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股权的性质问题
2017-10-23胡新华
胡新华 林 娴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浅论公司股权的性质问题
胡新华 林 娴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也不统一。本文就从不同学说对股权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权不能简单归类为物权、债权或社员权,通过揭示股权的性质,提出股权系一种新型民事权利的观点。
股权;股权性质;独立民事权利
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有过广泛的讨论研究,但时至今日,仍众说纷纭,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对公司股权性质进行阐释前,笔者向T法院商事线的法官作了简单的摸底咨询,对其性质,基本倾向认为公司股权为债权属性。但通过近段时间对公司股权问题的一个粗浅学习,笔者对“公司股权属于债权”的观点还是持有不同意见的。
一、有关股权性质学说的梳理
股权性质经过长期的争论,主要形成四种学说,即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和独立权利说,通过理论梳理,笔者认为股权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均存在一定缺陷性,论证如下:
首先是所有权说。股权所有权说将股权的客体认定为投资的财产,认为股东将财产投资到公司后,该财产仍然归股东所有。但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财产虽在设立时是由各股东出资的财产组成,但已经形成公司财产的,任何股东均不能以个人名义去支配该种财产。那么,若认定股权所有权说,就意味着在同一财产上存在着两个所有权,公司所有权和股东所有权,这不仅违背了一物一权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否定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独立财产,造成公司实践和理论上的混乱。因此,股权所有权说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其次是债权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股东通过把其财产交予公司,取得相应数量的股票,从而获得同等份额的收益权,其代价就是丧失对原财产的所有权。[1]由于失去了对原有财产的完整处分权,股东就成为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一切债权人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对公司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实务中支持债权说观点的理由也是基于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继而转化为对公司分配红利等请求权,故而认为属债权性质。笔者认为,债权与股权是存在区别的,债权实际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而股权是基于投资行为产生,股权具有的风险性一般大于债权。从权利内容来看,股权的内容除股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外,不容忽视的是其所包含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现代法律一般是不认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任何治理上的权利,唯一例外的是在公司破产处置程序中债权人可能通过债权人会议对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公司清算问题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涉及参与公司事务的表决权等内容。笔者再举一个显而易见的反例,债权具有诉讼时效,如果说股权属于债权,那其时效性如何体现出来。基于上述论证,对于股权属于债权的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再者是社员权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相对人是公司(社团)。虽然社员权与股权均为团体组织内部的权利,但笔者认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社员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人身权,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持社员地位、享有社员资格;而股权虽也具有某些身份属性,但其从本质上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况且,股权相较于社员权具有强烈的流转性,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其随股票的流动而发生变动,而社员权没有资本性和流动性。由此,可说明股权为社员权的认定也是牵强附会的。
二、股权归属独立民事权利的论点解读
无论是股权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其内涵均包含有股权的某一部分属性,但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股权的全部内涵,基于此,股权独立权利说目前占据了主流观点。笔者认为,物权、债权等传统的权利范畴自罗马法以来便存在,而股权来自于公司制度,是近代才产生,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兴起也就一百余年的时间,股权产生的时间比物权、债权等概念要晚得多。况且,股权作为近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较为复杂的财产现象,体现了财产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在运动过程中分离,所包含的内容较之物权、债权等传统民事权利更为丰富和复杂,很难简单地用物权或是债权来给股权定性。[2]
概括而言,股权既包含有对公司终止后财产的最终处置和所有权的物权因素,也包含了经营收益请求分配的债权特征,更包含了参与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等社员权的特征,作为综合物权、债权以及人身权等内容的权利,足以将其认定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形态,而不以偏概全的归类到其他权利中。
[1]赵远.《试析我国股权的性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82页.
[2]周友苏,沈柯.《股权出资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