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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学者建议稿)

2017-11-13郑佳宁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寄件人收件人时限

郑佳宁等



快递服务合同(学者建议稿)

郑佳宁等

第一条【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

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服务组织提供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物品寄递服务,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寄递费用的合同。

寄递服务,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至收件人的服务,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二条【快递服务组织】

快递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相应资质,从事寄递服务活动的机构。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合同订立】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收件人的权利和义务。快递服务组织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条【服务承诺】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五条【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寄件人交寄物品,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快递服务组织不予收寄。

第六条【禁止寄递物品】

寄件人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生化制品、麻醉药品、传染性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收寄验视】

快递服务组织在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在快递运单上加盖收寄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服务组织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寄递服务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验视内件,但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在快递运单上加盖协议验视标识。

第八条【安全证明】

快递服务组织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寄件人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第九条【快件封装】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对收寄物品进行妥当封装。快件封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寄递费用】

在快递服务组织收寄物品时,寄件人应当支付寄递费用。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服务种类、计费质量、寄递距离等确定寄递费用。

第十一条【分拣作业】

快递服务组织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至本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

第十二条【终止寄递】

快递服务组织在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为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终止寄递服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寄件人承担。

第十三条【投递时限】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寄递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妥当投递】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快递服务组织已经按照约定投递但未能妥投的快件,由收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快件签收】

快递服务组织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字确认。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智能快件箱】

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后,快递服务组织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的,应当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和所需信息,并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时限完成投递。

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约定为收件人提供合理的提取时间。收件人应当在提取时间内从智能快件箱提取快件。

收件人按照所告知的提取方式及信息自智能快件箱中提取快件的,视为签收。

第十七条【无着快件】

快递服务组织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当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依法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拆,并依法进行送交、变卖、销毁等处理;

(三)属于进境国际快件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快递服务损失赔偿】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与寄件人的约定予以赔偿。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加盟的连带责任】

快递服务组织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服务的,在加盟人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由被加盟人与加盟人承担连带责任。加盟人赔偿后,属于被加盟人过错的,可以向被加盟人追偿;被加盟人赔偿后,属于加盟人过错的,可以向加盟人追偿。

第二十条【咨询、查询】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与寄件人、收件人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寄件人、收件人提供寄递服务咨询、查询,并及时处理寄件人、收件人投诉。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护】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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