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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2017-11-01韩磊

财会学习 2017年21期
关键词:制度

韩磊

摘要:推進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社保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首先简要概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后就改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也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其实质就是工伤补偿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而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又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补偿,然后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然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具体的推进落实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推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按照现阶段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有正式且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规定将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排除在外,非法用工单位用工出现工伤事故的,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要求申请一次性赔偿,然而如果非法用工单位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赔偿或者是没有赔偿能力,则难以保证这些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规定的支付情形条件设定不够合理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为受伤职工提供在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工伤待遇时的补偿救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就降低了职工出现工伤时的维权成本。而且,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无论是认定情形标准规定还是认定程序、支付范围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制度不够完善

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后,如何确保资金补充,关键依赖于完善的追偿机制。但是目前在我国社保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先行支付后的追偿机制,缺少完善的制度设计,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在追偿方式以及追偿力度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和软弱性,导致了追偿不力,很容易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持续支付能力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增加社保基金支付风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改进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主体

对于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在申请主体、认定情形、申请条件以及支付程序等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重视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通过制订配套实施细则等,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申请主体。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主体认定方面,除了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经仲裁诉讼后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以外,还应该关注部分非法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探索将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人员纳入先行支付申请范围之内。

(二)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程序

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方面,应该注意解决当前工伤认定程序过于复杂、耗费时间过长、审批认定环节冗长的弊端,对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由于先行支付必须以认定工伤为前提,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同工伤认定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运转有序、顺畅。此外,可以设立专门鉴定部门提高对工伤的鉴定效率,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认定劳动关系,以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的举证难度。

(三)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的追偿机制

追偿机制在工伤保险基金制度运转中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追偿上,一方面除了将工伤待遇、未缴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作为追缴范围以外,还可以探索通过设置合理倍率罚款的方式,提高追偿机制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应该注重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探索引入经济责任处罚和刑事责任处罚机制,坚决打击各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此外,还应该建立联动机制,整合法院、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力量,实现被执行人信息共享,确保追偿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四)严格控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的风险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应该针对当前存在的多重程序有效地进行研究解决。关键是应该探索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专项保险基金,单独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以及开支审批,重点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可靠,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地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此外,社保部门还应该探索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效分散基金风险。

三、结语

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确保制度的有力执行,应该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体资格,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申请程序,强化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的先行支付制度体系,确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顺利推进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海明.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J].现代法学,2011(02)

[2]郑尚元,扈春海.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J].现代法学,2010(03).

[3]李兴成.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践问题的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5.

(作者单位: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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