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2017-11-24马慧芳
马慧芳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贪腐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马慧芳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腐败严重危及一国执政根基,破坏宪政法律的权威统一。自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反腐工作,多名贪腐人员相继落马,体现了党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和鲜明党性。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是人类诟病,落实刑事政策对于研究反贪案件具有积极作用,有加以研究。
贪腐犯罪;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九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新增加了如下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党的十八大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政策新目标是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 洁的政治本色,并提出了民主、改革、纠风、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等工具、手段和措施体系。这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的反腐败新政策、新目标,既是总结,又是一个新的起点。这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的反腐败新政策、新目标,既是总结,又是一个新的起点。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宏大任务,既需要不断地坚持下去,还需要一个综合的惩戒与防治体系。其中,刑事法治体系的反腐败意义显得尤 为重要。而在刑事法治层面,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之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反腐败目标能否实现。如果没有犯罪学理论的支撑,则一种理性的刑事政策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刑事政策是一个合目的性的问题与适当性的问题,是刑法的有益“凭借”。所以,刑事政策是衔接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的一个桥梁,刑事政策对规范刑法学之目的或功能的实现起着相当重要的指导作用。诚如有论者所指出的21世纪全球“反腐”斗争的成果将直接取决于对刑事政策理论中的人权理论、公正和有效、威慑性和导向性等几个根本问题的实施与完善在其中,提升刑法的“威慑力”是法治国家和“反腐败”之必取。基于此,2013年新一轮反腐败斗争高举“老虎、苍蝇一起打”旗帜,采取绝对的高压态势,以“壮士断臂”之决心遏制腐败和惩治腐败。目前看来,我国反腐败的刑事政策应继续聚焦在“零容忍”上。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腐犯罪规定属于首次引入终身监禁制度。1、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2、终身监禁的适用时间是被宣告刑罚时而不是在死缓考验期满后适用。3、适用后果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减刑假释,也就是属于一中“真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制度的引进有着积极的价值1、符合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当下中国的腐败犯罪态势确实非常严峻,对此我们只需简要梳理一下近年来查处的腐败犯罪大要案即可窥见一斑。腐败犯罪的高发,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比如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等。面对这样的犯罪态势,作为执政者而言,当然需要思考如何进行有效的应对,其中包括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也包括如何实现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因此,厉行反腐是我国应对腐败犯罪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在近年来更是被部分学者概括为“零容忍”的反腐政策,认为法治反腐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基本方针与政策,而“零容忍”反腐是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加以具体推进的。当然,反腐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治问题。在推进反腐的进程中,首先要将腐败视为法律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反腐视为一个法治问题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反腐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政策作为一种指引,本身还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行之中。这就要求反腐政策必须落实到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中来,而《刑法修正案( 九)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正,包括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显然是契合了这样的政策要求。2、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应当是应对所有犯罪都必须坚持的基本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在于“区别对待”,从而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刑法修正案( 九) 》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正如有学者所说,“该规定是对严重贪污受贿罪之处罚融宽严于一体的新举措”。1、就从严的一面而言,终身监禁制度意味着、使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也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在《刑法修正案( 九) 通过之前,只有累犯以及部分严重犯罪不得假释,而所有的犯罪都是可以减刑的,即使是对于限制减刑的犯罪也是可以减刑的。但是,《刑法修正案( 九) 》却明确被适用终身监禁的贪污罪、受贿罪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充分考虑到了腐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体现了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的政策精神。2、就从宽的一面而言,由于终身监禁制度是附属于死缓的。由于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就意味着,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是罪行极其严重,罪当判处死刑,但是考虑到犯罪情节以及主客观情况,从限制死刑的角度出发,对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判处死缓,但又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同时适用终身监禁。在这个意义上,终身监禁制度针对的是原本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情形,但由于具有终身监禁制度这一法律后果,对原本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改为适用死缓,因而体现了从宽的政策精神。
宽严相济语境下的惩防结合的反腐方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快速转型和发展,在制度和法律滞后的情况下,腐败问题日益成为我国实现中国特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目标的严重阻碍。在2012年的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惩防结合的反腐败斗争方针确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们应更好的理解党和国家对于反腐问题的决心,加大、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和深度。
[1] 卢建平. 刑事政策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李玉荣.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方略的确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3
[3] 王秀梅.论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惩治对策[J].法学评论,2009
马慧芳,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
D920
:A
:1672-5832(2017)09-018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