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的政策分析
2017-11-08李雅婕
李雅婕
[摘要]本文以温州为例,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各级有关部门针对问题采取的相应政策。作者从正反两方面对政策作出了分析和评价,并指出了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不足、征信体系不健全、缺乏风险预警机制等不足。最后在结合前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制订相关法律、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加强金额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改革;政府政策
一、政策背景
1.温州老板“跑路潮”
温州是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有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以及温州人在各类流行资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而著称。温州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然而由于近年实体经济放缓、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面临倒闭,而老板们则选择了“跑路”。据媒体报道,2011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楼的温州企业主达90多人,仅2011年9月份就有超过20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要么是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经济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
2.温州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积累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
具体到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模式主要攀附在亲缘与地缘之上,但各类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这一传统。2007年下半年开始,房地产成为温州人最狂热的投资领域,但时值银根紧缩,一些担保公司就趁机大举开设了起来。一座温州城就*生了超过250家担保公司,温州几近“全城借贷”。
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至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吸引了不少民间资本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成为借贷主体。调查还发现,温州民间借贷容量达到560亿元人民币,整个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二、政策内容
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仅靠某项法律或政策是不行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同作用。
已有的《合同法》、《刑法》、《证券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贷款通则》及其修订?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
2010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加强了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温州借贷危机后,政府利好民间借贷的政策接连出台,如批准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地方试点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等,最高调的则是央行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公布,为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温州将实施“l+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所谓的“l”,是指围绕“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一总方案。该方案期望在温州先行试验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服务、民间资本市场、金融风险防范等体系。所谓的“8”,是指围绕着纲领性总方案制定的8个专项子方案,涉及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发展股权投资业、温州银行发展规划、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农村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等领域。
2012年初,温州再出台《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重点针对参与民间借贷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寄售行、投资(咨询)公司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意见》提出十条规范引导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寄售行、旧物调+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等。
三、政策评价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政策法律保护,属于“黑色金融”。但是这一观点并不完全符合实际。目前,我国虽然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但一些部门政策法规从不同角度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并非无法可依。如前所述,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对此次现象进行法律和行政上的引导和规范。温州老板“跑路潮”发生之后的一系列举措在目前看来也是积极有效的。这些措施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事态的恶化,防止了不良影响的蔓延。
然而,温州仅仅是个案,安,了温州并不意味着根本问题的解决。事实上,在中国存在着无数个“温州”,一尔多斯的地产资金链崩盘就是一个例子。一个又一个的问题说明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还存在着诸多空白和不足。
1.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明显不足,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作为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现有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涉及面窄、不够具体,不能适应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更严重的是,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制建设滞后不仅表现为法律缺位,还表现为立法观念滞后。国家在制定金融法律时过多考虑维护国家的利益,政府垄断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忽视了应与国有经济公平对待的私有经济。我国对金融业实施金融业务特许制,对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打压甚至取缔,即只要未经相关金融管制机构批准或核准的任何融资行为都被视为非法行为,这样高强度的金融管制在法律上限制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空间。
2.征信体系不健全,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下,国有金融机构的信用主要依靠国家维持,所以存在的金融风险较小,但是在政府主导的金融市场里,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障也没有,又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支持,只能靠自身信用生存,这使得民间借贷主体信用缺乏制度保障。再加上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不对民间放贷人开放,使放贷人不能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风险。
3.缺乏有效的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
高息的民间借贷给企业带来重负担和高风险,为企业的正常运营留下很深的后遗症。借贷资金一旦没用好,高额的利息负担对企业来说无异于饮H止渴,企业在高额财务费用的作用下极易导致关停倒闭。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导致风险得不到及时预防,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极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引发债权债务纠纷,造成严重的经济=/,不仅对经济造成打击,更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问题。
四、意见和建议
1.制定民间借贷法律,引导民间借贷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已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以保护、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阳光化轨道。同时,对那些乘人之危l取高额暴利的放高利贷者,则应该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增强其融资活力
金融部门要积极行动,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的货币政策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資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至关重要。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大大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潜在成本,从而对中小企业信贷产生激励作用。它作为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中介,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甄别和监督来解决商业银行信贷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增加商业银行进行中小企业信贷的动机及信贷供给,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的高风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