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与分析*
2017-10-24林莉薛菁袁玲
林 莉 薛 菁 袁 玲
(福建江夏学院, 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 福建 福州 350108)
·经济研究·
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与分析*
林 莉 薛 菁 袁 玲
(福建江夏学院, 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 福建 福州 350108)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与自贸区的发展目标是相辅相成的。增值税扩围改革,是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弊端而展开的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很多的发展契机,有效地解决了之前存在的部分问题和困扰,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以自贸区融资租赁类新三板上市的14家公司为样本,分析改革给自贸区融资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指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试图为自贸区融资租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法环境。
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扩围;税收优惠;“营改增”
一、引言
自贸区的设立是推进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举措,发展自贸区融资租赁业是自贸区发展中的重要内容。2010年开始,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并率先在部分自贸区(如天津市、上海浦东新区)实施,这些政策从效果上说,直接促进了区域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然而在融资租赁的核心税收利益方面,却迟迟没有突破。自上海、天津自贸区成立以来,自贸区针对融资租赁业制定推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实施的力度和广度上都无法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政策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所以,研究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原增值税政策下,融资租赁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经批准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未经批准的,若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方则征收增值税,若不转让给承租方的则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规定了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税率17%征税,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11%征税①。企业可以根据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并向承租企业开具销售的专用发票(包括租金),计入销项税额。同时对于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企业可以扣除向承租方支付的本金及贷款利息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后分期收到租金时,租赁公司以本金开具普通的增值税发票,租息部分则开具专用发票。
(二)自贸区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飞机租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进口融资租赁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②。政府文件中十几次提到融资租赁行业,对租赁公司的税收、准入门槛以及公司经营范围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优惠,这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意在建立可操作的具体政策,从税收优惠、设立子公司、业务范围、融资渠道多元化等方面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利用融资租赁使资本市场参与到自贸区的建设中来,促进投资,刺激经济发展,达到贸易的自由化。
2.天津自贸区
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优惠在于对区内企业给予缴纳营业税的不同程度标准的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缴纳契税和房产税的不同程度标准的补助③。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未来天津自贸区的核心载体,属于新一轮租赁试点政策和制度创新试点,明显优于国内其他区域的飞机租赁政策和功能环境。独有的国家试点税收政策是:飞机租赁进口环节增值税可由17%降到5%,船舶租赁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国际航运部分业务免征营业税④。
3.福建自贸区
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对厦门市融资租赁业给予了力度较大的财政扶持政策。如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享受奖励,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补贴等⑤。
4.广东自贸区
税收政策扶持上,横琴新区主要鼓励开展跨境租赁、国产飞机租赁、不动产租赁等业务,融资租赁机构的机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最低不低于规定的60%的方法,或采用加速折旧法⑥。
2015年初,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指出“除法律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从以上现有的四个自贸区看,税收优惠十分有限,多为保留的原保税区政策,适应新兴投资、金融和服务的税收政策还在探索中。另一方面,李克强总理说过自贸区没有税收优惠,不是政策洼地,但也不否认此前在这些新区和特区施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继续实行,也就是说在自贸区开办企业除能享受到制度创新带来的便利外,也能享受到同等条件下的税收优惠。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一)现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弊端而展开的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为发展缓慢的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许多新的发展契机,有效地解决了之前整体行业发展存在的部分问题和困扰。
1.解决了增值税链条中断的问题
改革使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直租业务获得的进项能够得到有效抵扣,同样地,承租方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增加了,减轻了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税。不管用什么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保持流转税适用性上的一致,积极促进企业在设备更新和投资时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
2.明晰了行业的定位
此次税改前,租赁业的定位一直不够清晰,整个行业被分为金融业和服务业,业内对具体业务的税收问题常常无所适从。融资租赁业之前一直在“金融业”税目下,在此次改革中属于首先面临营改增的行业,被准确定义为现代服务业,以租金收入为应税收入。虽然只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其中,但已经明确地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
3.统一了融资租赁业的纳税主体
解决了一直困扰行业发展的资质问题,不论最终设备资产是否转移所有权,只要企业业务符合融资租赁业务定义的,均缴纳17%增值税。缓解了不同主体税负不均的现象,协调了主体间的税收差异,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征收效率。但在改革后,融资租赁与银行业之间的税收政策产生了更大的差别,后者目前仍暂时以手续费为主缴纳5%的营业税,这使得融资租赁在税收条款上弱于银行业的竞争力。
税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次“营改增”是我国在税制改革中跨出的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弊端。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造成了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加重,缴纳税额有所上升,造成企业利润受损,发展遇到一定的阻碍和影响。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仍较为单一,仅针对税率税负部分有一定的优惠条款,对于行业一直希望涉及的折旧、投资抵扣等方面仍未提及。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影响的现实分析
有学者对融资租赁行业2009年-2013年的税负率进行测算,得出的结论是:营业税税负总体上有一定的降低,2009年为3.84%,2010年为4.41%,之后呈递减趋势,2013年降到2.58%,但是除了营业税税负之外的其他相关税负,都呈现了明显的增长态势,从而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税负,从2009年的12.73%逐渐增长到了2013年的16.39%。因此可以说,从整体而言,此次营改增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此,笔者选取了目前融资租赁类新三板的挂牌的14家公司中,机构设立在自贸区的7家企业进行了比较:弘陆股份、紫竹桩基、融信租赁、中国康富、利驰租赁、平安租赁、喜相逢。选取企业从2012年至2015年的财务报告(一部分企业设立时间晚,仅有2013-2015年的数据),具体的测算以“营业税金附加”、“所得税费用”,以及现金流量表中的“已支付的税费”为计算的税额数据,以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为收入部分数据,根据税负定义与公式,分别测算营业税金部分的税负、所得税税负和企业实际承担缴纳部分的整体税负比例。通过对历年数据的计算和整理,得到了表1。
表1 七家新三板的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2012-2015年税负变动表
数据来源:各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其中福能租赁公司因其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未注明营业税金额,无法进行准确计算,予以剔除。
从七家新三板的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近几年税负变动来看,税制改革对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影响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营业税的税负降低是所有企业共同的表现。而且2013年后,营业税在融资租赁企业整体税负中的比重已经微乎其微,这是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结果,许多企业已无营业税税收负担。
其次,所得税税负的变化差异较大,这是因为影响所得税的因素太多了,但是这次税制改革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整体的变动趋势仍得以反映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除了弘陆股份、利驰租赁以外,其余五家企业所得税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是相对于整体税负而言,期间波动属于相对较小的。因为企业净利润波动是非税收因素所能控制的,而整体税负则较为复杂,不同企业可能会面临不一样的状况,且变化幅度较大。
从整体税负来看,紫竹桩基、融信租赁、喜相逢和利驰租赁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尤其是融信租赁,从2012年的4.96%到2013年的12.38%,2014年与2013年相对持平,2015年达到17.48%,四年时间上升了3.5倍多。喜相逢则从2013年的1.16%经过2014年的3.23%,2015年达到10.63%。可以反映出税制改革给这部分企业带来的冲击,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两家企业都属于福州自贸区的企业,福州自贸区由于对融资租赁企业缺少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扶持,可能也是其税负倍增的原因之一。相比之下,弘陆股份和紫竹桩基的整体税负虽然前两年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到了2015年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或缓解,平安租赁则一直保持着较低的税负率并且逐年下降。从地域上来讲,弘陆股份、平安租赁属于上海自贸区,紫竹桩基融资租赁公司在天津自贸区,这两个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相对成熟,而且在政策上也有相对于其他自贸区所没有的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制改革在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方面的影响。
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较高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改革前融资租赁企业实质上是差额征收的流转税税收政策,与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在实质和效果上趋同。改革后税基的变化不大,但行业税率却从5%直接上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11%(不动产融资租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利润。“营改增”的主旨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目前融资租赁业的税率显然是太高了,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抵扣环节的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
首先,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来自于其从设备销售方购买的设备。其他方面的人工、租赁成本等费用都较难以取得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这就使得企业面临进项抵扣较低而导致的应纳税额增加的困境。
其次,设备的购买一般在业务初期就全部完成,融资租赁企业获得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予以抵扣,出现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也可留抵下年,虽然在业务周期内企业整体税负上相差并不大,但常常会出现前期应纳税额为零,而在后期进项抵扣不足,集中缴纳税额的现象,进项税额的抵扣与企业业务的收益这两者在时间上的不匹配,以及企业进项税额不足,都会增加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的负担。
(三)税前扣除项目变动可能导致整体税负上升
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动,企业在改革后如果未将成本增加通过调增售价的方式转嫁至下游企业,则意味着企业自己承担了相应的增值税部分成本,应纳税收入将小于之前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时的应纳税收入额,相应地也会降低所得税税额。如果企业相应地调整租金等价格,以获取同等利润,而不承担增加的税负成本,则由于营业税可以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不可以再次税前扣除,使得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总体税负也同步增加。
在税前扣除方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使融资租赁企业得以抵扣相关购入资产的进项税额,减少投资成本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的基数也相应减少,从而降低了扣除项目数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税制改革后大幅增加应缴税款,使得税前抵扣的税金税费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单从数额大小方面而言,前者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同样大于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而导致的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在面临增值税扩围改革时,可能会由于所得税税负的增加,而给企业整体税负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尽合理
我国相对缺少加速折旧的优惠,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规定,对承租方而言,可以将租赁物的折旧计入成本,可是支付的租金却不能在税前扣除,虽有一些加速折旧政策,但适用对象局限性太强,审批复杂,难以得到批准。
出租方不提取折旧,租金收入却要全额纳税,税收负担加重。而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由出租人提取租赁物的折旧,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出租方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承租方却作经营租赁业务处理,结果租赁双方都不能计提折旧,税负明显加重。
(五)融资租赁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
从国际上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利用税收政策刺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相关税收的减免上⑦。加速折旧法是国际上税收激励的典型措施,很多发达国家都采用这一办法,促进融资租赁业设备的升级改造,进而促进行业的发展,而在我国,从之前的分析来看,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暂时还没能覆盖到融资租赁业。
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这一政策优惠而言,在企业具体实施的时候比较模糊。不同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仍然存在不同待遇问题,未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则不能享受3%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即征即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还要求企业提供实际税负凭证,常常做不到真正的“即退”,从而影响到企业现金收益及利润的核算,特别是对资金周转不灵的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很难真正落实这一政策。
五、完善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还在成长期,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只能用各种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及税务系统文件来弥补,而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则依托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为数不多的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业会计和监管方面的政策已基本到位,但相应的税收政策仍面临改革,需要建立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制度,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和平等的税收环境,具体完善建议如下:
(一)适当降低融资租赁业税率
2016年5月1日开始,彻底取消营业税,真正实现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因为不论纳税人是购买还是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也不论该项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处于同等的税收环境。所以,当纳税人增加不动产时,融资租赁这一方式的税收优势就马上显现出来,从而使纳税人倾向于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这一方面,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已得到了较好的完善。但“营改增”后自贸区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而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能够适当降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减轻行业的税收负担,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明确融资租赁购置设备享受投资抵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仅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享受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优惠,其他类型的投资却无统一的抵免政策。融资租赁也是固定资产投资,如果也给予投资抵免政策,可以提高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出租人享受了税收优惠也愿意让利给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虽然国家牺牲了小部分税收收入,但长远而言,能增加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三)加速折旧政策依据统一的折旧规定执行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但能否考虑将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也纳入其中?在折旧方法上,不同类的租赁物是否能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或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高新技术设备也可以加大折旧优惠的力度。为了能够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考虑到政策的渐进性,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税制中由承租人计提折旧的方法,为减轻承租方的负担,可允许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作为生产成本在税前扣除;同时给予租赁公司减税抵税的相关政策,比如按利息收入减少融资成本差额缴税等。
(四)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租赁呆账准备金
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融资融物的目的,出租方也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所以,融资租赁也可以说是一种金融工具,类似金融机构,算是风险行业。可以借鉴金融企业的做法,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提取租赁呆账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同时建立坏账损失制度。
(五)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
相对于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一片空白。除了以上替代的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这两大优惠以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填补这些空白。
1.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很多融资租赁企业实际上并不能获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优惠,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这一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法,以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融通,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2.给予融资租赁业进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
首先,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08号文《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了飞机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但仍待进一步明确。我们可以明确飞机租赁业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东疆飞机租赁业征收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在自贸区内推广。
其次,如果进口的设备或承租企业符合进出口税收的减免税政策,可以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同等优惠,这就能使直接购买和融资租赁在政策上平等,实现公平竞争,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最后,由于跨境融资租赁获得大型设备的企业不可能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为减轻承租人的负担,对其履行纳税义务可否考虑不必一次性确定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的租金为税基,分期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
3.继续执行融资租赁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印花税的优惠,以下政策是政府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的体现: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的印花税⑧;对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据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税目,依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⑨。关于印花税的这一优惠政策,建议继续执行,直到融资租赁业有了较为平稳的发展。
总之,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着很大的发展前景,同时也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比如,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2015年的税收优惠清理实际上针对的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而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自贸区扩围是必然趋势,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仍然需要继续。在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下,现行的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需要继续完善,应当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才可以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
注释: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②2013年7月3日,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③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改委.津财金〔2012〕24号,《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
④2007年11月1日,国务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8日,天津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海政〔2013〕119号,《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⑥2014年8月26日,《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珠横新办【2014】36号)。
⑦2014年9月10日,《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2013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
⑧2014年3月3日,《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⑨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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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F832.49
A
1004-342(2017)05-16-07
2017-04-17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性研究”(项目编号:14BJY198);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项目“福建自贸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取向及路径选择”(项目编号:JAS150627);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福建江夏学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培育项目“福建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合理边界分析及创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5PY005)。
林 莉(1980-),女,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士;薛 菁(1970-),女,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教授,博士;袁 玲(1977-),女,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