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不足
2017-11-24马翼增
马翼增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论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不足
马翼增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存在过于笼统、缺乏理论依据的问题,并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显失公平。因此,对无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侵权中的适用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且兼才过错原则进行补充,才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以及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秩序
1 引言
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然而由于我国汽车工业起步较晚,交通参与者的规则意识不强,这导致很多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最终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而这种现象在国内并不少见,因此构建一个更为公平的交通事故侵权归责体系至关重要。
2 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归责模式存在的问题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显著的特征:首先,危险必须由且仅由特定一方引起,例如,饲养动如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第二,加害方与受害方对危险的认识条件差距很大,第三,受害方一般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然而在中国的交通环境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并不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其中最明显的几个方面有:
2.1危险并非完全由机动车引起
我们所熟知的其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均符合这个特征,例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即使饲养者进到了看管义务,由于动物的习性并不会完全受人类的支配,因此仍然有可能在受害者并没有向其挑衅的情况下向受害者袭击;又比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加害方即使在进到了管理义务情况下,污染源仍然有可能引起理化性质受到环境影响而引起污染,而因污染而受害的一方往往出于无辜状态,因此污染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在我国的交通事故侵权中,危险并不一定是机动车引起的,这里所说的危险,不能仅仅针对受害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而应当是指向事故所在的小范围的交通环境内,因为交通环境永远是一个有众多参与者的动态环境,危险一旦产生,就具有波及事故之外的第三方的可能,因此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引发危险,其危害后果是相同的。同时,我国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多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引起,因而将此类侵权与其它适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相比,显然欠妥当。
2.2加害方与受害方并非一定是强弱悬殊的对比关系
其它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类型均符合这一特征,但放之交通环境中却并非如此。诚然,汽车和人相比,体积庞大,又有“钢筋铁骨”,重量更是人的数十倍,很容易让人们产生强弱分明的判断。但是这样的对比并非仅存在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假如一辆重型卡车和一辆家用紧凑级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者必定是九死一生,同样是强弱悬殊的对比,甚至比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差距有过之而无不及,更重要的是同样事关人的生命健康权,为何仅有后者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摩托车亦属于机动车类别,而当前风靡全国的电动助力车无论尺寸或是造型,都与传统的机动车差别不大,纵使车架强度有天壤之别,但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时,孰强孰弱尤未可知。概括来看,当前中国的公共交通参与者呈现复杂化,强弱对比模糊化的趋势,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所有交通参与者以及不同交通事故类型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没有做到全面考虑,因此并不能令人信服。
2.3受害方并不一定存在明显的举证困难
我国现有的交通法规对于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则和应尽的义务已经制定的极尽详细,在基础交通设施齐备的公共道路上,假设由机动车违法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还原事实,何来举证困难一说?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并非所有道路都具备这样的条件,例如许多偏僻路段没有监控摄像,交通标线缺失等,但是法律并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3 健全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的构思
针对我国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过错这一特殊抗辩事由,结合侵权的具体情形进行归责。与现行归责原则相比,不仅应当对机动车一方“适当减轻”责任,更应当在必要情况下完全免除机动车责任,由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因自身过错而引起的危险所对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3.1缺乏基础设施的乡间道路、部分省道、国道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交通事故侵权发生在基础交通设施欠缺的路段时,受害一方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即使由交通执法部门进行技术勘察,也会由于缺少监控,路况恶劣等原因无法的出准确结论。同时,这种类型的道路往往相对偏僻,交通参与者较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更多的情况下是仅涉及加害方和受害方的单向侵权。另一方面,基础交通设施的欠缺也会导致路权划分的模糊,机动车难以受到约束,无法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充分的防范危险的发生,因此这种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可厚非。
3.2交通设施发达的城市道路、高架桥、高速公路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基础交通设施发达的路段更容易形成一种接近理想状态的交通环境,由于路权分明,只要各方交通参与者切实遵守交通法规,就完全可以将交通危险降至最低。即使发生事故,也可以借助硬件设施和充足的警力将事故原因研判清楚,以保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公正,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完全可以取而代之。在这种原则之下,事故双方分别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结语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公平与否,对交通参与者行为的规范起到直接的影响,一个良性的交通环境不仅需要健全的交通规则体系,更需要一套合理的责任分配制度来与之相匹配,这样才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相统一,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1]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J].中外法学,2012(1).
[2]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J].法学家,2010(2).
[3]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J].北方法学,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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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9-01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