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征迁补偿资金审计监督的思考
2017-11-01陈建平
■陈建平
关于加强征迁补偿资金审计监督的思考
■陈建平
随着城镇化进程步伐不断加快,城镇建设征迁补偿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一个地区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一些地方和地区由于征迁补偿政策规定不规范、执行不到位,征迁补偿工作简单粗暴而引发社会矛盾,导致被征迁补偿群众集体上访、拦马路,有的问题甚至更为严重。为此,笔者就如何加强征迁补偿资金审计监督作一点的思考。
一、目前征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征迁补偿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一些地区由于征迁补偿政策规定宣传不够深入,被征迁补偿对象一知半解,再加上征迁补偿思想政治工作不细致、不扎实,在被征迁补偿对象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下进行强拆,而导致被征迁补偿群众矛盾激化。
二是征迁补偿标准不规范。有的由于急于城镇建设项目启动,没有很好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勘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统一征迁补偿的标准;还有的在实际征迁过程中由于征迁补偿对象难度不一样,擅自人为的使征迁补偿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产生被征迁补偿群众之间的矛盾。
三是征迁补偿物资评估不公正。一些评估机构不是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进行评估,而是看人头打卦,暗箱操作,而导致产生被征迁补偿群众之间的矛盾。
四是征迁补偿物资数据不真实。一些负责征迁的人员,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核实丈量,有的虚拟房屋结构,如:有的把简易结构做成砖木结构,把砖木结构做成砖混结构,把砖混结构做成框架结构;还有的虚拟房屋面积,混淆四种结构面积等,而导致产生被征迁补偿群众之间的矛盾。
五是征迁补偿资金拨付不到位。一些负责征迁补偿资金拨付工作的人员,有意无意的拖延、截留、克扣补偿资金,而导致产生被补偿群众之间的矛盾。
六是征迁补偿监督不力。一些负责征迁补偿工作责任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征迁补偿监督机制,有的虽然有征迁补偿监督机制,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一些提交的征迁补偿的物资数据,没有跟踪复核机制,对财务人员执行征迁补偿资金拨付情况审查监督缺失,而导致产生被征迁补偿群众之间的矛盾等。
二、加强征迁补偿资金审计监督的思考
(一)加强征迁补偿政策规定宣传。在征迁补偿项目动拆之前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迁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一些特殊的征迁补偿对象还要专门上门上户宣传沟通感情,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尽量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赢得被征迁对象配合征迁工作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征迁补偿工作管理机构。建议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成立征迁补偿工作强有力领导小组,把思想作风好、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优的同志,选配到征迁补偿工作的重要岗位上,明确有关征迁补偿责任部门单位职责和工作纪律,拟制好切合实际征迁补偿工作计划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征迁补偿工作。以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真正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明确、操作有序,避免互相推诿、扯皮而造成征迁工作中不必要的矛盾。
(三)建立完善规范的征迁补偿制度。负责具体征迁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征迁补偿政策规定,结合城镇建设的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征迁补偿规定和征迁补偿标准及行之有效的测算方法,报政府审批后发文公布实施。以防止实施征迁补偿工作过程中任意相互攀比,擅自提高补偿标准而造成征迁补偿工作被动。同时还要严格征迁补偿工作流程,遏制征迁补偿工作环节中自由裁量权,避免一些负责征迁补偿工作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裁判员现象发生,并要加强对负责征迁补偿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和增强负责征迁补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执行政策规定的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征迁补偿物资评估机制。一要引入竞争机制。对确定征迁补偿物资的评估机构,应实行公开竞标,把那些素质高、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机构确定为征迁补偿的评估机构。二要实行评估信息公开制,即将评估的政策依据、评估的对象、评估的价格等信息,在征迁补偿工作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要建立评估监督机制。组织土地、规划、房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论证,以保障被征迁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建立征迁补偿评估考核机制。订立征迁补偿物资评估诚信合同,一旦发现评估机构违反承诺,甚至出现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不诚信行为,轻者予以通报,责成限期整改,重者依法予以处置,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征迁补偿物资管理。政府征迁补偿后的物资属国有资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责征迁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单位,一要及时做好征迁补偿物资回收清点登记造册,办妥档案管理等手续,并对重要的征迁补偿后物资实行跟踪监督管理,防止征迁补偿后的物质非法流动。二要制定好征迁补偿物资管理制度,明确征迁补偿后物质管理主体、管理原则以及监督责任机制等。三要积极探索征迁补偿后物资有效处置方式,如:征迁补偿后物资出售、转让、置换、调拨、捐赠及残值物资报废处理方式方法等。完善征迁补偿后物资处置报批程序和手续。四要对需处置的征迁补偿后物资,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确认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处置,增强征迁补偿后物资处置的透明度。征迁补偿后物资处置产生的收益,必须纳入负责征迁补偿物资处置单位的财务账上,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六)严格征迁补偿资金财务管理。一要建立严格的征迁补偿资金财务管理机制,强化财务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每一笔征迁补偿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都要进行认真仔细审核。严格征迁补偿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二要严格实行征迁补偿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浪费甚至贪污征迁补偿资金。三要建立征迁补偿资金支付台账,严防征迁补偿资金错付、漏付、多付、少付或重复支付等现象发生,确保征迁补偿资金安全、准确地发放到被征迁补偿户手中。
(七)严肃财经法纪。一是要建立征迁补偿资金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审计机关应与纪检、监察、公安等机关联合对违规违纪征迁补偿情况予以审查核实。对群众举报违规违纪征迁补偿行为提供的线索等,一定要及时组织力量跟踪追查,一查到底,查个水落石出。二是凡经审查核实发现征迁补偿弄虚作假,虚拟征迁补偿物资及数据,骗取、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擅自处置征迁补偿后物资,处置征迁补偿后物资收益私设“小金库”,贪污征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定要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审计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