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对策探析
2017-11-25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西北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1)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高校凭借其教育资源、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先天优势,逐步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经营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不仅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也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学科建设水平的提升,对高校自身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和重要的影响。然而,随着高校经营性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也暴露出很多现实的问题。因此,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于进一步充分发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作用,真正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和孵化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经营性资产
高校国有资产按照经营性质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高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活动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高校在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资产。这部分资产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并已划转到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也包括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提供有偿服务的资产,如出租、出借的各种资产。
高校经营性资产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无形资产所占比重比较大,主要是以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以及高校校名、校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等产生的。截至2013年末,全国552所普通高校5 279家校办产业的资产总额为3 538.06亿元,拥有获授权的专利数共3 206项,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版权共1 997项,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奖项共1 985项。
二、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高校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主要目标是规避高校经营风险,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在资产的发展和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划转不彻底。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要求,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是有效分离学校资产和企业资产的界限,起到“防火墙”的作用,规避高校的经济、法律及财务风险等。然而时隔十年,各高校对于政策的落实程度层次不齐,相当一部分高校对于经营性资产的划转不彻底,有的甚至没有组建资产公司,致使高校经营性资产存在“多头管理”现象。这种划转不彻底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将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划转,存在部分经营性资产还在学校事业性资产中进行经营;另一种情况是对已经划转的资产,没有进行清查核资,企业中存在事业性资产。
(二)产权不明晰。由于划转不彻底,导致资产产权不清晰。具体表现在一些高校在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尤其是利用学校校名、专利权等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时,未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的审批手续,产权登记工作在未进行清查的基础上开展,流于形式,资产的性质与产权关系模糊。另外,资产公司无偿占有学校资源,对学校投入的人员、房屋、水电物业及设备等资源无偿占用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这种产权不明晰,最终导致高校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三)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楚。由于资产划转不彻底,导致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比较分散,资产公司、后勤集团、财务处及资产管理部门甚至其他一些管理部门或者院系都可能存在经营性资产。另外,高校经营性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内部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营运效果负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整改,但是大部分高校的内审部门由于自身专业能力有限,其内审职能部门仅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就已经力不从心了,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更是遥不可及。
(四)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有关规定,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但是由于经营性资产的多头管理现象,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经营性资产公司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高校缺少经营性资产的转化激励机制,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
三、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对策
随着外部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也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基于国家、各省市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用人机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一)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目前,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因此,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首要任务是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划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界限,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经营性资产的产权范围、管理权限、责任归属,减少和规避高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经营性资产划转过程中,可以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经营性的资产和股权划转情况等进行清查核资,以明晰产权、理清家底,核销一部分不良资产,有效地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让学校和资产公司都做到心中有底,轻装上阵。通过逐步将改制后的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到资产经营公司来管理,最终形成经营性资产全校一本账的结果。
(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高校经营性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高校人事、财务、资产、科研、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涉及经营性资产的单位负责人组成;其次要完善资产公司董事会建设,董事会成员应该有效执行股东决定,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成员可以依靠高校的法律、经济、管理学等方面学者,也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择优选择专业力量;第三,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在资产经营公司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科进行有效对接。
完善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内部控制,从制度上改变随意用于经营使用的管理缺位状况,按照国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高校资产“非转经”的审批、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依,并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制定高校自身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并从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交易等环节规定高校资产转化科研成果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可以从加强学校相关部门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经营性资产内部管理的监督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三个层面展开。学校层面的监督可从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学校审计部门等多角度展开,通过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学校审计部门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财务审计,是强化经营性资产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可从经营性资产的年度财务审计、经营绩效审计以及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审计等多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加强经营性资产内部管理,要以最有效地促进经营性资产的运作和发展为目的,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资产经营公司在加强自身内部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方式,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等,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
(四)综合考核,业绩评价。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不仅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也要对经营性资产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前提下,明确经营责任,考核经营业绩。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从内容上应当包括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财务评价、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分配制度等多角度、综合性的评价,并将绩效评价与过程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在设计指标时,应当考虑指标体系构成、实施过程等,将绩效管理与目标管理、激励制度相结合,有效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积极性;从范围上应包括学校层面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成立高校资产公司的高校也应当包括高校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考核和评价。从学校层面来讲,通过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制定和完善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学校和经营者的共赢;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高校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高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当然,由于高校校办产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它的发展与高校本身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不同发展时期,对其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除了经济效益指标外,还应从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对学校的综合贡献,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指定社会效益指标,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和评价的战略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