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中的人文精神
2017-11-25张蓉
张 蓉
文化视点
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中的人文精神
张 蓉
在中国千百年的法律文化中,一直都体现着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不断发展变化,不仅干涉了法律文化的价值选择,而且还决定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前进方向。宋代,在我国所有的朝代中法治文化成就最高,也深受人文精神的影响。通过借鉴、发展和改革前朝的司法制度,宋代制定了前所未有的翻异别勘制度。翻异别勘作为一种复审制度,是宋代法治文化逐渐成熟的结果,也将人文精神体现的淋漓尽致。文章通过对翻异别勘制度与人文精神的初步探究,分析翻异别勘中展现的人文精神,提出翻异别勘制度的当代借鉴。
宋代 翻异别勘 人文精神 当代借鉴
一、基本内涵
(一)翻异别勘制度的基本内涵
宋朝为了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专门制定出翻异别勘制度。翻异别勘也就是在录问、审理或行刑时,犯罪嫌疑人推翻自己原来的口供,因而必须换法官或换司法机关重新进行审判的制度,包括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1、移司别勘
移司别勘,是指罪犯在诉讼过程中或处决时喊冤,由同机关内其他法司替换原法司进行审理。在宋代的刑案复审中,移司别勘的法律规定已经很详细了。与我们现在的法院设置一些法庭相类似的是,宋代的各级审判机关也会设置几个审判部门,如州级设有州院、当置司、司理院。在地区审判机关中安设这些司法部门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便于翻异别勘制度的推行,即在地区审理不认罪喊冤的人,要再送到司理院进行审理。[1]卷12北宋设置的左右军巡院也是出于这个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理时喊冤,立即改派其它军巡院进行推鞠。
2、差官别推
差官别推,也就是对要伸冤的案子由上级审判机构指派另一个同等级法司重新推鞠的一种情形,简单说就是换法官推鞠。有两种情形:其一为指派其他审理机关的法司到原审理机关进行审理,这种情形不常见;其二为将翻异案件改派至其他审理机关进行主审,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北宋前期,经过移司别勘,倘若犯罪嫌疑人继续伸冤,则由上级审理机构进行差官别推。所以,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是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到了哲宗时期,变成以程序的前后来认定。一直到南宋后期,一直都施行这一原则。但对于命官的翻异案件,根据南宋乾道四年(1168)规定,并不许送外路监司,应该由中央司法机官进行主审,送左右司审详取旨施行,已经不允许通过路级法司主审了。
(二)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
自然界一直奉行的是“天文”,那人类世界一直奉行的就是“人文”。天之文刚柔交错,人之文教化天下。观天之文,能够掌握自然界的产生发展与变化规律;观人之文,可以发展成为一个安静有序、和谐发展的理想型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这样的“人文精神”一直在不断发展、变迁,开始变得越来越清晰、完整。直到现在,人文精神并没有一致定义。有些学者将西方的人文主义精神和我们的人文主义精神相提并论,如学者文兰芳认为人文精神就是关注人的自我完善与不断发展,一直注重的是人的价值。[2]但这些都是片面化理解。笔者认为,人文精神的特征主要有:
1、以人为本,远神近人
“以人为本,远神近人”可以说是人文主义精神主要的特征。《左传》中的“三不朽”之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意思是人生在世,要发扬事业不朽、人格不朽、思想不朽。这些观点以人的角度立论,主要谈论以人为本的事情。而“远神近人”主要因为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奉行的“以人为本”思想的启发,统治者以及老百姓始终高扬君权,认为人生和天命已经没有了区别,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也不再像西方人一样需要有宗教信仰。
2、内圣外王,身任天下
《论语》曾言:“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这是孔子与其弟子子路关于理想人格的对话,也是孔子心目中的君子之道。孔子认为,修身为君子处理政事和立身处世的主要立足点,君子修身才能治国平天下,国家才能富足,人民才能安定和谐。也就是儒家“内圣外王,身任天下”所提倡的,统治者不仅仅是达到自己的道德修养尽善尽美,更要注重体恤百姓和实践,把为国家建功立业、为民族振兴为己任,最终建立起以道德主导的和谐社会。
3、天人合一,效法自然
庄子曾经说过,天地万物与我共同存在,与我混为一体。由此看来,“天人合一”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天人合一”是指人不要刻意追求自己的欲望,不能违背自然,以实现人和自然万物和谐为最终目标。可见,人类的生活应该与自然万物同生同灭,平等和谐。著名学者钱穆提出,中国百姓的精神特质中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天人合一”,包括超越和现世的合一,理想和现实的合一,人文和自然的合一,应然和实然的合一,对现世伦常积极尽责和对天道天命虔敬的合一,内在和超越的合一。所以,“天人合一”和“效法自然”是中华传统人文精神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人文精神的内涵是人类的言行和举止在效仿刚柔交错天之文的前提下,要文明规范,各得其分,以礼乐教化天下,进而建立一个人人讲礼仪,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
二、翻异别勘制度中展现的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一种仿效天地自然之道的精神,目的是在明德慎罚、恤狱慎刑的法律思想下,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人与社会的和谐。在我国宋朝时期,帝王看重法律,徐道邻先生曾经提出:在所有朝代中,了解法律和重视法律的帝王最多的,就是宋朝。像北宋时期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和神宗,还有南宋时期的高宗、孝宗和理宗,他们为当时法律的制定和之后司法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宋朝的司法文化中有着更为鲜明的人文主义精神。而作为宋代复审制度的翻异别勘制度,人文精神也是贯穿其中的,笔者将其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慎重刑狱
中国人文主义思想在很早就表现出来,《左传》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些法律观念,与现在的疑罪从无很是相似,倡导的是适用刑罚审慎、认真但又不会过于古板,一直影响着后代的法制建设。在慎刑观念和儒家“仁爱”的原则下,各个朝代圣贤都慎重刑狱。翻异别勘制度的制定,正是宋朝圣贤实施慎刑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犯罪嫌疑人在录问、审理以及执行前,不需要另外上诉就可以翻供,并且翻供的机会还很多。因此,翻异别勘制度包含有慎重刑狱的人文主义思想。
(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宋朝为了防止官员之间互相勾结、徇私枉法,非常重视司法运行体制中的分权与制衡,翻异别勘制度的制定,正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思想的表现。当时的司法机关为了便于翻异别勘推行,所有地区都设置至少两个司法机关。当犯罪嫌疑人录问时,“须本路提刑、安抚司、遍行差官推勘。”卷八统治者为了避免官员内部的交结,专门规定,“乾道中。诸州翻异之囚,既经本州,次檄邻路;或在翻异,乃移隔路,至有越两路者。”即要翻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本地区官员的判决,就由邻州官员进行审理。如果犯人仍然不服,那就由隔路的差员审理,如雍熙年间的王元吉案。
(三)谨慎选取刑狱之官
孔子曾说,周文王、周武王治理国家,推行的是政治的方法,他们在世时,这些政策会得到推行,过世之后,这些政策就被停止继续使用了。所以政策的推行还是在于人。因此,翻异别勘制度要想运行良好,重点还是在于法官遴选。对于这一点,宋朝统治者非常看重法官的法律素养与知识,在遴选官员时,在科举考试中加入法律类的题目,如太平兴国八年(983)规定,“进士,诸科始试律义十道。”已经任职了的官员,还要定期考察,如《宋会要》太宗雍熙三年召书就有详细规定。宋代为谨慎选取刑狱之官制定的政策,其重视程度是其他朝代所没有的,正是因为对官员的严苛要求,才使得当时将学习法律提到了制度的高度,使得当时官员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提高。
三、翻异别勘制度当代借鉴
通过对翻异别勘制度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翻异别勘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可以深刻认识到其对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宝贵借鉴作用。
(一)司法理念上的借鉴
司法的实践中需要法律理念对法制精神进行解释,也能适用于审判。如2011许云鹤案。法院称依据是《道交法》七十六条以及司法公正的理念,即在此次事故中,人车不对等,行人属于弱势,因此对机动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这次事故中,行人处于弱势一方,机动车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争议点也就是在这里,正是因为对弱者的保护,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伤害别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显得很不公平,甚至成为帮凶,这也是我们现在司法理念的缺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中“以人为本”的处理方式。宋代法官兼顾情、理、法三者,对于某些简单案件,并不是刻板地使用律条,而是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合理裁断,反而更合乎法意和人们的内心。对于我们现在,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有些条文的规定并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还固执地依据法律,像许云鹤案,就会造成一些不公平,引起很多人的不平。因此,法官如果能在不违背原立法者之意的前提下进行自由裁量,凭借传统的社会风俗、儒家伦理道德以及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裁判,在案件中实现公平与正义等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二)在司法监督上的借鉴
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拥有法律监督权和刑事侦查权,而且还可代表国家提出公诉,这就使得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难以保持中立性,甚至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翻异别勘制度中“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人文主义精神。以防弊为原则,对司法实权进行分散,并且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三)司法人员上的借鉴
目前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受到了司法管理体制的影响,出现了法官遴选标准低的问题,很多法官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甚至有些人并不具备法官资格却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入法院,如山西某地的“三盲”法院院长,陕西某地的“舞女法官”,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民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宋代刑狱之官、尤须遴择的思想,来优化法官队伍,提高法官整体素养,培养一批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以及高尚职业操守的法官队伍。
[1][宋]朱熹.朱熹集[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2][唐]孔颖达疏编.春秋左传注疏[M].卷35.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蓉(1992-),女,汉族,山西忻州人,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