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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民事立法的几点启示

2017-11-06王茜

卷宗 2017年29期
关键词:启示

王茜

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行是相对独立的,在民事法律法规中处理的也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些问题,所占的比例并不是特别多,但是随着我国在经济以及科技上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在慢慢的增加,问题的也不只是比较单纯简单的,而是越来越复杂化,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在实际运行时也是越来越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其上位法的民法,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分析,为民事立法提供一些合理的启示。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民事立法;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民事法律法规中的一部分,其中生成的问题也只是民事法律法规中的一小部分问题,在民事法律中有很多的理论或者是制度是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邻域的,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在这其中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在这个邻域中完全套用民事法律中的制度和原理,在实际运行时,既不符合法学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初衷,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民事法律还是存在一定的异同,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现阶段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主导的一种重要制度,在这其中有很多制度的设计已经超越了以往的民事法律理论,因此,在进行民事立法时,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民事立法提供一些合理的理论。

1 民事权利的分类

在实践中,对于民事法律的分类有根据不同的标准从而划分出不同的类型,虽然划分的方式要很多,但是,一般情况下,会将民事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包括财产权以及人身权这两种类型,在对这两种类型进行细化,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知识产权等;而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可以将其分为经济和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就是指可以通过资金解决的问题,采取资金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关的补偿,而精神权利就是指无法通过资金来解决问题,采取资金不能对其进行补偿加以救济的权利,必须要通过其他方面在其精神进行补偿,可以看出,将知识产权划分到财产权中不是特別的合理,同样归纳在人身权中更加的不合理,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对民事立法时要对这两大权力进行更加细化的设置[1]。

2 关于“财产”的意义

在传统的民事理论中将“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在这其中不动产就是包括一些不可以随意的动用,并且也不可以随意的对其移动,比如说土地,房屋等,这些都是属于不动产,在将这些不动产进行移动的话就会损害到这些财产的价值,还有一类就是可动产,与不动产相反,这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并且在将这些财产进行移动时不会损害到财产的价值,从这种解释上,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归纳到动产的范围内,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的现实中的财富[2]。

知识产权本身是不受特定的物质形态的约束,包含了知识、信息以及数据等,很明显的不是属于物质财富,而在精神财富上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也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这中属性,知识产权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效益的可能性会比较小,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评估来进行定价,但是这种定价不是取决于大众,而是在于进行交易的双方,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家统一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规定,并且在一些信誉度比较高的机构也没有形成一个特定的结果,同时也没有具备持续的可信性,因此,在现阶段还没有完全建立知识质押进行融资,企业也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的记录,在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就是专利,而对于专利的保护以及对专利的认可还是缺乏一定的制度,在实践中随时都有可能会被宣布失效,或者随时都有可能被别人质疑,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应,从而使其经济价值为零,在目前也没有针对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知识产权归属为财产的可能性会比较低,由于要维持其有效性,相关的权利人会对其进行投入相应的资金,一旦停止就会自动的失效,归属为公有领域,给相关的权利人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从而使这个权利自动失去法律效应,这对于民事立法的启示就在于在制定的期间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最好是不要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的民事权利客体进行合并,并将其归纳到一条制度中,还是要对其属性有着一定的了解,从而根据其特性制定合理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3]。

3 关于“赔偿”的意义

赔偿在一般情况下会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惩罚性赔偿,这是指在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通过金钱的方式来对他人进行补偿,从而来弥补对他人的伤害,所弥补的金钱要根据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规定,惩罚性赔偿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侵权人所支付的实际金额会高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起到惩罚的效果,必须要根据原则来进行规划,不能要求侵权人支付超出规定的金钱,这一制度虽然这可以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其还没有明确的确立,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让权利人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使侵权人受到一定的惩罚,可以控制住这一侵权现象的生成,在这社会中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是有效的,可以通过惩罚的方式让侵权人受到该有的惩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也让人们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4]。

还有一种是法定赔偿,这种是指权利人可以不用举证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官来评定侵权人所要赔偿的金额,这种制度的生成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也是给予权利人一种选择,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有效的途径来进行维权,这种制度在赔偿方面有可能会使侵权人受到比较重的惩罚,有可能就会出现侵权人只是进行轻微的侵权,就要受到很严重的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不合理性,因此,这种制度只有在一小部分国家运行,我国通过对其进行转变归纳到法律制度中,对其转变就是在面对这类现象的时候,不能由权利人自由选择,而是有法官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在根据案情的发展来进行赔偿选择。法定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会高于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就有可能会根据这种制度,出现故意举证困难的现象,使法官被迫判定法定赔偿,这种判定可能会使侵权人出现数倍的赔偿,因此,对于这一现象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考察改进[5]。

4 结束语

我国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进行转变,虽然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着一定的完善,但是在现阶段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对民事进行立法时,各个部门没有结合实际以及互相之间的沟通,从而导致在实践运行中会出现一定的不可操作性,而民事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涉及到整个民事邻域的一件大事,因此,在对其进行制定时需要组织一支包含各个邻域的立法小组,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当下时代的需要以及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对于一些比较特殊或者是不是特别明确的条例,要结合各学科学者的建议对每一条例进行细化,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加的明确,有针对性,在制定的过程中不能够心急,而是要一步步的对其进行制定,首先要对整体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一个整体的规划,构建出一个整体的框架,然后在有针对性的对每一课题进行研究,也可以请教向课题专家,共同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条例,随后就可以将研究的条例进行起草,将制定好的民事法律出台,从而构建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唐广良.知识产权制度对民事立法的几点启示[J].知识产权.2015(10):20-25

[2]彭瑞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模式初探[J].对外经贸.2015(10):28-30

[3]王艳.法国民事保全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导刊.2015(1):105-108

[4]韩伟.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J].北方法学.2017,11(3):131-137

[5]施刚.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与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4,17(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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