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情修改考核评语如何认定
2017-11-25■赵炜
■ 赵 炜
徇私情修改考核评语如何认定
■ 赵 炜
案例简介
2006年2月,某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某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中严重失职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终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时,李某私下找到时任本乡人事科科长孙某,请求孙某帮忙将自己的年度考核评语修正为合格档次,又送给孙某两条中华牌香烟。孙某考虑到与李某的关系不错,又得了好处,便擅自对李某的年终考核表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其2006年度公务员考核评语档次确定为“称职”。
问: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分 歧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明知李某有违规行为被给予了党内处分,却出于个人私情并接受好处后,擅自将李某的年度考核修改定为“称职”档次,应构成徇私舞弊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出于私情擅自将李某的年度考核档次进行修改无疑是一种徇私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发生在机关、公司、企业单位的生产、管理、经营活动中,而是发生在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特定范围内,应以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纪认定,并应进行纠正。
评析意见
一、徇私舞弊,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徇私”即徇私情私利,如贪图财物,讨好上级,照顾亲友或袒护、包庇亲友等。“舞弊”指在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孙某与李某的个人关系不错、又收受了好处,便利用职权将李某的年度考核评语修改为“称职”档次,是一种明显的“徇私”和“舞弊”,与上述客观方面要件相符。但应注意的是,孙某该行为所侵害的不是国家机关的日常管理,也不是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党和国家对干部、公务员进行年度专项考核的管理活动,与上述客体要件不符。其他要件无需再论。孙某的行为不能以徇私舞弊认定。
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的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纪,是指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在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主体是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工作干部等。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不具备录用、评定职称、晋升职务等条件,而利用职权便利或弄虚作假,以达到其录用、晋升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便利或弄虚作假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规定”指违反国家有关人事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等。“利用职务便利”,即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及职工录用、考核评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经办上述事项的权力,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联系本案可得知,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某因严重失职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即李某是因严重失职的职务行为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按规定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应确定为“不称职”。对此,作为直接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乡政府人事科科长孙某当然十分清楚。但出于个人关系及收受香烟的私情私利,他便违反中央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便利,擅自将李某2006年的年度考核评语进行修改,确定为“称职”档次,谋取了人事方面利益。直接侵犯了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符合上述主、客观方面要件。因此对本案孙某的行为应以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纪认定处理,并对其错误行为的后果进行纠正。
(责编:于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