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2017-09-30李佳聪
李佳聪
[摘 要] 从所得税会计相关概念入手,分析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陈旧、对所得税会计没有明确的认识及我国所得税会计人才缺口巨大的现状。根据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的缺乏独立标准、核算结果不正确、政策理论不相符等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应对策略,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协调矛盾,理顺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推动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实施和发展,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10-0122-03
一、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概念
(一)所得稅的定义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个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范围很大,一般说来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又比公司所得税的范围大,涵盖公司所得税的范围,还包括流通渠道的收入所得、劳务派遣的收入所得、资产转让的收入所得、分红分息、租金、捐赠等。
(二)所得税会计的定义
所得税会计与会计是有本质区别的。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定义,是确定纳税方纳税所得的一种会计理论体系和核算的方法。由于我国国情的不同,不能以国际上对于会计的概念来定义我国所得税会计的范畴,这其中有固有的历史差距和时代变迁造成的区别。
(三)所得税的特点
所得税本身是一种费用,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显示的收益分配的费用。企业向税务部门所缴的所得税,是企业一种收益的分配,只不过是分配给了政府。这种分配可以说是企业为了获得经济收入所必须产生的费用,属于企业运营的成本。这种成本不是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发生的,而是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
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本身又有永久性和暂时性的差别。永久性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只在当前发生,不会在未来出现。也就是说,企业的所得税必须在发生收入的时间节点内缴纳发生收入所得的费用,而不能延后分期纳税。暂时性是指企业纳税前的收入和纳税后的余额在未来回转发生,也就是说企业在当前所缴纳的税款,会在未来某一时间转回,使纳税后的收入变成暂时性费用,不具有永久性的意义。
(四)所得税会计的特点
所得税会计是核算的方法,而核算的方法又有许多种。目前我国常用的核算方法有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递延法。对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来说,使用的都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它是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来确定企业的纳税基础,再按照两者在应付税款的时间和抵扣税款的时间上的差额,确认递延后的资产所得税和负债所得税。递延的事情发生在纳税时或纳税后,造成未来可能会少纳税或多纳税的不同结果。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现状
我国最早的所得税出现于1983年,当时它只不过是一个小税种,占据企业税收的比重也不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它已经走进中国税收的舞台。但是,既使是所得税在税收中比重逐渐增加的今天,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所得税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相关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研究的缓慢,使我国的所得税并不被许多企业所重视,所得税会计核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陈旧
目前企业普遍应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还是依据不健全的税法,通过减去企业纳税前的利润,得出纳税后的利润。这种传统的方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其实是将企业应纳税作为会计所得税,很显然,这种核算的方法是简单而片面的。这种方法的前提是法律与制度的统一。但实际问题却是,法律和制度之间存在因果的变化性,这种变化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核算出现错误和遗漏。企业纳税前的利润和企业纳税后的利润的标准并不统一,必然造成纳税后的利润不准确。很多影响纳税前后的因素有本质的区别,产生的结果也是差距很大。如果扔按照当前的税法和制度来执行,势必会越来越拉大两者之间的差距,造成矛盾的激发,引起企业和纳税部门的多方不满,不利于国家的税收工作开展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的推广。
(二)对所得税会计没有明确的认识
在很多企业看来,所得税会计只是会计的一个附属工种,却不知所得税会计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个方法,这个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纳税的成本,节约企业的资源。
(三)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人才缺口巨大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人才缺口巨大,严重缺乏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经验的相关人才,这是造成我国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出现问题、所得税会计核算开展缓慢或成效不明显的决定性因素。
三、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独立标准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所得税会计的规定也不明确,缺乏独立的标准。比如,一些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损失、活动推广费用、招待费、差旅费、因为偷税漏税所缴纳的罚款等,都应纳入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范畴之内。因为这些费用从表面上说是会计负责的范畴,实际上属于税法规定的范畴。这就使税收和会计的两种不同的财务体系没能够各自独立起来,税法和会计之间互相纠缠,互相影响,不能做到独立自主,自成一体,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来说,在业务上没有绝对的区分和界定,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核算结果不正确
目前很多企业常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这是一种使用互相结合进行关联核算的方法。这种方法不用对不同时间节点内确认的所得税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因为时间节点差异而得到的纳税金额在转回时,按照计算所得的应当转回的所得税税率进行费用转回。然而,这种核算的结果不一定正确。
第一,如果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企业税款的税率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开启了新的纳税项目进行纳税,按照当前这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递延的方式进行核算的话,是不会对企业纳税账户的余额进行相应调整的。因此,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的税款余额也就不能反映出企业未来几年内缴纳税款的情况与变化。
第二,企业要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来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费用,就要用到转回时的原有的所得税税率,而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很难保证与原有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这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来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的工作量和核算的难度。
第三,我国目前广大企业采用的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果我国的广大企业还在使用这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进行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会导致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与会计准则的原始规定彻底脱节,不利于企业会计水平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提高和开展,也不利于我國所得税会计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缩短差距,加强交流和学习,会极大的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所得税会计的长足进步。
(三)政策理论不相符
我国企业目前广泛采用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有很多种,常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然而这种方法与现行我国的会计政策还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最集中的问题体现在,递延方式在资产债务表因为某些原因变更之后,还是否可以满足现行会计政策的要求,还是否符合现行会计政策中关于会计方法的定义范畴。实际上,很多企业所用来核算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仅仅是用来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和余额,属于一种对企业未来应缴所得税款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的一种预判。可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却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规定为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作为现行会计政策改变的评判,这样的规定,与会计政策极大不相符,也与会计变更理论差距很大,不仅不会帮助企业作为明确的政策指导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工作,促进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工作推广和开展,还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工作难度和压力,增加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和工作量,严重制约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健全。
四、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建立健全我国所得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是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先决条件和迫切需要。这种法律法规的健全应该是全方位的,多元化的,要分四个步骤走。
第一,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严谨、规范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色性出发,而不是以国际的税法作为唯一的参考和规范,要做到因时而变,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要在相关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要严格强制企业执行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和规定,把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企业必须具备的工作和责任来抓,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二,在针对我国国情所制定的有社会主义经济特色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多少,什么样的企业有什么样的税基,税基有什么样的变化,变化后的税基该怎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会计要在法律规定的税基顶定义下,开展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以税基作为参考和基准来确定企业的成本、纳税项目与企业核算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和流程。
第三,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执法力度,不能让国家制定的所得税法律沦为空谈。要在法律中严肃指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违法违规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指明对违法企业的制裁规定和惩罚力度,敲山震虎,警钟长鸣,起到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维护法律的至高权力。
第四,要深刻贯彻落实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应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让所得税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同时,要求企业开展所得税法律的学习和教育,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因为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制约和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也很多,导致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并没有出台一套可以让所有企业值得参考和遵循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规范。企业所使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也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都是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所进行的。有的企业使用常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有的企业使用应付税款法,有的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有很多企业考虑到前文提到的政策理论不相符的问题,采用完善资产负债表的方法,代替或放弃递延法,希望得到更加精准的结果。然而,实际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递延法之间的变化关系归根到底还是在于会计政策的变化。所以,无论企业如何改进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只要会计政策发生了变化,都势必要受到影响。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才有必要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出台一套行业标准。在这套标准中,无论会计政策如何变化,都不能脱离于标准方法的范围之外,都要在标准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风险控制之内执行。这样一来,不管会计政策怎样变化,企业只要依照标准方法,进行有效的变化,都能够把政策变化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和负担,增加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率,推动企业开展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的动力,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
(三)协调矛盾,理顺关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这些矛盾集中体现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上。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把企业罚没的资产、偷税漏税的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租金、分红等列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之外。而现行的会计制度,企业是可以将罚没的资产、偷税漏税的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租金、分红等列在企业的成本之中的。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却又很难说企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因此,现阶段,要想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能够正常开展,为企业的经济建设和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须要协调这种矛盾,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合作,增强交流和沟通,把这些影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问题进行整理和讨论,制定一个能够满足多方利益和要求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既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保证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法律效力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实施和发展,为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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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