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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2017-10-19刘渊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9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野生动物

刘渊

摘要: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在我国各地区屡见不鲜。野生动物致害不但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很大地阻碍了我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在一些野生动物致害的事件中,很多的受害者,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加剧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正体现了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法律体系并不完备,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致害;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9.062

目前,环境问题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因此,许多濒危的野生动物,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一些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每年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居民,遭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伤害,不仅有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造成很多人的死亡。同时,这些地方的人们生活贫困,再加上他们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使他们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对我国建设和谐友好型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野生动物致害

1.1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

野生动物泛指在自然状态下生存、非人类养殖的动物。野生动物致害,是指由于野生动物本身的攻击性,不可避免地会在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中造成一些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损害事件,这就毋庸置疑地加剧了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矛盾,但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资源要素,就必须保护野生动物。

1.2野生动物致害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我国仅仅有几个省份出台了有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云南,陕西,吉林等。可即便是在这些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省份,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也是一筹莫展。不难推测出,在其他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区,野生动物致害的事件一旦发生,对当地的人民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他们必将束手无策。

野生动物致害一系列事件,不仅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带来消极的影响。同时,因为很多致害野生动物,很大部分都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保护。野生动物致害后,就只能一忍再忍。另外,因为受害人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他们的生活就会更加拮据,长久下去,必然会激发地区间人与动物的矛盾。

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频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难免会触及到野生动物的生活区域,虽然我们建立了一些特殊的自然保护区来限制人类的过度活动,但是人们的活动范围与动物的生存区域难免会有所重合。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虽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建立了相对来说还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现实中使很多濒危的野生动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给他们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但是,也正因为如此,野生动物的数量与日俱增,成为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2野生动物致害之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2.1生态补偿的概念以及现状

2.1.1生态补偿的基本概念

关于生态补偿的定义,学术界众说纷纭。尽管已经有一些关于生态补偿相关的学理研究,但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综合国内外学者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主要以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但包含狭义上的生态补偿,同时也包含对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让其进行一定的赔偿损失费。

对此,综合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指的是,在生态的维护建设过程中,政府或者相关受益主体会对生态利益受损一方的利益进行补偿,这就是生态补偿。

2.1.2我国生态补偿的现状

我国虽然在生态补偿方面有一定的成就,但仍然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首先,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这是由于其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界定,规定的都十分模糊;其次,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使生态补偿的实际效果与理想效果相去甚远。因为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使得生态补偿形同虚设;最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引起了一些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不公平状况的发生。而这些不公平状况的产生,就很容易打击生态维护与建设者的积极性。

2.2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补偿理论的支持

和谐社会的内涵,是要建立和谐的生态关系,也就是人与自然、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当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时,人们的财产或者精神遭受了一定的损害,这时,就必须对受害的人们进行有效及时的利益补偿。这样,才能使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态环境。

其实仔细想想,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不正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利益失衡吗?在现实很多的野生动物致害事件中,一些地区的人们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为了保护生态利益,必须做出一定的让步,所以因此而受益的群体对此必须作出一定的补偿,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3生态补偿视角下野生动物致害救济之缺陷

3.1立法的模棱两可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 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按此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当出现野生动物致害的事件时,如果想要获得国家补偿,这里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是有十分严苛的限制的。

“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的经济以及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因而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它们是人们负有的义务。而在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动物,它们根本算不上国家或者是地方的重点保护的动物。因此,当发生这些动物致害事件时,处境就十分尴尬。例如,在湖北十堰的野豬致害事件时,它们作为“三有”野生动物,该地区的农民就很为难。首先,野猪是“三有”动物,农民必须保护野猪,不得随意猎捕;同时,农民辛苦的农作物遭到了野猪的侵害,但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属于野生动物致损获得补偿的范围,损害不能获得任何的补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endprint

3.2地方实施细则未具体化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一系列的实施条例,都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并没有作出细致的,详尽的法律规范,而是仅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且授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的具体补偿办法。所以实质上至关重要的,是在地方立法中,关于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具体实施规则。我国很大一部分的省份,在其地方保护实施办法中,并无相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即便是有的少数省份的地方,也仅仅是提到此类的补偿问题,当然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的重复论述,既没有体现出地方特色,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3.3补偿资金来源未明确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十分粗略:“對于国家以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当发生致人损害的事件时,一般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但在具体实施中,到底是哪一级地方政府承担补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野生动物很是稀少,理所当然很少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可是政府的财政能力,完全可以负担补偿经费。相反,一些欠发达的或者正在发展中的地区,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来说很薄弱,但这里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甚至泛滥成灾,一旦有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发生,受到损害的群体迫切需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可是地方政府在此类的补偿问题上,往往是爱莫能助。

4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

4.1明确补偿范围

所谓补偿范围的界定,就是应该明确,对于哪些野生动物、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对受害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从而进行补偿。结合实际情况,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补偿的范围应该界定为,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通常是列入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三有动物”。特殊情况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生态状况所确定,造成物质以及精神损害的,受害者依法有权取得国家生态补偿。

以往因经济能力不足,将“三有”野生动物致害并不能获得国家补偿。然而在今天,我国的经济能力与政府的财政能力早已经不同以往。因此,将“三有”野生动物纳入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是势在必行的。

4.2完善地方补偿细则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解决的是“该不该补偿”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只是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比如“谁补偿”、“补偿多少”以及“怎么补偿”等这些具体问题并不清楚。因此,应当完善地方立法,来建立一套完整地方性制度。

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就是,补偿主体是谁。我国在实践中一般认为,补偿主体应当包括三级政府,也就是省、市、县三级。至于说负担的比例,一般是按照省级承担百分之五十,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剩下的百分之五十。这是以现有的实际情况总结的。当然,在一些特殊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补偿力度。补偿不等同于赔偿,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4.3机制解决资金困境

关于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也就是政府和市场。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生态补偿是政府主导的,也就是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就是通过国家财政的方式来实现的,这难免很单一。由于我国各省经济条件相去甚远,尤其那些经济条件不发达的地区,正好是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收入欠佳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野生动物致害,在其补偿金上便会形成巨大缺口,当发生此类情况,便会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国家立法中,可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划定额度,额度以上有国家财政支付,额度以下由当地财政支付。这样不仅让资金流向合理化,且能达到利益分配均衡化。这便是生态补偿意义的最大升华。另外,可以在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生态补偿基金的试点工作。

5结语

在现在这个环境保护的时代,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已经处于一个不容小觑的地位。野生动物和我们人类生活在同一个星球,是我们人类的朋友,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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