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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8大问题不可不知

2017-11-15

新传奇 2017年39期
关键词:王先生劳务用人单位

退休返聘8大问题不可不知

近几年,随着社会老龄化以及用工方式的多样化,退休员工返聘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但是,返聘热潮的出现对企业以及退休人员带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到底能享受哪些待遇?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返聘退休人员的优缺点是什么

优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缺点则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与精力情况,难以胜任高强度、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高。

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分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有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刚才的问题已经说到,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获得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人员获得劳务报酬原则上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文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具体以税务部门答复为准。

在工作中受伤该怎么办

需要明确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

病假工资如何发

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病假就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来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层面来讲,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离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返聘人员维权“三部曲”

从1988年开始,齐女士就一直在上海一家电器厂做钳工,一晃就过了13年。2001年,当时齐女士已经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维持家庭经济水平,她选择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在领取退休金的同时领取工资。也由于她有着不错的专业技能,电器厂同意其继续留职工作,并答应给其与先前一样的工资待遇。

不过,电器厂告诉齐女士,想要签订劳务协议就只能签长期的,还会对她会有很多约束条件,不如不签合同,这样方便她在需要的时候“来去自由”。齐女士觉得这样对自己也有利,就答应了。没想到,电器厂的效益自此开始逐年下降,她的收入也随之不断递减,到了2006年电器厂甚至把齐女士辞退了。这一下,没有任何合同保护的齐女士不知如何是好了。

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齐女士符合退休年龄标准,同时也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也代表其已经退休。因此,齐女士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能由双方签署的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无独有偶,王先生退休后,因为有十几年的修车经验,他被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当时,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聘用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1000元工资,以“带带新人”的名义王先生当起了师傅。

然而没过多久,王先生受修理公司指派,和徒弟一起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某客户处检修车辆。途中,因为对面一辆货车违章发生车祸,王先生不幸左脚被压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王先生出院后,向汽车修理公司提出申请劳动鉴定伤残等级,并要求享受工伤事故待遇,却遭到汽车修理公司的拒绝,理由是王先生虽被公司短期聘用,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工才能享受的有关保险待遇。这下,王先生可是傻了眼。在朋友的建议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汽修公司告上法庭,由法院来评评理。法院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判决王先生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公司承担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

上述例子告诉我们,一般退休后受到返聘的人员,应该与单位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并尽量细化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返聘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走上和上述人员相似的路,那么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呢?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退休再就业人员由于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想要保障自身权益,只有通过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或是“劳务合同”来实现。否则,除了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三方面的权益,其他方面难以切实保障,风险也很难有效规避。因此,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劳务合同就成了返聘者维权的第一步了。

(《劳动报》2017.9.7)

而之后第二步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细致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比如解聘条件、解聘补偿都要清晰列明,不然发生纠纷后返聘者难以得到有力依靠。在工伤风险方面,由于少了工伤保险的依靠,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约规定其投保商业保险,这既是对用人单位风险的转嫁,更是对劳动者本身权益的保护。

至于维权的最后一步,就是在纠纷发生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于上述最基本的三方面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达不成协议,或是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而如果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其他事项上面不能按约履行,返聘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理财周刊月末版》2009年 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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