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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辽盐征榷研究

2017-10-28李媛媛

小说月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盐政盐务运销

李媛媛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盐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别的东西可以不用或者可以其他的东西代替,但盐是不成的,它同空气有同样的重要,所谓“不食盐则肿”。因此中国历史上历代政府都对盐的产制、收储、运输、销售、榷税、缉私等实施各项政策与管理措施,而盐税在国家财政征收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凡百政务经费大半仰给于关、盐两余,故盐税之宽绌,直接间接影响于国家命脉也。”①东北地区滨海,“产盐甚富,伊古以来,即有辽盐之名。”②同时“辽盐行销奉省全境、吉江两省及西北边外蒙古地方”。③因此深入研究辽盐税收征榷情况,进一步了解盐榷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加深对东三省盐政全局的掌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清末时期辽盐征榷情况

清初,因“视辽沈为根本重地,故无盐法可言。”④康熙十八年开始,颁布盐引共计一万三千七百七十四道,每引征收盐课四钱七分三厘。所谓盐引,即“国家特许商人运销额定盐斤于引地之执照也。”⑤自康熙中叶,停止盐引,后经过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五朝,辽盐均由人民自行贩卖销售,“听民煎卖,自是遂为自由贩运。”⑥这五代总共一百七十年间辽盐不曾征税,各省份盐均由盐课,但是只有奉盐没有盐税。“自康熙以来,又蠲盐课,而东南各省盐课叠次增加。”⑦因辽沈地区是根本重地,为了体恤旗民,在清朝很长一段时间里,辽盐未曾征榷,但这也导致产生一些连锁问题出现,盐税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统筹全国,尽量做到盐课征收相对公平,以确保盐政体系的正常运转,但辽盐无课,其他地区盐课日益加重,会使得私盐问题出现,同时也加剧其他省份赋税负担。辽盐,自同治六年开始因练兵需要军饷,于是开始征收盐榷,“每盐一石,征收东钱一千文,奉盐榷税盖始于此。”①自同治六年开始,辽盐征榷开始逐渐以筹军饷、学费等名称征收,并逐渐开始形成规范的体系,并确立专门的机构来对盐榷之事加以管理。光绪三年,辽盐每石征收二千四百文,光绪八年又加征收二千四百文,此项税收称为“四八盐厘,”用以练兵之用;1光绪十七年又加征“二四盐厘”,用来作为户部解部之用;光绪二十四年又加征“一二盐厘”,作为兴学之用。由于辽盐征榷日渐形成体系,为了更加方面管理征收事宜,不同于同治年间盐榷事宜“由各州县兼理,不设局所。”②在光绪三年,在奉天各产盐地区设立盐厘局,于奉天省城设立筹饷总局,用以统筹盐厘征收事宜。辽盐税收除了几种盐厘以外,还设有加价,光绪二十九年,在盐厘之外,“每盐一斤加增制钱四文,谓之加价奉盐,加价奉盐盖始于此。”③奉盐盐厘在征收的过程中仍存在大量弊端,其中不乏有中饱私囊之事,于是奉天将军增祺上奏应进行变法,并建议加价奉盐。

至清朝末期,奉盐征榷已经形成体系,“奉盐榷税之法最为简易。”④榷税之法主要分为正税和杂税两大类,其中辽盐正税只有盐厘和加价两种,最初征收盐税均以东钱为本位,但奉天各产盐地区钱价不一,以钱合银时又多有不便,存在很多弊端,于是自宣统二年开始,统一划定章程,“每石征收小银元自四元一角至四元七角不等。”⑤杂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补征,奉天就滩设局,按征课,但是运销盐往往存在实际运销石数与榷税石数不符的情况,即有可能存私盐贩运的情况,于是,在滩旁又设立补征局,对于多出的余盐补征税;同时,对于各城领贴盐商运销外地时,也存在一领票数运的情况,于是在行销地设局补征,征收多出领票数量的余盐的税收。(二)栈店贴税,光绪三十二年规定,“盐栈每年完纳贴税银三十两。”⑥“盐店每年完纳贴税银十两。”⑦盐栈和盐店,例须领贴,就近在本地区贩卖盐,并每年要2缴纳相应的税款。(三)斗课,奉盐在滩场用斗来量盐之轻重,但是量盐之斗每地盐滩场各不相同,于是设官斗,“由官校准烙印,每斗一具,征税银二两。”⑧(四)斗用,也是津贴,各滩局司役而设,“各局按石征收小洋一角。”⑨(五)票费,调销票费,也就是盐栈、盐店运销到销地时缴纳的滩票,由销地的补征局“每石验收票费东钱二百文。”⑩分运票费,商人运销食盐时,须请领分运票,由补征局征收票费,一石以下,收小洋五分;一石以上收小洋一角。(六)吉江两省饷捐,吉江两省均运销奉天盐,于是光绪二十七年,吉林于奉盐入境关卡处设局收税,每百斤收中钱五百文,后黑龙江仿效其办法,于光绪三十一年每百斤征收中钱四百五十文。除了正税和以上几项杂税外,还有罚款,即缉获私盐者照章罚款,“奉盐定例,凡运私在一石以内者,十倍罚;一石以外者,十五倍罚。”⑪同时还有赢余,即“以钱易洋折合银两申出之数。”⑫

2 民国初年辽盐征榷情况

民国初年各地军阀四起,战争不断,“上而自督军巡阅使,下而至旅师营长,苟有兵符在握,地盘割据者,无不将所管辖区域之盐税,予取予求。”⑬盐税也成为各地军阀势力为维持割据的重要财政来源.民国二年开始,盐税收入作为大借款条约的担保,在中央将原盐务筹备处改为盐务署,并于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又于各产盐地方设立稽核分所,在奉天省营口设立奉天盐务稽核分所,后又于民国四年一月于吉林省长春设立吉黑盐务稽核处,共同管理辽盐税收征榷事宜。

民国二年,东三省和热河省正税杂税共有四种,盐榷为每石(六百斤)收税小洋四元六角。民国三年一月一日,盐务署颁布《均税法案》,法案规定,“所有杂色名目一律废止,仿一条鞭法,统名之曰盐税。”⑭并且将产盐地域销盐地地方划分两区,次第实行此盐税征收办法,并于民国二年十二月颁布《盐税规则》规定具体执行细则,其中奉天产盐地域吉林、黑龙江销盐地均被划为第一区,并于民国三年一月开始,第一区开始执行以下盐税征收办法,即每盐百斤(司马秤合一百四十磅)定例收税二元。而东三省盐税初定为每盐百斤收税一元,自民国四年开始正式收税二元。

精盐税收

我国自海禁开放以后,外国资本开始逐渐涌入我国,洋盐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市场,在此之前中国人民普遍使用粗盐,相比较洋盐而言品质较为粗劣,但洋盐的涌入使得“利权外溢,同时国家税款多被侵蚀。”⑮为此,民国元年北京政府改革盐政,颁布《制盐特许条例》允许人民制造精盐,后天津久大精盐公司成立,开始着重提高盐质,改良技术,使得食盐中氯化钠含量达到了98%以上,自此中国精盐制造产盐开始发展起来,其中东北的精盐制造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福海精盐股份有限公司、奉天精盐股份有限公司、华丰精盐股份有限公司、利源精盐股份有限公司、裕华精盐股份有限公司、洪源精盐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几家精盐制造公司均临近辽盐产盐地区,其工厂大多设在营口附近。

最初精盐销售同粗盐一样,有自己销售的引界,不可越界销售,按照盐务署的规定,“精盐只准运销通商口岸。”⑯但是随着精盐公司技术愈加成熟,开始出现生产过剩的情况,为了继续维持精盐公司的生产和运行,就不得不开始扩大其运销的范围,同时人民对于精盐也开始慢慢接受,对于精盐的需求也较之以往更加迫切,于是“精盐之运销不特限于通商口岸。”⑰精盐的税收办法如下,“按精盐之基本税率,每担为二元五角,向章凡运往税在二元五角以上通商口岸,仍按照该地原来税率分别加征,于产地缴三分之二,销地缴三分之一。”⑱

盐税作为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盐政系统的重要一个环节,盐税征榷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中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东北地区海岸线绵阳数千里,气候、地质等多种自然因素导致3产盐丰富,同时“东三省及蒙古各王旗所有食盐,均仰给于奉省沿海各盐滩,是奉省产盐不为不多,销盐亦不为不广。”⑲辽盐不仅产量丰富,并且运销范围较全国其他盐区更为广泛。而清末民初这一历史发展的转折时期,国家动荡不安,研究这一历史时期辽盐征榷问4题能够更好地了解那一时期的社会状况,对于了解辽盐盐政全貌也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注释:

①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13

②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14

③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15

④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20

⑤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20

⑥ 林振翰编.中国盐政纪要·第三篇.运销.课税.清季课税.东三省盐厘[M].上海商务印书局,1930:118

⑦ 林振翰编.中国盐政纪要·第三篇.运销.课税.清季课税.东三省盐厘[M].上海商务印书局,1930:118

⑧ 林振翰编.中国盐政纪要·第三篇.运销.课税.清季课税.东三省盐厘[M].上海商务印书局,1930:118

⑨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22

⑩ 林振翰编.中国盐政纪要·第三篇.运销.课税.清季课税.东三省盐厘[M].上海商务印书局,1930:119

⑪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22

⑫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22

⑬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上编·第三章·盐税实况·第二节·三十年来盐款收入之大势[M].江苏省印刷局,1929年:66

⑭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中编·第四章·盐税制度·第二节·吾国盐税之内容·第一项·正税[M].江苏省印刷局,1929年:7

⑮蒋静一编.中国盐政问题.第二章·特种产制·第一节·精盐[M].正中书局,1936:36

⑯蒋静一编.中国盐政问题.第二章·特种产制·第一节·精盐[M].正中书局,1936:45

⑰蒋静一编.中国盐政问题.第二章·特种产制·第一节·精盐[M].正中书局,1936:46

⑱蒋静一编.中国盐政问题.第二章·特种产制·第一节·精盐[M].正中书局,1936:48-49

⑲张茂炯.清盐法志·卷三十九·东三省一·场产门一·盐滩[M].中华盐务署,1920:1

[1] 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M].江苏省印刷局,1929.

[2] 蒋静一.中国盐政问题[M].南京:正中书局,1936.

[3] 林振翰编.中国盐政纪要[M].上海:商务印书局,1930.

[4] (清)张茂炯.清盐法志[M].中华盐务署,1920.

[5] 盐政杂志社编.中国盐政沿革史·奉天[M].盐务署印行,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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