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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北欧(瑞典、芬兰、挪威)三国矿业合作潜力分析及展望*

2017-11-23何金祥

自然资源情报 2017年12期
关键词:北欧许可证废物

何金祥,刘 伟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12)

北欧地区是世界重要的矿业发源地之一,矿业活动历史悠久,早在1000多年前,在北欧地区就开展了较广泛的采矿活动[1][2],目前是世界重要的采矿新技术发祥地之一。

北欧三国是欧洲重要的矿产资源国和矿产品生产国,其铬铁矿、铁矿石、钛铁矿、镍矿、金矿等矿产品产量在欧洲共同市场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欧洲最重要的金属矿产品生产区。

中国和北欧三国有良好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矿业经济互补性强,这为未来中国与北欧三国在矿业领域加强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1 北欧三国主要矿产资源与找矿潜力

地质上,北欧三国位于世界著名的波罗的海地盾的中心部位[3],成矿条件良好,已发现的矿产有铬、铁、铜、镍、金、银、铅、锌、铀、钛、钒、稀土、钴、铂族等。其中,芬兰的优势矿产资源有铬、镍、锌、铜和金,瑞典的优势矿产资源有铁、铜、铅、锌、银,挪威的优势矿产资源有石油、天然气、钛铁矿、橄榄石等。北欧三国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或资源量如表1。

尽管北欧地区已发现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但仍有极大的找矿空间和潜力,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根据芬兰、瑞典和挪威三国地质调查局资料,这三国许多地区地质工作程度仍然偏低,特别是三国的北部地区;②一些传统老矿区深部已发现有新的矿化线索;③随着新选矿技术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过去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矿化或被忽略的矿化现象被人们重新认识和考虑;④三国有效勘查面积小,以瑞典为例,勘探许可证涵盖面积仅占其国土面积的4%[4];⑤近年的勘探工作发现了若干新的大型矿床,说明在该地区仍然有发现新的大型矿床的可能性。历史上,该地区已发现的大型、特大型矿床就有许多,包括维肯(Viken)、基鲁纳瓦拉(Kiirunavaara)、姆贝里耶特(Malmberget)、克里斯蒂娜贝里(Kristineberg)、艾蒂克(Aitik)、锌矿区(Zinkgruvan)、凯米(Kemi)、阿马瓦拉(Ahmavaara)、奥托昆普(Outokumpu)、塔尔韦瓦拉(Talvivaara)、北极铂矿(Arctic Platinum)、泰尔尼斯(Tellnes)等。

2 北欧三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状况与进一步勘探开发潜力

2.1 矿产资源开发状况

北欧三国重视矿业发展,矿业在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瑞典是欧盟最大的铁矿石生产国,事实上,瑞典也是世界第11大铁矿石生产国。此外,瑞典也是欧盟第一大锌矿和铅矿生产国,第二大银矿生产国,第三大金矿生产国,第四大铜矿生产国。芬兰则是欧盟最大的铬铁矿、金矿和镍矿生产国。挪威则是欧洲最大的钛铁矿生产国。曾一时许(20世纪10~20年代期间),北欧地区,仅瑞典一国,就有大小矿山约500座[4],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许多矿山因资源耗尽而关闭,进一步矿山生产的后备基地十分紧张。

目前,瑞典全国仅有矿山17座,其中金属矿山15座;芬兰全国只有矿山12座;挪威全国仅有矿山7座在产。2016年北欧三国主要金属矿产资源产量如表2,其中,芬兰生产:铬铁矿100.0万t,镍4.9万t,铜4.9万t,锌4.6万t,金10.0t,银118.2t,铂1.2t;瑞典生产:铁矿石2620.0万t,铜7.9万t,锌25.7万t,铅7.5万t,金5.0t,银515.0t;挪威生产:铁矿石186.0万t,镍0.02万t,钛铁矿37.5万t(TiO2)。

表2 2016年北欧三国主要金属矿产品矿山产量

2.2 进一步勘探开发潜力

北欧三国地处高纬度地区,由于气候、环境、自然地理、生态、基础设施、市场、融资和认识等原因,有大量已初步认识和发现的矿产资源(潜在矿床)还处在未勘查或未详细勘探或未开发状态,包括铜、金、银、钒、锌、铀、镍、钒、铁矿石、稀土、铂族、钴等,进一步勘探与开发空间和潜力极大。

根据SNL资料,截至2017年6月底,北欧三国处在不同勘探开发阶段的非化石能源矿业项目以及一些潜在非化石能源矿业项目有上百个到数百个之多,涵盖贵金属、黑色、有色、稀土、新能源和非金属等各矿种(表3)。在这些项目中,许多项目所有者或持有者都热切期待和期盼着有新的合作伙伴的加入和到来,包括中国的投资者。

表3 北欧三国部分处在不同勘探-开发阶段的矿业项目(截至2017年6月底)

资料来源:SNL。*:单位为万t,另有说明除外。

3 北欧三国的基本矿业政策

北欧三国均奉行开放的矿业政策,欢迎外国投资。由于社会制度和治国理念相同、地理相邻、历史渊源密切,三国在矿业管理和政策上有较大类似之处,现以芬兰为例,概述三国的主要矿业政策。

3.1 矿业投资政策

芬兰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和矿业投资。根据芬兰1612/92号法令,1993年芬兰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在经济活动的大部分领域,除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业外,外国公司和个人的参与都不受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和汇出。

芬兰政府对国内、国外投资者一视同仁。除有关涉及健康、安全和金融风险的产业外,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的所有权。

对外国在芬兰的投资,没有业绩要求或承诺要求。但为了在芬兰开展业务,需要满足居住条件和要求,目的是确保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为公司行为负责的人可被带上法庭。2003年,芬兰议会通过了立法,放宽了芬兰公司法中的居住要求。根据该修正法,芬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政董事和至少董事会一名成员必须要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内,创立者的国籍可以无关。

外国所有公司与芬兰所有公司在同等基础上享有政府的鼓励措施。鼓励措施包括现金补助、贷款、赋税优惠、股权参与、担保和雇员培训等。

3.2 矿产勘查政策

在芬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应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根据芬兰矿业法,勘探工作不能:①引发对民众健康的损害或对公共安全的危害;②对其他工业活动和商业活动构成重大损害或损失;③明显改变自然环境;④对稀有或珍贵的自然景点产生重大损害;⑤对自然景观造成重大损害。

开展采样活动,要在开始该活动的至少两周前向矿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开展野外工作也要提交书面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负责野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②估计的野外工作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③将要开展的工作类型的说明和所使用的方法和设备;④工作量的估计;⑤野外工作的环境影响估计;⑥其他重要问题的说明等。

芬兰对勘探工作没有勘探花费要求,但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每年应向采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所开展勘探工作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要包括所使用的勘探方法和勘探活动的总结等。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也有义务积极预防土壤和岩石废物材料的产生,减少其有害性。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对提取的废物制订废物管理计划,包括有关区域环境、土壤和岩石废物、废物区、环境影响、预防环境污染所采取的措施、活动监测以及有关终止活动的措施等。

勘探活动结束或勘探许可证到期要提交勘探报告。勘探报告内容必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勘探区的描述和地图;②已完成的勘探工作和结果;③索引图,指示在该区所进行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和取样位置;④该区矿产资源量的估计和该区潜在矿石量的估计;⑤分析、勘探、环境和图件数据一览表;⑥钻孔和岩心资料、其位置和所作的分析解释等;⑦对提交给(芬兰地质调查局所维护的)国家岩心档案馆的钻孔岩心的档案建议;⑧为决定矿床的可用性而进行的浓缩试验和其他选矿试验的实质结果;⑨勘探成本的详细总结等。

3.3 矿产开发政策

开展采矿活动必须要拥有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确保:①采矿活动不对民众健康引发损害或对公众安全造成危险;②不对公共和私人利益造成有意义的损害;③挖掘和开发活动不导致明显浪费所要开采的矿产资源;④不妨碍或危害矿山和矿床未来潜在的使用和开发活动。

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就矿床的开发程度和结果提交年度报告,并通报矿产资源方面的实质性变化。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所开采的矿石数量和所产生的废石数量;②在本矿山所处理的表层土数量;③在本矿山中所生产的精矿数量或类似的中间产品;④在本矿山人员的工作数量(以人/月计);⑤矿山运作副产品的一览表等。

3.4 矿山环境管理政策

在芬兰开展矿业活动,必须获得环境许可证。芬兰矿业项目的环境许可证授予在个案基础上决定。区域国家行政机构负责环境许可证发放。环境许可证申请则由市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处理。

要获得环境许可证,需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只有在环境影响评估通过审查后,方能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授予。环境许可证的授予一般都包含一定条件和条款。任何采矿环境许可证都必须要含有所产生废物的管理条件或其在储存、选矿或加工处理过程中所产生废物的管理条件。环境许可证也必须要包含项目活动伴生所产生的废物管理计划。此外,用作提取废物处理的场地许可证必须要含有有关建立废物厂址、管理、拆除、善后工作的相关条款。在废物场地对人类健康、财产或环境构成明显危害的情况下,场地许可证还必须要含有内部紧急计划条件。在决定用于堆放提取伴生废物的废物场地位置时,必须要说明由废物场地和处理提取废物的来源、成分和持续时间所构成的相关风险等。

环境许可证授予后可被修改。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提出申请,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保护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许可证授予部门可修改环境许可证:①由活动所引起的污染或风险实质性不同于其先前预期的污染或风险;②活动产生了本法禁止的结果(后果);③由于最佳可得技术的进展,没有大量成本支出,排放物也可以实质性减少(许可证条件的理由被发现是不正确的,修改条件不产生重新考虑许可证授予前提条件的需要);④自授予许可证以来,境况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⑤为遵守履行芬兰的国际义务相关条款所必需的。

3.5 土地准入政策

在芬兰,获得了地下矿产权,一般也就获得了地表使用权,但对土地所有者要进行补偿。对于公有土地一般要交纳租金。

根据芬兰《自然保护法》、《荒野储备法》、《自然保护法令》等法律,在保护区内的土地限制进行矿产勘探与开发活动。有些保护区的土地可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但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根据《自然保护法》,在国家公园和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等地区内,进行矿产勘探与开发活动是禁止的,但在若干国家公园内,传统的淘金活动是允许的。芬兰北部有大片荒野储备区。根据《荒野储备法》,在荒野储备区,进行勘探活动是允许的,但开展采矿活动要获得政府特批。对沼泽保护区,没有环境部签发的许可证,不能进行勘探活动。总体上,根据《自然保护法》,在相关保护区内申请勘探许可证(进行勘探活动),要进行纳特拉(Natura)评估活动。如果活动不与保护区建立的目的相冲突或影响该地区生态价值,则在相关管理机构或政府的批准下,可以进行勘探活动。如果勘探活动可能对该区域的生态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或与保护区建立的目的相冲突,则一般情况下不能授予勘探许可证。同样,对于保护区的采矿活动,如果所作的评估和相关意见认为,活动对该地区的生态价值不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相关部门也可以同意。

3.6 矿业税费政策

芬兰的矿业税费主要包括公司税、预扣税、增值税、社会安全费、土地租金等。芬兰没有矿产权利金。

芬兰公司收入税的标准是20%[5]。对于资本收入,被看作是公司经营收入,因而可认为其税率为20%。

芬兰对企业和个人获得的红利和权益金征收预扣税。其标准如下:对公司而言,红利的预扣税是20%;对个人而言,红利的预扣税是30%。可根据情况,对红利的预扣税实行免征、部分征收和全部征收。权益金的预扣税标准是:公司为20%,个人为30%。

芬兰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24%。矿业增值税的税率按标准税率(24%)处理。其他行业如食品等可根据情况减少到14%、10%甚至0。社会安全缴费包括:社会安全税2.12%(即工人毛工资的2.12%,下同)、退休金保险18%、失业保险金1%、集团生命保险0.07%、意外保险0.90%等,合计为22.09%。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矿业税费作比较,芬兰(事实也包括瑞典和挪威,笔者注)的矿业税费属中下等水平。

由以上描述可见,北欧三国的各项矿业政策总体较为积极、务实,与通行的国际做法较一致,相关规定宽松、合理、明确、具体,较有利于矿业投资。

4 中国与北欧三国矿业合作前景展望

虽然目前中国与北欧三国的矿业合作项目并不多,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与北欧国家就不存在良好的矿业合作机会和潜力。过去矿业合作项目之所以不多,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相关信息不通畅、空间距离较遥远、缺乏理想的合作伙伴和项目、北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高、对北极自然环境欠了解、对该地区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潜力和市场等有不同认识等。但依笔者所见,主要原因可能还是彼此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所致。事实上,就矿业投资环境而言,根据笔者研究[6][7]和国外研究机构调查[8],北欧三国的矿业投资环境虽不是世界上最好的,但应该是比较好的,有如下一些比较优势:

(1)政治和社会稳定;

(2)矿业政策积极;

(3)法律健全;

(4)国民素质好;

(5)矿业基础条件好;

(6)矿业税费合理;

(7)管理规范,可预见性较强;

(8)资源较丰富;

(9)基础设施条件良好;

(10)土地准入条件良好;

(11)良好的地质资料可得性;

(12)双边关系稳定、良好。

这些因素对矿业投资和合作而言,是十分宝贵、有利和理想的。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北欧国家彼此认识和了解的日益加深以及“一带一路”合作战略的加强和深化,同时也随着北极航线的开通,中国与北欧三国的矿业合作在未来的岁月里必能迈出新步伐、走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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