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重庆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动力机制研究
2017-10-21张焕英曾晶
张焕英 曾晶
摘要:
重庆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确定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目标,要在现有的“重庆特色”户籍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户进城,盘活农村经济资源,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本文立足于重庆未来发展目标,在产权制度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促进重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动力机制。
关键词: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3-0086-05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3.14
重庆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从2015年的44.56%增加到50%。要达到这个目标,重庆市必须在现有户籍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从而加快重庆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户。自从2010年7月29日重庆启动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截至2016年6月13日,全市累计转户112.5万户36.6万人,其中超过50%的转户人口落户于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29%上升到47.6%,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51.6%上升到60.9%,[1]极大地改善了劳动力人口的分布状况,也为重庆市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加快了城乡经济社会统筹的进程。但应该看到,目前重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越来越多的农民转户但不弃土,或者拒绝转户。原因在于过高的进城生活成本、就业难等顾虑,以及政府对农村优惠政策的增加,农村户口和农村的价值日益显现等。
在“广覆盖、低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新设立的农村土地交易所制度,以地票交易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部分收益,但农村土地的财产价值远远没有充分地实现。面对城镇建设用地紧张的困境,统筹、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成为了继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又一个改革重点。2014年12月31日,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下文简称为农村三项改革)试点;2017年国务院《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形成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在这种新形势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否会因为农村三项改革而加快,到目前来说仍是一個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提升农村物质资产的价值,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的启动资本水平是可以促进其加速转移的。然而,如何在保护农村剩余劳动力权益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动力机制,仍然是一个需要从理论及实践层面去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根据产权制度理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构建一个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动力机制。
一、产权制度理论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的清晰界定是经济资源高效配置的前提条件。阿尔钦把产权定义为“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2]。张五常认为,“产权就是一组包括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的权利束,并且具有可分割的属性”。[3]德姆塞茨认为,“产权帮助人形成那些當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4]。也就是说,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的权利束,其最终指向的是相关产权物在市场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产权归属明确、权责分明、交易自由,这样才能克服市场行为的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保证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高效性。产权所涉及的权利束是由制度来设定安排的,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人们在交易行为中的权力以及违反的惩罚。诺思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效用最大化中的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守法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5]因此,要想产权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行为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就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言,与其相关的产权包括农村物质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农村物质资产产权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宅基地及其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在此不予讨论,其改革调整需要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人力资本产权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人力资本是劳动者通过成长、教育、培训后所具有的智力、知识、经验、技能和健康状况等无形资源,人力资本拥有者在使用这些资源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换句话说,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转户进城也取决于通过就业实现其人力资本产权的程度。
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必然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农村房屋制度、农产品财产制度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制度,这些制度都深刻影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行为抉择。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例,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导致的主体缺位与模糊,使得农民拥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在行政手段的干预下经常受到各种名义的侵蚀。在目前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其处置收益水平也比较低。即使在未来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其权益实现水平也将面临众多现实条件的约束,难以得到可以持续的回报。农村剩余劳动力作为理性经济人,在特定的制度框架范围内,在自身产权权益无法清晰预期的前提下,在没有特殊情形(子女教育、年老等)发生的条件下,保持现状等待或许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毕竟转移的成本(包括迁移成本、生活成本、就业成本、心理成本等)也是无法准确估量的。而这些成本大多是由制度造成的。因此,在十三五时期重庆要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以政府、农村剩余劳动力、市场主体构成“三角”,三方同时作用才能产生推进的动力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