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017-10-21郝伟扬
郝伟扬
【摘要】: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典型的“无形资产”,也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因专利权引发的相关纠纷属于债权纠纷还是物权纠纷,在法律界具有很大的争议。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因专利引发的侵权纠纷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但没有具体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部分学者认为专利权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适用于《物权法》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部分学者认为,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时效
一、专利权与物权、债权的辨析
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具有三种特性: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排他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拥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典型特征就是具有排他性,该排他性主要是指同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因此,专利权的排他性与物权的排他性是相通的。有的学者依据专利权这一性质,认为专利权应享受与物权一样的权利保护制度。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超过一定时间便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各个国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以及不同专利类型的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权的这一性质与债权的时间性具有类似之处,比如债权的除斥期间。物权是没有时间性的,其保护期限自物产生始、全部灭失时消。
地域性是指,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未申请受保护的地域,便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性质是专利权独有的,物权和债权都没有这一性质。物权的根本特征是对世性,即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授权的区域。因此有学者认为,专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二、裁判案例介绍
1、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北京锅炉厂诉潘代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系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属法院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北京锅炉厂要求法院确认85102032号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该厂持有的请求诉讼时效应为二年,从1988年3月3日专利授权日起算……
2、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专利权侵权纠纷类似,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与李健民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北京军区总医院指控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擅自将北京军区总医院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此种情形属由持续性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在涉案专利权利有效期内,本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江苏鸿联钢杆有限公司与张颖影、李金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案是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类似于物权纠纷,对于所有权权属的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鸿联公司以自己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由上述三份判决书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份判决书的观点是,专利权属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二年诉讼时效,并且专利权权属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专利授权之日。第二份判决书的观点是,专利权权属纠纷同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制度,但非专利權人享有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持续侵权行为,应从非专利权人停止侵权起计算诉讼时效。第三份判决书的观点是,专利权权属纠纷类似于物权纠纷,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纠纷是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因此专利权权属纠纷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著作的辨析
1、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属于侵犯专利权纠纷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一书中(592页)认为,《专利法》第六十八仅对侵犯专利权以及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对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时效均没有提及。
笔者认为,《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应当狭义地理解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不应扩大化理解,即将专利权权属纠纷也归入侵犯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并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不适用《专利法》六十八条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第二份判决书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物权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权、物权、债权都属于民事权利,是否都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现在学理界普遍认为债权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则不适用。有的观点认为专利权是“无形的物权”,是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物权是需要法律设定的。但现行的《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将专利权纳入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确认了侵犯专利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即认为专利权侵权纠纷具有债权纠纷的属性,否定了专利权纠纷完全属于物权纠纷。因此单从现有法律制度中无法推演出专利权属于物权、专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物权的规定的结论。
综上,专利权的某些性质类似于物权,某些性质类似于债权。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要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不能将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于物权纠纷,认为其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应当将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于二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专利授权之日。
现有制度是不利于专利的真正拥有者的,但裁判者不能越权裁判。只有通过立法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视为“无形的物权”,使裁判者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护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推动科技的可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