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研究
2017-11-15宣建
宣建
【摘 要】在我國现行的专利法中,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对专利审查部门披露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但是,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规范专利申请人的行为。鉴于此,论文针对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负面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完善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策略。
【Abstract】In the current patent law of China, the patent applicant has 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 the related patent technology to the patent examination department.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xisting technical disclosure obligations of patent applicants, and we can not fundamentally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patent applicants.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existing technical disclosure obligations of patent applicants,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patent applicant's existing technology disclosure obligations.
【关键词】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Keywords】patent applicant; existing technology; disclosure obligations
【中图分类号】D923.42;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0-0088-02
1 引言
当代社会知识就是财富,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知识财产保护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专利的申请数量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大量专利案堆积到专利审查部门,严重影响了专利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是在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对与发明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披露的义务职责,但由于缺乏违反这条法律法规的处罚结果,这就导致大多数专利申请人对这项披露义务不认真对待。因此,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进行合理严格的规范,对恶意申请人进行严惩,促进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快速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2 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负面影响
在近十几年来,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方面的争议一直很少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项义务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严重损害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亵渎。不可否认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这项制度在理论上可以消除申请人和审查部门的信息交流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其负面影响产生的后果更加严重。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缺乏研究意义,通过对美国以“不当行为”抗辩制度确立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实践效果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实际效果有限并且存在一些负面的影响。
2.1 对善意申请人过度预防
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对善意申请人“不当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让专利申请人难以掌握披露的尺度,容易出现过度预防的问题。善意申请人由于过度的预防,很容易被人们误以为是想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权利授权。善意申请人在履行技术披露义务时,在进行专利申请的编写过程中,会充分对现有技术进行考量,来避免权力要求过宽情况的发生,在最大程度上预防其专利因现有技术而无效。一旦出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会对专利申请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影响,其申请和维护权利的努力全部浪费。在没有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善意申请人也不会披露自己专利最相关的技术文献等资料。
一方面是担心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的潜在竞争对手对专利权进行分析,进而了解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的核心价值。
另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过多的现有技术资料文献的披露会对专利审查人员的判断产生影响,进而使得自己的专利申请被宣告无效。还有一部分人直接是因为准备现有技术太烦琐直接忽略[1]。
这些都是导致善意申请人会对履行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产生动摇。
2.2 对恶意申请人威慑不足
善意专利申请人对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那些只注重专利数量而对专利质量不闻不问的恶意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会对审查人员的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这也是对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不尊重。在恶意申请人的认知中,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也由利用价值,好过没有专利。因此,他们不断进行专利申请,以求靠数量优势取得专利授权。恶意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某些企业为加深投资者或者潜在客户的印象,试图以专利的数量骗取投资。单纯追求数量,对专利的质量毫不在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②有些个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是为了以后出现其他专利申请进行骚扰诉讼。本身毫无用处的专利,但是那些不愿意进行专利诉讼的人为避免麻烦只好支付和解费用。
③还有一些科研工作人员为获取更多的研究资助和提升机会,进而盲目追求专利数量。甚至一些中小学生为了高考加分,提出一些毫无价值的专利申请。这些恶意申请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专利授权,为自身提供便利。这类申请人丝毫不在意自己的专利申请是否损害了其他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对于这类恶意申请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类恶意专利申请人的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恶意的专利申请屡禁不止。endprint
2.3 對诉讼资源的浪费
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在发生专利诉讼时被当作诉讼策略的工具,造成了大量的诉讼资源浪费。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几乎在每个专利案件中都会涉及,由于其滥用导致专利制度非常混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和接受诉讼法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上。侵权一方将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视为重要的诉讼策略,以此为攻击重点寻找专利申请人披露的技术漏洞。而法院不得不接受这种无意义的策略抗辩,将造成诉讼时间的浪费。
3 完善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策略分析
3.1 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中国化
现阶段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都无法做到完美,所以我国的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专利制度。既不能否认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作用,也不能单一的依靠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进行规范。要结合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对各个专业的现有技术资料文献数据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关键词搜索技术的强大功能,以此实现专利审查人员对现有技术的全面了解[2]。另一方面,加强国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数据库建立,利用其通用性和反复使用的特性,降低专利审查人员对现有文献的依赖性,从而更科学准确地对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做出判断。
3.2 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完善专利制度
在我国专利立法方面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相对简略,许多的专利制度具体内容的实施都是依靠司法途径来实现的。因此,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也可以采取这种模式,通过立法对整体进行要求,采用司法解释或判例的方式予以完善。专利审查部门可以在现有司法、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扩张,加强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约束力,对没有履行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恶意申请进行严惩。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鼓励专利申请人披露现有技术,要求主张者承担“确凿且令人信服”的举证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欺诈式专利诉讼,取消其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作为诉讼策略的使用权,确保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结论
在此次研究中,本文针对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完善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策略。望此次研究的内容对我国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发展有所帮助,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大海,曲丹.美国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自认原则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3):85-90.
【2】吕菊瑞.信息专利技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7):99-1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