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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促进集体林业发展

2017-11-02吉林省林业厅

绿色中国 2017年16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抵押

吉林省林业厅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促进集体林业发展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于2007年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6年底,全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12.4亿元,抵押面积127.9万亩。其中,农户抵押贷款余额9074万元,抵押面积64.7万亩。

一、出台政策,规范运作

省林业厅和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抵押林权范围、贷款条件、贷款程序、抵押登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贷款对象是从事与集体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二是明确借款人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三是明确除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外均可进行林权抵押。四是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贷款人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五是明确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二、主动协调,合力推进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相关知识,印制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资料并发放到林农和其他经营者手中,使其全面了解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流程、资金用途等,增强其合理利用林权开展抵押贷款的意识;建立并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断拓展其在林业系统的业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努力营造“互促共进、互惠共赢”的合作局面。2012年5月,省林业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农行吉林省分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林农、新型林业经营合作组织、林业企业作为重点支持的客户,利用自有的金融资源为林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省林业厅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农行吉林省分行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利用自身的资源和行业内的优势为农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协助其在林业领域开展金融服务并防控信贷风险。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当地农行、建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部门沟通协商,努力为林农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铺路搭桥,搭建银行业与林农和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平台,不断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共同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强化服务,惠林惠农

各地积极为林农和其他经营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做好服务工作。一是推进集体林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产权明晰、承包到户的林地和森林、林木依法确权登记,及时把林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对存在权属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尽快解决纠纷,予以登记发证,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奠定基础。二是引导和帮助林农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发新的林业发展项目,协调银行业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帮助解决贷款办理中的问题。三是开设林权抵押贷款窗口,接待林农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咨询,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业务。通化市等市(州)集体林面积较多的县都在林业综合服务大厅开设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窗口。临江市等县(市)积极与金融部门建立联系,有效推进和拓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目前,吉林省已初步建立起了为林农服务的筹融资平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正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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