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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必需品视阈下环境信息的问题逻辑

2017-11-23王国莲

理论导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信息

王国莲

(淮阴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3)

基本必需品视阈下环境信息的问题逻辑

王国莲

(淮阴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3)

从基本必需品视阈阐释环境信息的基本问题,是深化环境信息研究的重要视角。基本必需品意义上的环境信息基本问题,应包括何以必要、何以可能、何以建构三个逻辑环节。环境信息的基本必需品特征、环境信息的建设现状、人们的主观认知及其重大价值,表明了将环境信息上升到基本必需品层面进行建设的必要性。将环境信息提升至基本必需品高度进行建设,不仅具有坚实的技术基础,而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理基础。强化环境信息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基本必需品意义上推进环境信息建设的基本路径。

环境信息; 基本必需品;环境治理现代化

无论怎样界定和判断我们置身其中的这个社会,信息价值的提升与环境问题的凸显,始终是两个无法绕开且密切关联的问题。环境信息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众多领域学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目前关于环境信息问题的研究,呈现多学科介入和多视角融入的特征,涉及环境信息的基本界定、功能价值、公开立法、公开策略以及开发利用等问题,整体上呈现较强的对策应用性特征。环境信息,顾名思义,是指有关环境管理、保护、改善、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关于环境信息的严格界定在国际学术界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定义,本文基于环境是人类生存须臾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环境信息是信息时代人类理性健康生活的应然指向这一基本判断,采用《奥胡斯公约》对环境信息所作的宽泛界定,即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生物多样性(含转基因生物)的状况和对环境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包括行政措施、环境协议、计划项目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他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①本文试图从基本必需品这一新视角,沿着何以必要、何以可能、何以建构的逻辑层次,对环境信息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阐释。

一、环境信息为何必须上升为必需品

1.基本特征。基本必需品通常是指满足人们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物品。经济学上必需品的定义,是指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按此理解,基本必需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基本性,即最低需求特性,舍此不可生存、不可存在、不可运行。如衣食住行是生活的必需品、基本法是法治的必需品、民主自由是现代政治的必需品。二是普遍性,即无一例外特性,所有个体都离不开。正如人人都离不开衣食住行;法治社会离不开基本法的立法和执行;现代政治运行必须实行民主、保证自由。三是发展性,即时代变化特性,因生产技术的社会化程度、产品使用的大众化程度及公众的依赖性程度的不同而变化发展。如衣食住行是生活必需品,但种类会变化,要求会提高,手机现在也是生活必需品;民法刑法是法治建设必需品;环境基本法也成为当下环境法治建设的必需品;公平正义是社会建设必需品。

人之于环境的受动性决定了环境是人和人类社会的基本必需品。“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环境信息古已有之。近代以降,伴随环境问题开始成为真正的“问题”,环境信息也因此成为关涉“环境的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准确快速地传递与共享,成为关涉环境管理(治理)活动的展开与成效,在此语境中,环境信息内在的基本必需品属性渐趋彰显。可见,环境信息作为人类对“无机的身体”[2]的具体化、系统化、精确化认知,逐渐上升为一种基本必需品,这既是环境问题日趋凸显的产物,也是人类文明曲折行进历程的写照。可见,在基本必需品意义上,环境信息除了具备基本性、普遍性、发展性,还具有历史性和生成性的特征。

2.问题透析。生态环境具有的强烈负外部性是环境信息必须上升到必需品高度的客观要求。环境问题成为“世界问题复合体”,但“若想环境依然适宜居住的话,那么对人类行为的协调约束也是十分必要的”。[3]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但具有无限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等缺陷,体现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就是外部不经济,即作为公共品的生态环境,因产权难以界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必定千方百计企图把企业成本外部化,而不考虑其环境公正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如江河上游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下游鱼大量死亡或自来水不能饮用的情况。对此市场失灵的问题,有“免费搭车”“囚徒困境”、经济学家哈丁的“公地悲剧”或赫尔曼·E.戴利所称的“看不见的脚”均有深刻剖析。尽管处理外部不经济有税收和补贴、企业合并及明晰产权等对策,但似乎捉襟见肘,因为“我们建立起一种低信息质量的线性工业生态”,[4]人类的经济活动愈来愈处于“环境风险与生态稀缺的经济”。为了走出全球环境困境,遏制“生态环境赤字”,“人们应该致力于建立‘大家共同商定而又相互执行的强制’”,[5]以澄明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

环境信息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是将其上升到基本必需品高度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30多年快速发展中累积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明显的短板,环境信息成为民众既敏感又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目前土地污染的资料不全、基础数据缺乏,已有的资料一般也不公开。土地污染通常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涉及许多历史资料和历史旧帐,相关信息不仅普遍公众拿不到,企业也不容易找到。信息的缺乏导致企业无法准确地评估环境风险及商业风险,公众无法获知自己的环境健康风险,这使得该领域的公众参与极度困难。由于公众不能有效参与,利益相关人的诉求得不到正常的表达,污染者、政府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缺乏互信,污染者和受害者的关系恶化严重。”[6]司空见惯的是一些大型项目建设的环境信息深藏闺中“不公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不披露”或选择性“披露”、一些企业环境信息的“花式造假”等,诸如此类的环境信息残缺、变异,不仅使生态环境缺乏精准化治理,而且也为环境群体性事件埋下祸根,引发社会信用体系的断裂,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密而不发的环境信息令人焦虑,轻描淡写的环境信息令人质疑,弄虚作假的环境信息令人恐惧。鉴于此,为了满足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环境信息上升为必需品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短板,那么环境信息建设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短板。近年来环境领域最为频繁发生的“戏剧”就是围绕信息控制的斗争,[7]其症结在于环境信息不公开。在当下中国语境下,透明公开的环境信息是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不二法门。

3.主观意识。信息时代环境信息的基本必需品特质日益彰显。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认为;“信息是使人们对事物不确定性的减少或消除的东西。”[8]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认为:“信息是可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内容的一个名称,因为我们调整它,并在调整后能够感知它。接受和使用信息的过程是我们调整外部环境的突发事件和有效地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过程。现代生活的需求和复杂性使这个信息过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地生活,生活就要有足够的信息。”[9]10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巨大变化,政府和企业作为环境信息的拥有者,原本应该秉持环境公正和信息透明的价值理念,公正传播环境信息。但由于环境信息嫁接于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之上,[9]308因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不仅不会自动改变现存的环境信息鸿沟以及分配不公等问题,反而还有可能加剧和激化这些矛盾。这就是“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使传统社会管理的盲点不断增多,并与历史上长期累积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给社会管理带来严峻挑战”。[10]伴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觉醒,民众所需的环境信息资源稀缺,“环境信息拥有者”与“环境信息缺失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对此,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考量环境信息必需品,环境信息是消除人们对生态环境系统不确定性因素的量度。这并不是一个可有或不可有的选项,而是一种为了有效地安全地健康生活必备的基本必需品。

当前,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基本必需品意识有待强化。长期以来,因生活水平低,民众对必需品的认知是狭隘的,如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酱醋茶,仅此而已。有道是“发展了,问题反而多了”“开着宝马,饮着污水、吸着浊气”就是现代化病症的真实写照,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民众满足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指标,其消费偏好从个人用品物质消费转向对环境公共品消费,对环境信息享有知情权越来越成为民众的渴望。而此时,部分地方政府却依旧唯GDP马首是瞻,缺乏协商民主的执政情怀,对涉及较为敏感的大项目建设总是三缄其口,藏着掖着;部分企业唯利润至上,缺乏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津津乐道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潜规则,无视和漠视民众对环境信息的实质性期望和诉求;民众中虽不乏“环保卫士”,如环境“NGO”组织壮大、“我为祖国测空气”大有人在,但远未成为集体自觉行动。这表明,就整个社会而言,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和民众,环境必需品意识还非常薄弱。

4.价值分析。环境信息的清晰指向可以使污染治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如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马军开发的“水污染地图如同一把利剑,甫一出鞘就被称为污染企业的‘网络追杀令’;水污染地图又如一枚炸弹,重磅出击后让污染企业心有余悸”。[10]环境信息也是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环保履职的一种约束力。“人在做,天在看,云在算”,具体翔实的环境信息考核标准和措施,是连接起整个环境监督管理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环保约谈”风暴的追责问责,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督察对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一些地方环保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的问题。[11]环境信息还是展示绿色发展的一张亮丽名片。环境信息公开能够推动污染物的减排,可以带动环境治理。对企业治理的改善具有促进作用,推动企业绿色生产、采购等可持续发展;对地方政府环保思路的改变具有激发作用,通过践行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打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牌;对民众生态自觉意识的普遍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使环境权真正成为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力。环境信息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一张导引图。公开、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既关涉利益攸关方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也是破解环境困局的前提和力量。环境信息是环境治理“沉睡的资源”,既是一个地雷阵,也是一座富矿,因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及时、不对称,频频引致环境冲突;反之,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极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业的绿色竞争力。

二、环境信息何以能够成为基本必需品

1.技术基础。信息时代的到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的风起云涌为环境信息生成、传播、接受和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撑。过去,一些企业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导致“外部不经济”和“公地悲剧”,环境监测基本处于“眼睛看、鼻子闻、耳朵听”的状态,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因取证难而陷入困境,这凸显了环保用行政手段管控和粗放监察监测面临着极为尴尬的“痛点”“盲点”和“堵点”。如今,中国正在快速迈入信息化时代,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大大降低,环保部门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实施环境信息化管理,运用无人机进行数据采集,着力加强环境信息建设,遏制环境污染蔓延的势头,提高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这为环境信息建设提供了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战略技术支撑,开启了环境信息建设和环境治理的一场革命。

2.理论基础。首先,马克思的生态权益思想提供了理论指导。在马克思看来,生态权益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影响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重要权益。马克思从生态内在的关联出发,阐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无法摆脱的相互依赖性,界定了自然界是人的广义身体的有机组成。[12]

其次,罗尔斯的必需品理论提供了理论借鉴。在罗尔斯看来,基本必需品具有重要性,因为人人都需要基本必需品来满足社会生存的需求。他指出了四类基本必需品,包括基本权利和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此后,他也强调所列出的基本必需品不是不可更改的。1993年罗尔斯对基本必需品的阐述是:基本必需品是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在合理规划生活、做出合理选择时必须具备的。其合理思想就是判断某物是否是基本必需品,要看它是否是人们在社会生存中所普遍需要的,是否能为人们追求某种价值观念,培养并发挥两种道德力量提供必要条件。1999年,罗尔斯认为,“基本必需品是平等自由的公民所需的社会地位,是身心正常、相互协作的社会成员所需要的完整人生。”[13]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环境信息是十分必要的,它是人们计划理性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在执行计划、做出理性选择时所不可或缺的。

最后,国际国内相关公约条例提供了法理支撑。环境信息作为一种必需品,赋权于不可剥夺的法理之中。1998年,在丹麦奥胡斯通过《奥胡斯公约》,即《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它主要落实了1992年联合国《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第10条原则的规定。《奥胡斯公约》确认了“人人得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具体规定了如下三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公众对环境的决策权、在环境问题上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以及从公共当局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2013年,我国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写入人权白皮书。这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了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了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系列环境信息保护标准、系列环评政策和标准等均为环境信息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别是2015年正式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更是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种类、办法以及处罚进行了较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3.经验基础。①西方先发国家的环保经验。环境信息公开举措的出台在欧美国家的环保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据统计分析,在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的国家,环境信息作为必需品供给与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呈显著正相关。如美国环保署在环境信息管理方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实现了环境数据的共享、开放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其中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已经成为美国环保署环境信息公开的典范,其开发的“我身边的环境”系统,实时保障社会公众对周围污染源的知情权。社会公众能够查询其社区附近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数据,污染源、健康风险等数据,这有助于社会公众发掘社区周围环境污染,积极参加到环保工作中,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格局。[9]309-312

②我国环境治理的有效探索。环保部2017年6月5日的发布《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74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2%,比2015年上升3.0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5.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9.1%。PM2.5数据从无知之幕到公众质疑再到数据实时监测公开,可谓是一个质的飞跃。马军团队依据政府公开的污染源等环境信息开发的污染地图,后升级为蔚蓝地图,让污染源有迹可寻;通过挑战苹果等多家大型公司建立的绿色供应链,初步建立了中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平台。这些环境数据向社会公开发布,也成为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成功范本。

三、环境信息成为基本必需品的建设理路

1.强化环境信息建设科学化。环境信息并不简单等同于单纯的环境数据,环境信息是表征环境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各固有要素的数量、质量、分布、联系和规律等数字、文字和图形等的总称;是经过加工的、能够被环境保护部门、公众及各类企业利用的数据,是人类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认识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为此,环境信息建设应以环境信息的特质为基础,遵循以人为本原则,以环境质量的科学标准设定为保障,以科学监测为依据,以公开透明为核心要义,保障信息质量的真实、客观、全面、权威,提高环境信息的可信度。PM2.5在我国发布前产生的外交风波及监测点设在公园等,因不科学而遭到民众吐槽,但随后PM2.5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出台,即是基于对环境信息变动规律的科学揭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基于政府部门采集和发布的环境原始数据,通过“环境信息集合”,推动平台与公众的互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大大提升了环境信息的整合度与开放度。

2.强化环境信息建设规范化。环境信息作为一种必需品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环境信息背后的地方政府、企业、民众三方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必须对环境治理中三方不平衡、不对称的责权关系进行强制性制度设计,以制度刚性约束来重新配置权力。通过制度设计和规范,搭建有序发布环境信息和合理表达生态诉求的平台,创新发布、告知方式,做好信息的再处理,让民众关注的环境信息能触手可及,以此提高环境信息的可及性和民众关注度、知晓度和参与度,提高信息必需品的供应质量和准确度;通过环保督察制度常态化、持久化,实现我国的环境监管模式从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为主”,以清晰的规则、明确的预期,让民众感受到环境治理的公平正义。

3.强化环境信息建设法治化。环境治理现代化关键在法治化。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顺乎民众对蓝天白云的强烈吁求,我国涉及环境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提高其执行力。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公民和社会各个利益相关方获取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此,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以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制推行。

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围绕环境信息为核心开展环境治理的新阶段。环境治理的信息化转向既与环境民主、环境公正思潮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标志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由定性认识走向定性认识与定量认识的结合,对环境问题的考量由现实治理走向历史溯源、现实治理与未来前瞻的结合。在当下中国语境下,我们提出环境信息是一种基本必需品,并不单单是图表、数据的公开,而是“精确了的环境主义的经济事务”抑或基于生态学的“经济的基本外延”,不仅顺应了民众对环境信息“短缺供给”呈刚需增长以及对环境信息的数量、质量及可信度、可及性的强烈诉求,折射出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也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动因,标志着环境治理开启了现代转型之路。环境信息是最大的公共信息资源,不得像机密文件一样被“珍藏”,不得垄断独享,不得肆意篡改,必须公之于众,还之于民。但环境信息作为一种必需品,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界说而非自觉行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和民众,整体上必需品的意识不强,其价值被弱化,因此,提升环境信息的独特价值势在必行。破解环境困局需要环境信息公开的“锦囊”,推进环境治理和提升环境治理能力需要环境信息必需品的可持续供给。

注释:

① 《奥胡斯公约》即《关于在环境事物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司法救济的公约》,由欧洲经济委员会环境政策委员会于1998年在“欧洲环境”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

[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05.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1.

[3] [美]温茨.环境正义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6.

[4] [美]保罗·霍肯.商业生态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18.

[5]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12.

[6] 李挚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13,(2).

[7] 邱鸿峰,吴胜涛.网络使用、公众信任与水污染风险传播[J].国际新闻界,2013,(10).

[8] 马慧,杨一平.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7.

[9] 尤瑞恩·范登·霍文,约翰·维克特.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10,308,309—312.

[10]汪大海,刘金发.社会管理创新研究的新视角:地方试点及经验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4).

[11]高建锋,马军.开创公众环保新模式[N].中国证券报,2007-04-24.

[12]刘建珍.警惕在落实环保责任上“挂空挡”[N].中国环境报,2017-02-24(01).

[13]方世南.生态权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大亮点[J].鄱阳湖学刊,2011,(5).

[14]张波,徐富春.美国环境信息化建设及其启示[J].中国环境管理,2015,(6).

X32

A

1002-7408(2017)10-0021-05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多输’困局的制度建设研究”(13SHD017)阶段性成果。

王国莲(1965-),女,山西临猗人,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理论。

【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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