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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凉山彝区农村婚俗漫谈法治文化

2017-11-24昂根医国

长江丛刊 2017年35期
关键词:习惯法婚俗凉山

昂根医国

以凉山彝区农村婚俗漫谈法治文化

昂根医国

20世纪50年代初,凉山彝族人民在政治上从奴隶社会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但在习惯法影响之下,凉山彝区农村国家法的法治文化氛围并没有随着政治飞跃而变得浓厚。而一个地区法治文化现状会表现在一些风俗中,透过婚俗看民风民俗及法治文化。

彝区 农村 婚俗 漫谈 法治 文化

凉山彝区农村因自然条件、社会发展和文化认同等关系,习惯法依然在农村保留和使用。从以下几点彝区婚俗里看国家法的法治文化氛围被习惯法影响着。

一、结婚仪式制较强,反映出国家法的法治意识较弱

法律里规定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同时,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结婚主要由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仪式有世俗仪式、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应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而凉山彝区农村采用世俗仪式、宗教仪式、登记制综合制。一般在举行婚礼前几个月或提前一年算配偶双方的生辰八字,定下婚期,这婚期一般在入秋之后,开春之前,但也有特例,比如未婚先孕,并且预产期避开“黄金时间”段,会特殊办理。在婚期的几天前女方家请毕摩进行“毕”的祈福活动,以这场“毕”的祈福活动来象征女方家嫁女了,娘家嫁女最具有实质象征是这场“毕”。再根据当地风俗,在双方的亲朋好友及邻居的见证下举行婚礼,婚礼后几天以内夫家也举行“毕”活动来象征娶媳添加人口。

我国在法律上采取登记制,而在凉山彝区农村结婚不以结婚证办证日期为准,而是办婚礼那天为准,婚礼日期经过双方的生辰八字等综合考量决定,核算结婚日期的人一般是彝家“毕摩”或见多识广、会懂核算生辰八字的彝家“德古”等。当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核算方法,“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以前在凉山农村办户口,不需要结婚证作为出示证明条件,则大部分人没有结婚证,主要集中在我们父母这一辈,基本上没有结婚证。经进村调查访谈近100人中,年龄范围在1978年~1984年的人中,先参与法定登记再举行婚礼的几乎没有,基本都是先举行婚礼,家庭里有小孩后才去登记领证,而去登记领证都不是因为配偶双方结成家庭,而是后代会参与社会各项活动。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凉山彝区农村结婚证不是为了保护双方配偶个人财产而产生,而是因后代参与某一项活动而产生。从结婚仪式制较强、结婚证不是法治文化的产物,而是社会治理中制度需求的产物。

二、结婚彩礼高,折射出法治文化的缺位

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制度,在农村彝区国家法对习惯法不彻底。在民间调查目前凉山彝区农村结婚彩礼基本在二十万。也有三十万到六十万间,但这所占比例小,针对读过书有稳定工作的女性群体。而农村年收入比较低,不出去打工收入来源务农,20万的结婚彩礼不符合当地人均收入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年收入或消费水平。当然嫁娶彩礼不是凉山彝区独有的婚俗,每个地区每一个民族都有,只是多与少的问题。以前凉山彝区嫁娶彩礼可能是一个南瓜或一箱鸡蛋或一袋玉米或一只羊,作为一种礼节中的礼尚往来而存在,这是一种良俗,值得传承而得以延续。但在社会经济市场中演变,离本意太远,造成很多家庭返贫、让众多人难以接受的一种陋习。其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法治文化缺位。法律里没有明文规定结婚彩礼多与少得具体范围。首先,从政府层面讲,政府对彝区农村嫁娶彩礼的管控有权限的。政府的权利不具备无限扩大性,政府用权利管控对象的行为具有相对性。其次,寄希望于民间家族力量及有威望的德古调解,结果不是很理想,这两支力量一般都采取因顺势而待估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强制要求别人执行某一项规定的权利,民间调解民事纠纷靠道德的制约力,道德的制约力是外在的制约性。

三、离婚成本高,难度大,法治文化有待提高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每一种离婚方式都有自己的离婚条件。不管哪种方式离婚都有同样的一个条件:合法夫妻。而彝区农村结婚不登记的行为,使配偶双方成了不合法夫妻,只能证明同居关系,离婚时选择国家法来解决,但不符合法律程序,无效婚姻。选择习惯法,通过家族力量和民间德古来调解 。如果双方都退让一步就很快解除婚姻事实,但如果其中一方不想离婚就会出现故意刁难对方,就很难解除双方婚姻事实。家族和德古力量一般依赖于道德的强制性,但道德强调的外在制约,这需要加大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力度,或加大道德他律的力度。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这表现在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它们的强制方式和力度不同。道德力度在离婚产生的利益纠纷的关键时刻会出现失灵情况。离婚成本人为地被抬高,这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

最后,国家法是否完全适应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是否影响到了少数民族部分保持自己法律文化传统的权益,如何使少数民族群体在认同民族地方自治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认同国家法都值得思考的。

[1]巴且日火.民族、自治与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Z].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Z].

四川警察学院)

本文系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浅析凉山彝区法治文化建设现状》(项目编号:SHZLYB1506);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社会创新背景下凉山彝区法治文化研究—以管理学视野》(项目编号:SCZA15C05)。

昂根医国(1985-),女,彝族,四川警察学院,研究方向:警察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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