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在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应办哪种登记
2017-11-03
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询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规定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时,有一项是“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规范》13.1.3第5项)。对于这一條规定的理解,我们有三个问题:一是既然是在地役权设立后,就应该是在地役权首次登记之后,地役权的设立怎会是在首次登记之前呢?二是这里所说的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是指什么材料?三是登记机构在办理时,是否要先补办地役权的首次登记,再办转移或变更登记?
金绍达:《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当然也包括了《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相比,地役权登记所采用的是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所以,地役权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在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就同时成立。《规范》这一条所说的“地役权设立后”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地役权合同已经生效,但并未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而此时地役权已经依法成立,既然依法成立,这一权利也可以进行变更或转让。
如果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了变更或转移,当事人要求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就涉及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地役权如果没有办理首次登记,也应当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的登记。因而,《规范》规定了“还应提交相关材料”,这一材料,就是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此外,还应提交证实地役权变更的材料或地役权转移的合同。
在具体办理时,是否要先补办首次登记,再办变更或转移登记?《规范》对这一问题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从其相关的规定来看,并不采用先办首次登记,再办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方法。一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规范》13.2.1),这一条指的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而没有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列入。在规定地役权的转移登记时,《规范》也有类似的表述;再是《规范》在对地役权“首次登记”的规定中,已经规定了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规范》13.1.1),很明确是将变更或转移后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所以,当地役权在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或转移,当事人就此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予办理的是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而非变更或转移登记。
陈品禄/责任编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