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林权流转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2017-11-02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林业厅
着力推进林权流转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江西省林业厅
2004年以来,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率达98.9%,分山到户率82.1%。同时着力推进林权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流转山林2572万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18.9%,新型经营主体8200多个,规模经营面积达2932.3万亩,释放了林业发展潜力,实现了“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一、规划改革蓝图,明确目标任务
2014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创新林权管理办法,加快产业发展。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林地流转面积达6000万亩,商品林规模经营面积超过80%,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总数达2万家。二是鼓励多种形式林权流转。支持股份合作、家庭林场、企业+合作社+农户(家庭林场)、村(组)代理、托管、承租倒包等形式。三是创新公益林经营管理。除转让外,允许公益林流转。除一级国家公益林外,鼓励在公益林地上适度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
二、培育新型主体,发展规模经营
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支持其参与林业社会化项目建设并优先获得政策扶持和资源开发权利,将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专项规划,规模达2000亩的,可申请享受林区公路养护资金。二是发布林业项目名录。整合林业生态和产业项目,印发了《江西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承担林业项目名录》,明确了各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途径、所需材料、补贴标准、补贴方式、业务对接部门,方便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三是创新推广特色经营模式。创新推广统一规划、整地、标准、苗木、种植,分户管理的“五统一分”模式,由村或当地能人发起成立联合体,把分散林地集中经营,促进基础建设、技术推广应用和林业增效,实现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相统一。四是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和全省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县、乡、村提供统一模板门户网站推介宣传,推出面向林农“惠林绿桥”APP,为林权流转和林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服务。五是予以适当奖补。2016年,省林业厅印发了《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奖补。经工商部门或林业部门认定具备主体登记认定条件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合同采用国家统一规范文本,并经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备案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上年净增的流转面积50元/亩给予奖补。每个林业合作社最高奖补5万元,每个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最高奖补3万元。首期奖补250万元,涉及面积近7万亩。
三、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林权流转
一是实行进场交易制。省林业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规范参与者行为。二是实行流转信用承诺制。制订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双方当事人办理合同鉴证前填写,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三是实行合同面签制。鼓励和引导流转双方采用全国统一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并现场拍照或摄像存档。四是实行合同鉴证备案制。经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下面签的流转合同,由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备案长期保管。
四、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管理衔接
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是明确部门分工。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强化林权流转交易及有关合同监督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做好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流转交易后合同鉴证、备案以及转包、出租、入股等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流转交易行为的确认证明工作。二是加强部门间业务协调。国有、集体统一经营森林资源转让等流转交易,先由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核审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实现实时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