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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第三人”继承之价值分析

2017-11-25杨彦娇

唐山文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第三人公序良正义

◎杨彦娇

婚外“第三人”继承之价值分析

◎杨彦娇

本文通过对四川泸州张爱英婚外“第三人”主张遗嘱继承的案件,引发相关的价值考量,主要从不同的角色分析本案的不同立场,最后从正义和价值观的角度引发人生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泸州婚外第三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知是社会迅速发展过程中部分人观念扭曲,还是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婚外“第三人”问题。原告张学英诉被告将伦芳遗赠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人将伦芳之夫黄永杉是朋友关系,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6000元的财产在其死后赠给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遗赠人黄永杉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直至黄永杉死亡。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杉死亡,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原告作为婚外“第三人”以遗赠继承的财产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主张符合遗赠人真实意愿的遗赠有效,经过公证后必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将伦芳认为其丈夫黄永杉所立的遗赠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无权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且此遗赠违反了社会公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承担。二审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同时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础上,引进了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

二、价值考量角度分析评价本案

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过公证的遗嘱也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要建立在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次立法明确了把公序良俗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基准,这一定程度上说明立法在不断完善,不断地适应社会进步发展给人们带来的新形态。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与取舍,照顾到社会的评价,照顾到道德标准的遵循,即使不能有力惩恶扬善,但还是要最大程度使正义的、守法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本案中,黄永杉,在满足了自己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同时,进行了利益分配,只不过这种分配没有顾及到其妻将伦芳的利益,损害了其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在其婚姻关系中,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为道德所谴责,触犯了我国的重婚罪。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仅约束违法行为,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样予以规范。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不断提高,导致很多商品交易的思维和方式不断冲击着家庭关系的发展,人们拿感情当作交易,与一定的物质利益紧密相关。本案中,黄永杉而言,可能是基于对张爱英的真实感情,或是处于对张爱英多年陪伴的感谢来处分其财产,但是他忽略了自己除了是一个自由个体外还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就算经过了公证,可是法律是不允许有违正义、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存在的。

对于将伦芳而言,她或许可能成为这次诉讼中的胜诉者,或许会获得应有的财产,或许会在社会上获得很高的声望,抑或会引来社会的同情与关注,但从其精神层面而言她是失败的,在张学英与其丈夫同居近十年间,他没有为其权利而斗争,而是出于奴性文化的意识,一味将就,没有坚持内心真正的正义,并付出努力。家庭关系的存续,也是一门科学,要求具备理性对话交流的能力,不是一个“零和博弈”的过程。因为爱而走到了一起,对于家庭的宽容与妥协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一味让步与妥协,这或许是生存的必然要求。

对于张爱英而言,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她是浮躁的,浮躁的没有的自己的追求,没有了正义感。正义可能在不同的人心目中标准亦不同,但是其应当做到不伤害别人。对于本案而言,张爱英破坏了将伦芳美好的家庭,可能在社会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谩骂。对其而言,也是有一个价值的选择,她的选择感性占据了理性的空间,生存的自然属性胜过了社会属性,因此导致了价值观的扭曲和世界观的不当呈现。在我国注重伦理和一夫一妻的文化背景下,这样可怜、可悲又可恨的呈现,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亦是正义和伦理缺失的体现。

对于我国司法机关的裁判而言,亦坚持了标准,做出不偏不倚的判决,都支持了将伦芳,判决婚姻中“第三人”败诉。本案坚持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法理,有力的论证法律的适用和充分的说理,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分析案情,进行证据的排除与使用,同时结合情理,具体而言就是道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做出合法又合理的判决。本案的判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坚持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到了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和遵从,使得社会公众尊重道德、伦理观念,将立法中的普遍正义转化为司法中的具体正义。同时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对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解释,同时对法律漏洞进行了补充,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

三、从价值考量角度谈本案的感悟

价值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哲学上的价值是指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因此,价值其实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在主客体的关系外,价值还可以为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客体所具有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另一方面是主体基于自身需要而对客体是否具有满足该需要属性的判断和评价,也称为价值观。价值观是影响人们作出决定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思维指导,是自己内在的生存或生活标尺,体现了不同个体的差异性。本案中张爱英在自由的社会环境下忘记了价值观淡对于自由的基本限制,淡化了在追求自由的同时需要遵循正义的基本尺度。我们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作为理性人的要求,应当明白正义与否的取舍。现实社会的见利忘义事件屡见不鲜,看似是商品经济的冲击,实则为人们内心信念和正义的缺失。

近年来中国学者对于正义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这是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正义与慈善区分开来,但其本身而言仍然是一个模糊概念。相对正义论的代表人物凯尔逊认为:正义是那种社会秩序,在它保护下人们能够自由探索真理,所以我们的正义是自由的正义,和平的正义,民主的正义。正义的本质是一种美德,是人类追求的对利益分配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价值理想。正义的评判对象具有广泛性。罗尔斯所言:许多不同的事物分为正义的和不正义的:不仅法律制度如此,而且许多具体的行动,包括决定、判断和非难也是这样。我们还把人的态度、倾向以及人格本身称作正义的和不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强调品行的公正,他继承了老师的衣钵,在谈到正义时说:所有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是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前提是我们不得损害他人,不得违背正义和公序良俗。正义的范围,分为家庭的正义、政治的正义和社会的正义。本案中,张爱英和黄永杉违背了家庭的正义,对于两者而言都是失败者,他们失去了社会的声望,同时失去了作为人最基本的正义。无论以何种违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样的存在最基本的是有违道德的,道德是绝对的命令。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学学生,我们应该培养严密的思辨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地充实自己的正义理论,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完善知识体系。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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