《岳阳楼记》接受史研究
2017-11-25许迪
许 迪
(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0)
《岳阳楼记》接受史研究
许 迪
(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0)
《岳阳楼记》作为一篇千古美文,几经沉浮乃至被奉为经典的过程,不只和其文采优美,情感深沉,思想博大有关,更离不开不同时代文人的品评鉴赏。本文就从接受史的角度来分析《岳阳楼记》的发展历程,使得后人对《岳阳楼记》能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岳阳楼记》;接受史;文体
“接受美学”这一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康茨坦斯大学文艺学教授姚斯提出的。它的核心是从受众出发,从接受出发,认为读者不是被动的接收者而是主动的创造者。姚斯认为“一部文学作品的历史生命如果没有接受者的积极参与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只有通过读者的传递过程,作品才进入一种连续性变化的经验视野。”[1]接受美学重视读者,突出了读者对于文学作品的地位,弥补了单纯研究文本内容的缺失。因此读者成为了文学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那么《岳阳楼记》的接受史过程必然会先和当时的文人密切相关,他们既是读者群,更充当着批评家的身份,通过品评把握着当时和后世文人对《岳阳楼记》的态度走向。
《岳阳楼记》刚问世时,就在广为传诵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批评,作为范仲淹的好友,尹洙、欧阳修是最早对《岳阳楼记》做出批评的。旧题陈师道《后山诗话》云:“文正为《岳阳楼记》,用对语说时景,世以为奇。尹师鲁读之,曰:‘《传奇》体耳!’《传奇》,唐裴铏所著小说也。”[2]尹洙所说的“传奇体”,即“用対语说时景”,就是通常所说的多用骈偶句来写景,《岳阳楼记》中的“若夫淫雨霏霏”“至若春和景明”,两大段接近唐传奇的风格,韵散相杂,文辞华艳。同时欧阳修对《岳阳楼记》的文体评论也不高,“病其词气近小说家,与尹师鲁所议不约而同”。[3]他们是从《岳阳楼记》的文体特征出发对其进行评论的,而第一代读者的理解又会对以后的一代又一代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岳阳楼记》文体的批评也一直延续到清代桐城派。姚鼐的《古文辞类纂》选历代名作,而《岳阳楼记》却并未被选入其中,直到《经史百家杂钞》才将其收录其中。对于这种情况,桐城派后人高步瀛认为,姚鼐不取《岳阳楼记》正是因为其中写景二段,多用骈偶句式,不是正统的古文。自尹、欧二人以来对世人对《岳阳楼记》的文体颇多争议,在一部分人接受了其二人的观点以外,更有一部分人认为《岳阳楼记》并非单纯的唐传奇小说之类,而是范仲淹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文体进行了新的创造。楼昉评此文说“首尾布置与中间状物之妙不可及矣,”[4]对《岳阳楼记》的构造给予了赞赏,这正是读者不同的理解促使了其审美期待视野的变化。
接受美学认为,读者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期待视野,即思维定向问题,这个期待视野要受读者经验、知识水平及当时社会文化背景等各方面的影响,这也就造就了文学的复杂性。范仲淹的《岳阳楼记》问世于宋代,其中的忠君爱国思想,否定个人悲喜之情,恰好符合了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从而使得程朱理学家都对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推崇备至。到了明清面临内忧外患,其对忠君爱国思想的呼吁可谓是达到了顶峰,再加上当时的文人面对文字狱等思想禁锢,忠君爱国思想可谓是必不可少的文学主题。正如清代的《古文小品咀华》云:“不屑屑记述,而独发高议,忧君爱国,宰相之文。”高度评价了《岳阳楼记》的忠君爱国思想。不仅如此,明清的选本也多选《岳阳楼记》,如蔡世远的《古文雅正》、林云铭的《古文析义》、过洪《古文评注》、王庭震《古文集成》、李扶九《古文笔法百篇》、唐德宜《古文翼》、吴调侯、吴楚材《古文观止》等,使《岳阳楼记》的接受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近代《岳阳楼记》被选入中学课本,不仅提升了其接受度,更是时代的需要,而且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这种接受一方面使得文学作品的内涵越来越深刻,另一方面也使得读者的期待视野水平越来越高,反向的又推动着作品影响的扩大。
结语
《岳阳楼记》在完成之后被读者广泛接受,才有了对其文体的辨析对其思想的探讨。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说,相比较作者写了什么,更重要的是读者发现了什么,作品的意义就是读者从文本中发掘出来的,所以《岳阳楼记》的文体争论过程,就是其接受过程,更是其文学作品价值的提升过程。
[1] (联邦德国)姚斯,(美)R.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M].周宁,金元浦,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24
[2] (宋)陈师道,《后山诗话》,载《历代诗话》[M].北京:中华书局,1981:310
[3] (清)方苞《古文约选评文》,载《历代文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3977
[4] (宋)楼昉《崇文古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M].
[5] (清)王符曾《古文小品咀华》[M].北京:书吕文献出版社,1983:245
许迪(1994—),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文学。
I207
A
1672-5832(2017)07-00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