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二)
2017-11-08黄耀徐淑华蒋叶红
黄耀+徐淑华+蒋叶红
一、案情简介
LD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由于市场低迷以及LD公司近几年大规模投资新设公司埋下的资金运营隐患,使得LD公司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地步。
2015年11月3日,LD公司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L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16年6月5日,管理人在处理LD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经调查及审计查明:LD公司与LH公司(于2010年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LY公司(于2008年6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LR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或“三家关联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等各方面存在相互混合、混同的情形,LD公司与三家关联公司名下的优质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价值不菲。但三家公司也面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况,管理人紧急组织LD公司股东就三家公司是否申请破产重整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进行表决。由于LD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占LH公司70%、LY公司75.6%、LR公司100%的股权,且LD公司分别系LH公司、LY公司的债权人,所以LD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最终同意将三家公司亦进行破产重整。
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继续指定管理人担任关联公司的管理人,笔者全程参与了管理人工作。
二、本案特点
1.LD公司的关联公司众多,必须启动关联公司破产重整
LD公司除了上述三家公司之外,还有LQ公司、LDQ分公司、LL精品店、LQ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LY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他五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否合并破产重整的问题影响整个破产重整的进程。临时股东会议表决三家公司一并纳入重整的处理方案,该方案得到了股东大会高票通过。至于其他五家关联公司如何处置的问题,结合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进程,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出具专题报告,提议将其他五家关联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最终以LD公司资产变现后,用于受偿LD公司债权人,该处理方案最终亦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但LD公司及关联公司是否采用实质合并原则,成为焦点问题。实质合并原则系将破产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财产合并计算,抵消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后,整体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分配。管理人团队进行多次内部专题讨论,分析两者之利弊,最终采用各个公司单独处理债权债务的方式。之所以未采用实质合并原则,一是考虑到LD公司及三家公司均为独立的公司法人,采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前提系要将其法人人格进行否定;二是若采用实质合并原则,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不利于整个重整方案顺利通过,会带来诸多阻力;三是人民法院并未下四家公司合并重整的裁定,而是每家公司分别下达受理裁定,管理人因此没有采用实质合并原则的依据。
2.采用股权收购方式难以解决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及审计报告显示,LD公司涉及包括优先债权人、普通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等共计350余人,其中民间借贷债权人是一个群体,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是另一个群体,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三种身份(债权人、股东、职工)交叉重叠。因此,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矛盾异常激烈且均情绪激动,各方虽接受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思路,但对于财产分配相互间的矛盾非常突出。采用股权收购方式难以解决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股权方式收购会留下难以解决的隐患,今后极可能爆发成为新的企业危机。
3.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的可行性
采用何种重整模式是本案一个关键问题,按照通常的操作思路,破产重整更多的考虑股权收购式重整,但管理人综合各种因素,还是考虑了出售式破产重整的思路,主要考量如下因素:其一,债权人人数众多,股东人数众多,两者相加超过350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债权人和股东主体,重整投资意向人不同意采用股权式收购方式,担心难以理清与债权人和原股东的关系,不利于重整后公司的稳健发展。其二,整个行业低迷,必须要引入新鲜血液才能挽救這个企业,管理人所引进的这家重整投资人实力强、重整意向明确、重整思路清楚,现状表明该重整投资意向人要明显优于其他的重整投资意向人,因此机会不能错过,该重整投资意向人的方案能够有效整合和盘活LD公司与三家关联公司名下的优质资产,特别是能使无形资产得到成倍增值。其三,管理人原来考虑的股权式收购的思路,得不到所有重整投资意向人响应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考虑以投资意向人的重整思路重新设立重整的思路和方案,最终管理人经过商议之后均认为应当服从市场需求,实事求是,只有市场接受的方案才是有生命力的方案,管理人所要做的是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其四,管理人经过认真分析论证,股权式收购方案确实存在法律上难以预逾越的障碍,也即公司原有股东必然不同意权益调整而导致股权式收购的重整方案难以顺利通过,而且股权收购时间实施过程长且后遗症大。
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其实质是破产重整而非破产清算,因为重整的本质并不是要保留原有公司的外壳,而是要持续原有公司的经营模式、品牌、文化。LD公司及关联公司最核心的竞争力就是经营的国内知名的品牌旗下的产品,以及公司经过20年经营在当地市场的建立的固定的客户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品牌不能持续授权,LD及关联公司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就荡然无存,本案就失去重整的意义。管理人抓住LD公司及关联公司重整的本质特征,多次向人民法院汇报、沟通,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后,与重整方多次商议后决定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对LD公司及三家关联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但采用出售式破产重整,必须同时考虑几个关键问题。首先,破产企业的在职员工的落实,本案中是采取破产企业的员工全部或大部分由收购资产的公司主体进行接收,使员工从原有的破产企业中获得安置费用,同时由收购资产的公司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落实员工的就业问题,因此员工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没有推向社会,没有造成员工的不稳定。但如果收购资产的公司不接收这些员工,势必需要带来职工的社会安置问题,甚至会走向社会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其次,资产收购后破产企业成为空壳,公司名存实亡,后续如何处置。再次,如果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后续的问题,程序如何启动,原有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管理人是否有权启动,等等。endprint
三、办理资产收购式破产重整案件经验总结
办理资产收购式破产重整案件,核心问题是要平衡债权人及股东两大群体的利益,这两个群体人数众多,均情绪激动,利益冲突激烈,做好沟通说明疏导工作是重中之重。
第一,通过多次组织召开债委会会议,多次召集部分债权人(一般系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代表座谈会,引导债委会成员和债权人代表对重整方案需要股东得到股东支持的意义,使债权人代表主动提出解决与股东的之间利益争议方案。因此,债委会和债权人代表在整个重整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第二,通过多次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稳定股东情绪,努力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保持利益平衡。其中主要的做法就是发挥股东代表的作用,引导股东委托代表行使权力,且连续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通过两次组织股东签字,集中和统一股东的意见,每次通过率在人数和股份比例上均超过97%以上。
第三,在整个重整期间,管理人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的指导。将找寻到的寻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提供给法院,使法院了解到管理人的工作已经兼顾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管理人的方案维护了社会的平稳与安定,使法院明确知道强裁的所有条件都具备,有决心在方案难以通过时最终能够实施强裁思路。正是因为法院和管理人做好了两手抓,一手抓促成和解,一手创造和准备法律强裁手段,最终使得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相互理解,从而缓解了矛盾,顺利推进整个重整进程。
第四,重整意向人的收购方案提交后,管理人对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通过对收购价格、收购条件、重整意向人的实力及对收购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进行审查,同时组织召开债委会会议、部分债权人座谈会征求意见,对重整方案的态度进行摸底调查,预估重整计划通过的概率,从而进行组别设置,最终决定设置优先组、普通组及职工组,对普通组不再进行细分,最终重整方案在会议上进行表决并获得高票通过。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LD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LD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重整程序。2017年5月16日,该重整投资公司正式进驻LD公司及三家关联公司。
四、资产出售式破产重整的意义
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在LD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中运用得到了最好的阐释。该破产重整项目从2016年2月19日正式裁定受理至2017年4月2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历时一年两个月有余,现终于进入重整计划的实施阶段。该破产重整的成功充分展示了该制度自身的優越性,化解股东不同意权益调整的危机,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有类似情形、类似经营模式即将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带来新的生机和一线希望。
整个案件的主要操作流程、办案经验的总结分享,无疑为整个实务届带来正能量。对《破产法》中规定的重整制度的创新实践,从理论到实践,从抽象、原则的法条到具体的有血有肉的实务操作。可以说,整个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启发和思路。
第一作者就职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第二、三作者就职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