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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2017-10-25夏雪

人民论坛 2017年28期
关键词:环境法文明法律

夏雪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法律体系的建设,以期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正义性来推动生态文明的发展。保障环境法的顺利实施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如何利用生态环境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则成为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法 价值体现 制定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自然资源的短缺、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使得人类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掣肘越来越多,同时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反噬作用,使得人类逐渐意识到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对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阐明了我国在实现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发展的决心,也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内容

生态文明简单来讲就是生态层面的文明形态,从广义上讲生态文明可以看做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工业文明时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终将被弥补,人类在不断探索中会逐渐形成一种新的发展形式,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不断优化;从狭义上来讲,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在与生态相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发展模式,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属于同一层面,主要包括在实践中形成的思想观念、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环保技术、环保组织等要素。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点集中在了物质文明的建设上,由于环境保护理念的缺失,以及经济落后的现实使得政府不得不将发展的天平向经济倾斜。最大限度地攫取自然资源则成为粗放型生产模式的主要手段。但是,这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对整个社会文明的建设后患无穷,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尖锐,因此,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开始将目光投放到生态环境的变化上,如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9 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科学发展观。从上述会议报告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内容,提倡生态文明不仅是为了实现当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是为了避免“寅吃卯粮”,以保证子孙后代的持续发展。

法制文明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单纯依靠人类的道德约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是不现实的,只有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划分自然资源开发的权利,以及生态保护的义务,才能够确保生态文明的不断进步。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推进环境法的制定,首先,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走上规范化轨道,并通过渗透法制理念,提高民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其次,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通过制定环境法,国家从长远利益出发,将生态保护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确定下来,进而形成了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以指导、规范社会主体经济发展中的行为;最后,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推进环境法制定,不仅利于环境保护,更从深层次体现了民主、秩序、自由、平等等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而这种价值理念的提升对于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法的价值体现

在法律体系构建中,法律的价值体现一直是法学家们论证法律内容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的核心。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环境法保驾护航,而环境法中蕴含了哪些价值,这些价值对于自然生态、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则需要我们深入探讨。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看,环境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义价值。伸张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作用,环境法也是如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法将生态环境作为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权益与义务的划分,来构建环境建设的秩序,以保证社会发展中不同主体的正义;另外,通过保护环境,我们也能够实现代际之间的正义,保证子孙后代从环境中获取利益的权利。二是秩序价值。法律是构建秩序的基本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法能够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利益与环境利益、自然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等角度确定生态秩序。三是利益价值。即根据环境法的规定不断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提供基本保障。

从生态文明的核心目标出发不断完善环境法体系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法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不仅包括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还包括执法量刑的力度,更包括对执法效果的监督。我国生态文明理念提出的时间较晚,环境法体系的构建还不尽完善,因此,如何从生态文明的核心目标出发不断完善环境法体系,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首先,坚持生态文明建设方向,推动环境立法。立法是法律体系建设的前提,也是执法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虽然我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内容,但是这些法律更多地是从治理的角度出发,来建设生态文明,而忽视了在生态建设中的防治措施。基于此,立法部门一方面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深入调查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出调整;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环境法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体系协调,以保证生态文明能够全面渗透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来。

其次,加强执法,保护环境法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区对于环境法视而不见,长期以来环境法的法律效力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使得整个社会对环境法陷入了一种理解误区,即环境保护只是一种宣传口号,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执行效力。针对此,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从法律执行的角度入手,优化司法环境,确保环境法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与其他的法律体系一样发挥效力,只有这样才能够纠正全社会的价值偏见,进而提高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最后,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应该与基本的社会道德标准相一致,只有这样民众才能够在法律宣传中,将法律条文、规范道德化,并提高自主执行的责任感。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全民参与,而只有确保民众的道德标准与环境法的基本内容相一致,才能提高其对法律的认可,并增强其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进而提高公众监督法律执行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在环境法执行的过程中,不仅要发动民众的力量,还应该加强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构建,以不断完善环境法的执行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环境法的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权利与义務的分配,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应该达到的文明程度,而只有当人类向自然的索取,与人类向自然的回馈之间实现了整体的平衡,生态文明才能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

(作者为贵州师范大学讲师,贵州省廉政文化理论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制度创新》,《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1期。

②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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