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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探讨

2017-11-07李国根

中国经贸 2017年20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互联网+互联网

李国根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进步,互联网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发展形态逐步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当中。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到来,在现代社会资源统筹和经济引导中,政府作为社会服务主体如何创新发展思路,改变服务模式,释放互联网经济活力就成为当前政府服务职能转变的重要议题。鉴于此,本文就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中政府服务模式的转变展开详细探讨,并提出研究思路,以供广大读者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问题研究

一、“互联网+”经济的含义及概念

“互联网+”经济是伴随信息产业革命而形成的新的经济形态,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服务手段,通过有效的整合资源进行线上服务,以广大互联网用户为消费对象,通过线上销售产品、打包服务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经济形态。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互联网经济不收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借助互联网及时通讯的功能可随时随地满足消费者的购物服务需求,有着较强的及时性和互动性,不受固定位置的限制。同时,互联网经济借助遍布全国的物流网络及售后服务网络可及时满足不同地域消费者的配送及售后服务需要。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经济实现全线贯通,可直接跳过各种中间环节实现由厂家直接对顾客的BtoC商业模式,不仅极大降低了各种中间成本,还可促进传统生产型企业进行互联网化转型,找到新的发展空间,实现生产厂家与顾客的直接对接,从而扩大企业的销售渠道,提升生产型企业利润,促进其营收的增长。

二、“互联网+”经济发展中政府要加强监管和引导

在全新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中,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服务的主体就要加强经济引导和经济监管,要打造全新的经济服务模式。以引导为手段促进互聯网科技型企业按照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遵循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规律稳步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效益。以监管为措施政府要强化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法律制度作为市场框架,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管理各类互联网科技公司常态竞争,既要避免市场恶意竞争现象的出现,也要促进各个互联网企业在相应的法律框架内正常发展,避免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互联网+”经济大潮中政府服务模式就要在立足市场引导和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要综合考虑经济市场中的影响性因素,创新管理方式,形成以监管和引导为核心的全新管理服务模式,以进一步挖掘市场发展潜力为目的,鼓励各个互联网企业良性竞争,常态经营,追求创新,凭借优秀的产品和服务来占据市场。

三、互联网经济中政府要注重市场环境的营造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中,政府服务模式的转变要注重为市场主体创造高质量的市场经营环境,即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设来维护市场秩序。首先,要肃清网络阻碍因素,对于负面消极的网络广告和网络新闻要予以制止和取缔,要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为网民上网及网络商户经营提供市场环境保障。对于失真的市场经济信息,以政府为主导要加强监管,通过强化网络监管,建立严格的互联网准入门槛,强制性的进化网络空间环境,保持正面网络信息的传递,防止负面信息的影响。其次,政府要加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建立全方位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维护体系,要以市场为主体,消费者为主导,营造全面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要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最后,政府要实行严格的互联网准入制度。政府要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或注册登记的形式限制相应领域的网站数目,要有效约束网络新闻和网络广告,要让商户通过合法渠道,合法途径进入网络空间进行经营,要按照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网络商户的经营行为,确保网络市场环境的稳定。

四、以政府为主导加强网络立法

互联网经济体系下,政府要加强立法,构建适合网络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要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构建上网制度和网络经营制度,要有效抑制网络风险,维稳网络环境。我国目前的网络法律制度无法从根本上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对网络经济发展中的边缘化问题进行有效管理,这就要求以政府为主体,要建立相应的网络监管部门,要通过制定有效的基础设施、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等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强化网络电子交易流程,从根本上为消费者和网络用户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违法犯罪现象发生。针对网络立法问题,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票据的管理,既要防止网络交易的偷税漏税行为,也要防止以网络为主体进行走私犯罪,构建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为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同时,政府服务管理转变还要构建相应的网络保障体系,要以维护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构建良好的互联网交易准则,通过强化网络用户的安全准入意识,鼓励互联网用户安全上网、文明上网,从根本上杜绝网络犯罪现象,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五、结语

在“互联网+”经济的带动下,政府要想进一步深化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就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尽管和引导,通过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互联网企业良性竞争,多元发展,通过强化网络立法为网络交易及网络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切实维护网络商户和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探讨[J]. 王宇航,李敬岩,刘时静,杨飞雪,赵淑梅,姚凤兰. 现代农业科技. 2016(23).

[2]“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探讨[J]. 郭亚光. 现代农业科技.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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