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难点及对策
2017-11-14李想
摘 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银行支付方式已经逐渐得到普及应用,但是犯罪分子也利用电子银行业务进行洗钱,这种网络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匿名性以及跨国性等特点,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极大的便利,也给监管机构防范监督洗钱罪带来了监管难处。本文从电子银行角度解读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情况以及反洗钱监管的难点和对策,进一步探索做好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措施。
關键词 电子银行 银行业务 反洗钱 监管 对策
一、引言
洗钱严重影响着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高科技手段进行洗钱,增加了我国监管机构反洗钱的难度。尤其是近几年商业银行纷纷拓展网上银行业务,洗钱者可以利用网上渠道在任何地方进行洗钱交易,让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我国金融机构的诚信以及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利用电子银行洗钱的情况
目前,利用电子银行实施洗钱的行为逐渐增多,例如内蒙古927特大地下钱庄案,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的隐蔽性特点快速转移资金,并于当天转出,分别划入41个人名下,采用不同账户名在较长时间内避开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网络条件下,金融机构业务系统通过用户名、密匙以及证书签名等方式完成身份确认,这种隐蔽性的特点带来了信息的不对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中介都难以获取完整信息,无法辨认交易的真实性。另外,有犯罪分子利用办理网上金融服务,将所有业务通过后台系统完成,同样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便利。犯罪分子利用这种渠道诈骗再通过多次转账实施洗钱,造成资金去向难以追踪。电子银行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电子支付,需要遵守人民银行对电子银行支付转账金额的相关限制,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等。在实际工作中,各银行在客户资金安全的保障方面虽然通过限制金额的方式加强了监管,但是执行上却无法做到毫无漏洞。电子银行还具有便利性的特点,传统洗钱活动受到银行系统各环节链条的监管,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银行支付工具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很容易实现资金形态的转换,因此洗钱者可以注册企业,以电子商务名义进行虚假网络交易实现洗钱,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管理和追索的难度。
三、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难点
(一)法律空缺
电子银行业务是通过银行的电子化渠道开展金融业务和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尽管我国出台了《反洗钱法》,但是在电子银行反洗钱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面对当前网络洗钱国际化趋势的加剧,我国相关的电子银行法律措施还不完善,所以针对我国具体情况,设计一套适用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对银行进行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内容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但是由于该指引文件缺乏法律地位,面对日渐复杂的电子银行业务以及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元化的犯罪手段,该文件远不能满足监管机构日常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二)高科技手段提升监管难度
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电子银行业务全部通过电脑互联网系统进行处理,一旦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支付交易报告系统,银行将无法对每一笔电子支付交易进行筛查,对于很多出现异常的交易行为,无法单纯依靠电脑系统进行识别,由此为银行工作人员和风险防控部门审查增加了难度。还有通过电子钱包进行的电子支付交易无须通过银行,又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难度。目前,电子支付系统通过公私密匙、证书、数字签名等认证方式完成交易方身份的确认,在此过程中还包含了信息加密,如果信息被加密,执法机构将很难知道信息的来源以及目的地,难以在有限的时间里对犯罪情况进行追踪调查。金融机构反洗钱网络技术的更新远比不上犯罪分子网络技术的更新,尤其是在国际交易中,我国尚未与国际完全接轨,对洗钱出境的资金外逃难追缴,这也是造成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困难的原因。
(三)虚拟环境证据难寻
我国《反洗钱法》中要求金融机构保留客户交易的记录,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记录以监控异常交易,获取洗钱犯罪的证据。然而电子交易虚拟环境中没有笔迹和签名等任何痕迹,计算机还有定期自动更新数据的现实情况,因此面对电子虚拟化的特点,要获取洗钱犯罪的证据更加困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中银行普遍实行的是数据集中管理,业务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银行机构对账户交易数据不了解,基层网点了解客户情况却不知道账户交易情况,内部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机构内部管理的难度。
四、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对策
(一)加强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发展迅速,以致相应的法律建设滞后于实践,缺乏电子银行监管法律依据。在此方面可借鉴国外有益的实践经验,明确监管对象范围,确保电子银行业务机构运作良好,规定明确的反洗钱规则。尽快建立电子钱包发行备案制度,扩大传统反洗钱的立法范围,将现有法规中对对象的规定拓展到电子货币等非金融机构,限制电子钱包的发行,明确参与到电子银行业务中的各方机构都有反洗钱的义务,通过要求将大额电子资金进行划拨的交易记录进行汇报储存来限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加强对机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严格区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自由资金和沉淀资金,严格将投资资产项目限定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安全资产区域内。
(二)建立完善的支付报告系统
电子银行主体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于反洗钱而言是重要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为避免洗钱犯罪利用电子货币逃避支付报告系统的监督,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报告系统,一方面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找到证据,另一方面便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就能够进行检测,并且有利于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报告系统,有利于应用科学量化的手段对支付指标进行界定,有效筛选出现异常特征的电子支付交易。支付报告系统应当对电子银行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并且嵌入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加强电子银行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改进交易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方式,依靠高度自动化的交易报告系统完成交易监督,提高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等级。
(三)完善密匙托管机制
由于加密技术为执法机构追踪洗钱犯罪带来了困难,在没有私人密匙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无法破译相关信息,也无法对电子银行业务洗钱犯罪进行监督控制。关于密匙的问题涉及客户隐私权和政府知情权之间的关系的平衡,因此完善密匙托管机制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追查犯罪,并且一定程度上在保护客户隐私和打击洗钱犯罪过程中取得了平衡。基于密匙托管制度,银行、监管机构、公安以及客户等各方应当联手加大对电子银行洗钱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建立健康有序的电子银行框架和机制。
(作者单位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合规部)
[作者简介:李想(1985—),河南信阳人,本科双学位,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银行会计与反洗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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