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
2017-10-21屈靖岚
屈靖岚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科学信息技术取得了巨大的飞跃和发展,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规范和保障作用,因此对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一、运行过程的民商法考察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的方式,买卖双方不用面对面地就可以直接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证券法等。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等。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则也不斷为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则是与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规范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确认方面
电子商务所创设的网络服务商、网上公司等新型民商事主体,不同于传统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首先,这些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一是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其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缺乏相应规范; 二是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物理主体一旦进入虚拟空间,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这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行为主体人们无法确认。再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可以不受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如果适用传统民商事主体严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便不足以体现网络市场的特点,不利于电子商务便捷性、高效性的发挥。其次,电子商务活动各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电子商务的商业行为方面
相比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以下优点:电子商务将传统的交易流程电子化、数据化,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为交易双方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使交易行为更公平。通过互联网,商家可以直接与消费者交流,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及时反馈给商家,商家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
(三)市场交易的范围与权利救济方面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引发的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
在最近这几年,我国的科学信息技术取得快速的发展,随之电子商务也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关于民商法律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民商法律的管理,来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交易。因此,相关的民商法律需要进行创新,用更严谨的法律制度和处罚制度来约束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使得电子商务更加安全化、国际化。
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民营经济资本制度、民营经济法律救济制度等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既离不开制度因素的支撑,也离不开非制度因素的支撑,所以,应该坚持制度与非制度因素的结合,主要是以制度因素做为框架。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所涉及到的和广大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领域相关的突出问题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还运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来进一步探讨关于制度制定和完善的一些具体方案。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最近这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4).
[2]纪依.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