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力资源工资管理思考
2017-11-01安红玺
■安红玺
农村人力资源工资管理思考
■安红玺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必须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工资管理。要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人力资源;工资管理
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工资管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人社部门要督促检查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监管责任,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严厉打击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行为。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人社部门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经济学家刘劲哲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工作。住建、人社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住建部门要督促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和鹤煤集团要参照这项工作,研究具体办法并在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推广使用。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人社部门要努力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人社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2.完善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住建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已注册且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中国教授联盟主席、经济学家文力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指出: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要结合当地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要制定当地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运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工程建设领域中,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济学家刘彦海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人民银行要负责督促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4.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人社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要完善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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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中原路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