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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制止欠债抢车行为

2017-10-23高幼容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蒋某宝马车陈某

高幼容

(352000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 福建 宁德)

论如何制止欠债抢车行为

高幼容

(352000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 福建 宁德)

欠债抢车行为是当下债务纠纷中债权方主张权利使用的一个手段。公检法对此行为意见不一。本文作者从公安视角对此类行为做以论述。

制止;欠债;抢车行为

进入2014年,随着我市钢贸企业在上海、江浙一带的关停并转,曾经富庶的老板纷纷携家带口驾车返乡,创业时向乡亲、朋友、担保公司的借款无法偿还,私人之间因欠债抢车的行为开始上演,甚至发展到由公司有组织地规模化地实施抢车抵债或者逼债的情形。

近来上海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我市多区县采取危险驾驶逼停车辆、抢车钥匙、拦截车主或者用车人等违法手段强行扣押车辆,迫使车主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还款甚至擅自变卖车辆抵债,给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扰乱了公民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极具社会危害性。2014年5月11日12时,在我市城区道路蒋某驾宝马车被A小车追尾,A车上3名上海甲公司的男员工,乘蒋某下车查看时抓住其手臂,一人将宝马车开走后方离开现场,蒋某当即报警称车辆及车上的挎包内13500元现金被抢。经查宝马车车主陈某2013年12月以该车抵押上海甲公司贷款16万元向我市二手车行购买该车,又于2014年4月将宝马车实物抵押给蒋某借款10万元,5月陈某因未能如期还款车辆被收回。

对于如何处理日益猖獗的欠债抢车行为,公检法意见不一。面对公民的110报警和案件久拖不决的信访,作为一线的警务人员虽才疏学浅,也觉当振臂一呼,现以蒋某案为切入点谈几点个人看法,望专家学者予以批评指正,解决实际执法中的困难。

一、抓源头,担保出借须谨慎

出借资金首先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调查,不要被高额利息迷惑而借款予他人,虽说经营、理财有风险,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了解借款人的诚信度、摸清其借贷款的归还历史,对于用不动产抵押的,不是拿到产权证就保险了,应该先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该产权是否真实存在,并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才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作法。对于动产,实物抵押的尚须防范抵押人对该物是否享有物权,尤其对汽车这一特殊的动产,因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抵押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使拿到车辆也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有必要先行向车管所了解该车的抵押状况。以免借款人利用出借人怕麻烦不懂法不知情的心理,仅一车就采取书面合同抵押、车管部门登记抵押、实物抵押等多种方式向多人超车价借款,一旦不能还款就丢车保帅,任由债权人自行抢车、分配债权,花光借款的债务人却置身度外隔岸观火。为此,出借方应尽可能地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堵塞借款人投机和侥幸的心理四处借款。从源头上防范债权的价值远超抵押物,保证债权的实现。

二、讲法治,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一旦发生债务纠纷,须冷静对待,提起民事诉讼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不能诉诸于武力伤害他人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抢夺财物,一旦过限可能让自己遭遇牢狱之灾而追悔莫及。虽然民事诉讼费时费力,可以把这种麻烦交给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民事权利。

三、先行政,治安处罚止违法

因车辆无法还贷,贷款公司采取危险驾驶逼停车辆、抢车钥匙、拦截车主等行为抢车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构成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故意伤害,应受案调查予以处理,惩戒违法分子,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四、触底线,应用刑法制裁

法制建设发展到今天,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公权力的行使用各种程序进行规范,私力救济的权利也被逐步限制,不再鼓励和提倡。触碰法律底线,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1.是 否属于自救行为,能否阻却违法性

自救行为是指侵害行为或者危险已经过去而状态存续的情况下实施的事后救助,不论刑法理论还是民法理论均对自救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首先,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其次,必须存在紧急状态;第三,自救行为的手段必须合理;最后,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以故意碰撞造成追尾抢车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是自救行为,不能阻却其违法性。即使符合自救行为的上述条件,自救行为的行使也应当由个人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救助,借助公司、企业等组织,以一种集体的力量对抗个体,显然有违法律设定自救行为是双方力量均衡对抗下的个人行为的初衷,显失公平公正。

2.有 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当蒋某报案称3名青年男子当场以暴力方法抢走其正在使用的宝马车时,主、客观上都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扣车是为了追回陈某的贷款资金,不是为了占有该车,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不能成立纯侵财类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罪。但是扣押的物品价值远超过债权价值,则可能构成抢劫。当然,控制人身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考虑成立侵权类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经济矛盾及其纠纷也日益增多,应积极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行为,但是应该制止公司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实施扣车讨债的行为。因为陈某欠甲公司16万元,乙公司替甲公司扣车讨债合法的话,陈某也欠蒋某10万元,那么蒋某也可以将车扣回,这将是怎样的社会?一个可以抢来抢去的社会,只要债务存在,只有你有能力有实力就可以扣押就可以抢,将法律置于何地?人人自危罢了。所以说,作为执法者,应当旗帜鲜明地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高幼容(1972~),女,汉族,福建宁德人,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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