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恰当运用教育惩戒的理性思考
2017-10-25陈静
陈静
引言
教育是关系着未成人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发展的神圣事业,只有坚持依法治教,才能使教育改革走上遵循科学规律、让人民满意的道路。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都是一个让大家非常敏感的话题,也是依法治教不可回避的话题。惩戒是一种古有之的教育手段,它包含两层含义,“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以使其改正错误。惩戒是一种教育方式,它同赏识、激励、表扬等方式一样能够唤醒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学生不断进步。
惩戒权是教师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可在当今社会,面对“在蜜罐里长大的一代”,如何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如何让教育惩戒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情理,真正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值得每一位教育者深思。
一、现状分析:责任与妥协的两难选择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我校初二的课堂上,一个学生一直低头玩手机,教师发现后提示他认真听讲。这名学生先扭过头去,对老师置之不理。老师只得提高嗓门再次提醒,谁知这名学生竟一扬头喊出一声“滚!”——课堂变成了一触即发的战场,老师只好怒气冲冲地将他带到学校政教处来。谈心后我们发现这名学生冲撞老师的理由竟然是“心情不好”。虽然经过教育他已经向老师道了歉。但这件事却让人深思:现在的孩子怎么了?公然挑衅规矩毫无敬畏之心;我们的教育怎么了?像这样的恶劣行为,老师们都知道,应该给予批评他和一定的惩罚,但具体操作却没了“招”。让他起立,是变相体罚;“轰”他离开教室,是剥夺了他的受教育权;对他放任自流,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在另一个极端,我们又看到个别老师因教育方法过激给学生带来身心伤害,甚至因体罚学生而被家长告上法庭。媒体的曝光、舆论的谴责,让老师这个肩负着崇高使命的群体备受质疑。
惩戒的“度”是什么?怎么惩戒?这是老师们最关心的问题。为了“不犯错误”,老师们已经不敢使用惩戒的教育手段,“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火上身”。作为教育者往往要面对责任与妥协的两难选择。
二、几点思考
1.转变观念:完整的教育必须要有惩戒
学生是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涉世未深,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很差。学校外在行为规范如何内化为自身行为习惯?外在的道德要求如何转化为自身的道德准则?因此,教育的过程中,外来的强制性规范不可避免;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是必经途径。
惩戒是一种强制性的纠错措施,它有养成、矫正、威慑的功能。当学生行为明显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时候,适时适量的惩戒教育可以使学生明确是非观念,唤醒固有的道德责任感。让犯错的学生清醒地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知道每个人都要为自已的行为负责任,使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痛悔之感,从而内化于学生的潜意识中,达到以外因促内因的目的。惩戒教育能够培养学生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道德品质及遵守社会文明规则的行为意识。
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培养学生抵抗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2.合法运用:切莫陷入体罚的泥沼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应该严厉禁止。
但教育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惩戒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戒止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和体罚二者有本质的不同:首先是依据不同。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罚无所依。其次是性质不同。惩戒教育是根源于制度的遵规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而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學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是违法的。另外是表现不同。前者是对学生精神上和行为上的可行性戒止;后者则是教师对学生身心健康的恶意侵犯。
在运用教育惩戒的同时,必须切实保证和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家长的监护权,如对于学生谈恋爱、偷东西这类的错误行为,应加强心理疏导并为他保守秘密,不宜公开处理。采用惩戒教育一定要与学生监护人沟通并获得支持。总之,教育惩戒要在法律允许的权利范围内进行。
3.合情运用:以尊重和关爱作为基础
在实际教育工作中,我们发现同样一种方法,不同的老师来用,会有不同的效果。如同样是故意损坏学校公物,老师A采用谈心式的教育,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与家长联系共同分析学生的行为错误。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错了,不但主动赔偿,还积极行动起来,成为爱护公物的积极分子。而老师B则不善控制情绪,暴跳如雷,不问原因,当众大骂喝斥,甚至羞辱学生,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也许在老师B的威压之下,这名学生能够赔偿。但学生的心理没有得到有效的疏导,内心必定会产生敌对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从此走上歧途。
4.合理运用:过程要符合程序和规范
用怎样的惩戒方式与程度才算是“适度”“合理”,对惩戒过程和结果如何监控,这些问题很难具体操作,因此,可行性的法规和操作条例是必要的。事实上,在国外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首先,要明确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的情节轻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班主任负责教育惩戒的时候居多;学生违反规范的情节较严重,处分也相对比较严重,这时的惩戒权在学校,学校或校长代表教师群体来实施惩戒;学生超越了校园规范的违法行为,学校已经无权处理,应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其次,要明确学生的哪些行为要受到惩戒。教育惩戒的对象应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对事不对人。要做到公正公平,对待不同的学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与学生所犯的错误性质和程度相符。
再次,要确定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如:调查取证——学生申辩——形成决定——家长知情——宣布决定——实施惩戒——存入档案。使每一次的惩戒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杜绝那种主观、武断和随意实施惩罚的做法。
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不应忽视惩戒作为学生品德培养及行为矫正上所产生的强化作用,更不应该将惩戒等同于体罚。但如何正确运用好这一手段,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我们期待在这方面能够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使教育惩戒的运用更加规范更加科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