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式创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实践与探索
2017-10-19杜承铭戴激涛
杜承铭+戴激涛
摘要: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法学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应树立整合式创新理念,基于不同行业的需求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增强实践教学效果,以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对多元法治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整合式创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实践教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培养法治人才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使命,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紧迫任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则是提高法学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首先需要一个理论制高点,以指引和统领法学教育改革。基于财经类院校在分类培养多元法治人才方面的鲜明特色,可以发现,这个制高点就是整合式创新理念。
一、整合式创新: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制高点
基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高等学校法治人才培养既要符合法治队伍建设所提出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一般要求,又要适应社会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多元化、专门化的要求,这就要求新时期的法学教育改革应以整合式创新为战略导向。具体说来,整合式创新是指以全面依法治国时期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为导向,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汇聚高校、政府、法治实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创新力量,通过多元主体间开展系统、整体而全面的深度合作,重点解决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的突出问题,使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都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从而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整合式创新”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本身是一种创造性的融合过程,即将“创造性思维”有机融合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各要素之中。
从价值层面而言,整合式创新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而言具有理论制高点的重要战略意义:一方面,整合式创新可以有效推动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实现三大体系的相互贯通、彼此促进与有机融合。其中,法学理论体系是关于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法学学科发展规律的客观、理性的认识,是对社会现实的抽象、归纳和总结,是在长期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理论体系提炼升华形成的,包含稳定规范的基本概念、方法论、分析工具及其分支结构等内容;法学课程体系则是法学理论和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载体和集中反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核心对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进行整合式创新,有助于促进三大体系间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创新,最终形成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所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另一方面,贯彻整合式创新理念,有助于进一步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和教师队伍,从而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的合力。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开展交流活动的过程中,整合式创新可以实现法治人才培养各方资源的最优配置,打破学科阻隔与体系壁垒,有效提升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和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法治实务部门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沟通互动与深度融合,建立起持续而规范的协同育人机制,实现国家创新资源共享、各创新主体优势互补,为培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时期新要求的法治人才形成协同创新的巨大合力。
从规范层面而言,整合式创新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1)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整合式创新。通过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快学科之间的资源重组与优化配置,比如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可以与法学学科进行整合式创新,以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跨学科项目研究、建设特色学科和跨学科教学团队等形式促进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学科建设优势资源方面的整合式创新。(2)不同法学院校之间的整合式创新。这是通过校际合作、资源共享解决当前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的有益尝试。不同法学院校之间的联合办学,是开放发展和合作发展理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表现和必然产物。各法学院校在创新法治人培养机制过程中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在教育资源和师资共享中各自发挥独特优势和办学特色,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联授,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潜能,也有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授课水平,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平等配置与优化组合。(3)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之间的整合式创新。这是各法学院加强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实质性合作,建立共同培养、联合培养新时期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探索建立高等学校法学院与法治实务部门的规范化联合培养机制,共同制定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共同探索形成持续的协同育人机制,按照“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改革思路,不断推进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的良好互动与全面合作。(4)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机制的整合式创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院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构筑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平台,建立多元的合作办学模式,形成国内法学院校法治人才国际合作培养的示范效应,对于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完善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合式创新的应用:财经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探索
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法学教育的共性,但跟综合性大学、单设政法大学、理工科大学、师范大学的法学教育相比,它的特色还是比较鲜明的。在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在58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所在的高校中,一共有對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9所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围绕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财经类院校,根据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求,在结合各自法学院系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规划,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探索“高校一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和“国内一海外联合培养”两种模式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不断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最终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基于上述9所财经院校的实践,可以发现整合式创新作为一种理念在各财经院校分类培养法治人才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应用,形成的主要做法和有益经验有:endprint
第一,通过对本校法学学科与其他優势学科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财经学科在学校的总体性学科设置中居于优势地位,如果要实现法学学科的特色发展,就必须借助财经院校的其他优势学科的优势资源,进行交叉研究与资源整合,这主要表现在各财经院校依托本校优势学科与特色专业,借助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管理学及外语等其他学科资源,以创办实验区或特色专业的形式,探讨法学和其他学科相结合的多元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模式,侧重培养“精法律、通经济、善管理、懂外语”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实现法学与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管理学、新闻学、外语等其他学科之间的资源整合。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律与金融实验班、涉外型卓越经贸法律人才实验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开设了民商法、涉外经贸法、政府法制三个特色方向,并创办了法治新闻人才试验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学一金融实验班和法学一会计双学位班,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在卓越法律人才实验区分别开设了司法法务和企业法务两个方向等等。同时,各财经院校还通过学科资源整合开设了丰富的选修课程,如法律英语、财经类课程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专题课程等,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在全国首开本科生“英美法证书班”,仿效东吴大学法学院做法,确定十一门课程作为“英美法证书班”项目课程,涵盖了英美主流法学院的全部主要课程,这就为培养既具国际视野又具创新精神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的财经法治人才提供了坚实的学科基础。
第二,通过与法治实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以协同育人方式实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完善高等学校与实践部门的协同育人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法治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探索适合符合自身特色的“高校一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模式”,各财经院校努力将本校理论资源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实务部门的实践资源进行整合,围绕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形成了各具特色多元化的协同育人模式。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共同完成专业考核的形式,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实现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协同育人目标。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中石油集团创建了“中国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与保监会联合设立“保险法研究中心”,与建设部联合成立“房地产法研究中心”,还联合相关社会机构设立了各种奖学金;同时,与有关法院、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30多个专业性的社会实践基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以建立分类培养的实践教学基地体系的形式,开展了“实务精英”进课堂、“实务精英论坛”“庭审进校园”一系列活动;并与有关实务部门签订《关于开展创业服务的战略合作构架协议》,内容包括学生实习、法律咨询、法律培训、课题研究、创业大赛等多个方面,促进了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育人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针对目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推行“菜单式”实习实践模式与实务部门开展全面深度合作,在完善财经法治课程体系、实训实践教育基地的长期共建、课题调研的合作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探索等方面进行互惠合作。上述财经院校的做法,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分类培养财经类法治专门人才,而且有助于促进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实现高校法学院与实务部门的双赢,从而在各行业、各领域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第三,通过与境外法学院校的学术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实现多元法治人才培养。在探索“国内一海外合作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各财经院校通过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以双方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的形式,利用域外和本地两种法学教育资源,以达到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法治人才目的。具体说来,大多数财经院校均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海外院校,通过有效整合域内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以项目合作、联合办学等形式实现人才向国际化转变、向“走出去”转变,逐步形成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教育通识化需求的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整合式创新境内外资源的主要方式有:与境外法学院校、国际组织、知名跨国公司及公益机构等签署合作交流协议,构建国际学术合作平台和关系框架,内容涉及学术交流、课题研究、项目合作、教材编写、交换学生、攻读学位等等;专门设立“国际化特色人才实验班”,聘请高水平的外国专家为学生开设特色课程,举办暑期国际交流学习班、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国际性模拟比赛,资助学生赴海外单位进行实习等。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通过设立“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多名学生赴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司、美国密歇根州法院、海因希里·伯尔基金会柬埔寨办公室、香港BIP公司等海外单位进行实习;中央财经大学与美国马里兰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等合作举办了“国际学生交换项目”,还与“国际司法桥梁”“亚洲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并通过举办“域外法学论坛”活动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多种了解域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途径,开拓了学生的国际视野。这为培养既精通国际法律规则又擅长财经知识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视野与丰富的实训途径,有利于建设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以“财经法律”为品牌,以“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体系塑造”为目标,以“多元分类实践教学”为特色,以“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精英型国际化高素质财经法治人才”为目标的各财经类院校在探索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办学理念及多元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法学教学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交流合作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对当前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创新。比如,在学科整合时,培养财经类法治人才的课程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在校内跨单位合作及开展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合作时,可以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在与实务部门开展协同育人过程中,可以不断创新丰富联合培养的形式,进一步落实“双千计划”,使师资来源多元化并具有开放性,确保协同育人取得实效;在与海外其他学校及相关组织探索“国内一海外合作培养”模式时,应基于更多“中国国情、中国问题、中国立场”,结合当下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的新任务,提高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针对性。endprint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多元法治人才:通过整合式创新实现分类培养
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后飞速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学教育依然存在“法学教育规模扩大与确保法学教育质量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的途径和层次过于庞杂、培养目标模糊,法学人才的国际视野的局限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以及法学人才的区域分布不平衡等,问题,导致出现“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法学教育低层次的过量盲目发展难以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无法达到法律人才的市场要求,致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另一方面,建设法治国家急需的既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不足,法治化的国际竞争压力丛生”,导致出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与此同时,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又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尴尬情形。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的要求,不同类型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各自不同的层次、不同需要、不同区域和不同优势,有侧重地培养不同类型的法治人才,形成以创新“跨专业、跨学位、跨学校、跨国家”的横向专业为主导,辅以纵向实践和社会服务的多元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方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而培养不同类型的法治人才,关键在于按照法治人才不同行业的社会需求,结合行业专业人才培养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来确立整合式创新的多元法治人才培养理念,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机制,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多元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目标。
首先,分类培养多元法治人才应树立整合式创新理念,明确国家社会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法治人才的不同需求,从而在培养过程中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优势资源。众所周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迫切需要一支符合全面依法治国需求法治人才队伍,这支队伍不仅包括以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为主体的法治专门队伍,而且包括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服务队伍。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如何应对和处理复杂多元的社会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都需要精通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多元法治人才。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必然使法治国家社会对法治人才有多元化需求,对法治人才多元化的需求既是应然的价值命题,也是实然的适时选择,面对多元法治人才需求建立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多元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大致说来,国家社会对法治人才的不同需求至少有四个层次:第一,司法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即建设高素质专门法治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检法司人员等。第二,行业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即满足国家社会法治的普遍需求的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具体包括通过法学教育担负起法治建设的使命,培养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所需要的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立法事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等符合各领域广泛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第三,特殊专门法治人才模式,即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如“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会计+法律”“新闻+法律”“外语+法律”等,实现跨学科、多专业的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第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即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既需要强调学生国际视野的培养,又需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这就要求各培养单位建立更多国际合作平台,为学生提供域外理论学习和实践交流的机会,切实培养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基于国家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不同层次,要培养多元法治人才,内在要求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只要有利于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各种资源都应当充分吸收利用。在实践层面,应有效贯彻协同育人、协调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地促进各培养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有效地对各种体制机制进行创造性整合,充分发挥各高等学校、政府、法律实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潜在优势。
其次,分类培养多元法治人才应以整合式创新理念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根据国家社会对不同行业法治人才的不同需求,通过跨学科、跨部门资源整合建构起中国特色的法学课程结构体系。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整合式创新尤其强调创新主体间的伙伴式合作,通过开放、共享的机制平台对各创新要素进行选择、重组和优化,形成优势互补、可持续发展的统一有机整体。“整合”一词原本的意思是融合、综合、成为整体、一体化,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整合”意味着将各种创新要素通过创造性融合,促进各项创新机制之间的协调互补,从而使创新系统的整体功能发生质的升华,形成独特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在适应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过程中,优化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对全面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关键意义。作为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素,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决定着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与能力水平。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这种课程体系的构建依据主要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因而表现为理论与应用、实体与程序法的课程模块,但无论哪一种课程模块都是围绕着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这个中心,所体现的课程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这种课程体系的弊端是将学生的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素质养成割裂开来,课程教学过多注重知识的灌输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培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所需的法治人才,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就要对传统的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构建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人才培养要求的创新型法学教育课程体系,需要在创新思维下将各创新要素进行选择性优化,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相互优势互补的统一有机整体,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体功能,具体体现在课程设置方面,就要建立符合不同行业所需法治人才的教材體系,适应分类培养法治人才的不同要求,不断优化多元法治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在精英化、复合型、应用型多元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指引下,各法学院应基于多元化培养方案,结合自身特色,开设选修性质的各种课程以适用社会对不同类型法治人才的需要。目前,各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在课程设置、授课教师选任、培养模式、案例库建设、实习实践形式等方面已经进行了有效的资源整合。以后,在法学专业教材的开发和编写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作用与功能,建立高等学校与法治实践部门协同研发优质教材的规范化机制,不断优化法学教材体系;同样,在实践教学方面,高等学校与法治实践部门也应建立起规范化的协同育人机制,切实让实务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承担起分类培养多元化法治人才中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的应有责任。
最后,分类培养多元法治人才应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中心,结合行业特色和各地实践,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各项具体机制,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对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需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围绕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从而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故此,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要与法治队伍建设现实需求充分对接,在法律职业教育总体目标与规格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类型化。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三个类型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以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求为导向,夯实基础、强化重点、突出特色。从多元化法治人才分类培养角度思考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一是“法律人才”是专门的法治人才,不是一般的法治人才;二是卓越法律人才不是普通法律人才。一方面,专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类型多元化需要运用整合式创新理念,实现不同类型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事实上,专门法治人才队伍也存在不同类型,如专门立法人才、专门司法法治人才、法律服务人才、法律教学研究人才、专门执法法治人才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其目标理念、培养模式、课程设置逻辑、教学模式与管理模式、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与考核均有差异。另一方面,解决专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层次多元与地方差异问题需要运用整合式创新理念,实现国家与地方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的资源共享。卓越的专门法治人才不是普通法治人才,但是卓越法治人才也存在国家与地方层面的差异及实务与研究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差异,这些都需要在建构具体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时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各地资源的优势互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可采用倡导学生自主学习与教师导学相结合的合作式教学,通过推进研究性教学、强化双向交流实践教学、加强过程考核以及提升国际化意识,培养出具备较强交流沟通能力、批判能力、领导能力、合作能力、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创新型法治人才。唯有如此,分类培养多元法治人才方能形成巨大合力,使法治人才的各项素养都能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