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担保研究
——以山西省农村信贷为例
2017-09-29蒙龙光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蒙龙光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担保研究
——以山西省农村信贷为例
蒙龙光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对发育与成熟,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远远滞后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一情况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短板。尤其是农村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贷款审批难,信贷成本高,农户个人诚信体系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农村金融信贷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以山西省农村金融信贷为例,通过对山西省农村金融信贷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未来农村金融信贷发展的几项可行性实施方案。
农村金融 信贷担保 创新机制
多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朝野上下焦虑的大难题。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和措施,旨在推进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改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农村金融却成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真正需要得到信贷支持的大量农业发展项目无法获得支持,而农村资金却被一些人利用种种手段流向非农领域,诸如开发房地产、小额信贷公司、发放高利贷、城镇建设等。这种情况久治不愈,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而担保问题是制约农户信贷的关键。于是,创新现代农村金融信贷担保方式已是发展农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信贷的现状分析
笔者从山西农信联社获悉,截至2015年6月末,山西省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为3578.12亿元,较年初净增了207.44亿元,同比多增60.5亿元,增幅为6.15%,同比提高1.47个百分点。其中:农户贷款余额1222.2亿元,较年初增加35.91亿元;农村企业贷款余额1646.01亿元,较年初增加142.12亿元;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余额80.4亿元,较年初增加5.5亿元;票据贴现475.3亿元,较年初增加22.41亿元;其他贷款余额154.18亿元,较年初增1.5亿元。
图1 山西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存贷款余额变化
多年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迅猛增长的贷款业务有力地支持了山西经济的发展,提升了农信社的社会服务水平,增强了农信社的经济实力,但与此同时贷款风险也日益显著。如何处理好贷款数量增加和贷款风险降低之间的关系,提高信贷资金的质量,强化农信社信贷管理水平,有效的防范信贷风险,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实时监控和预测,已成为当前山西省农信社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工作。
在信贷市场中,交易双方做出决策当然是有一定根据的,信贷部门在作出贷与不贷的决策要依赖所收集的贷方信息。贷方主要是分散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收集信息非常困难。信贷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非对称信息理论是农村信贷研究的重要课题。利率市场化意味着“放权”,供需双方将根据市场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优化其经营行为。在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主要是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金融机构对农户实施信贷配给。利率市场化也是改善农村金融市场效率,实现农村经济转型与升级的微观基础。
图2 山西省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山西省农村信贷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贷可担保物有限
农村信贷担保难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可担保物有限。信用贷款的额度非常小,超过一定的额度农民就必须提供担保,或者是其他有经济实力的人作保证,或者是抵押物品。由于环境和历史的原因,农民的财富一般与土地有关,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一般来说,农民想用这些作为抵押来借款,但在当前却无法逾越法律的难题。因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仅有承包权并无所有权,更没有自行买卖处置的权利。农村金融机构考虑到其中的风险,一般不愿接受这些担保形式。对于房屋,由于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即使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农民以房屋做抵押,在农民无力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得到的也只能是房屋的建筑材料,没有实际意义。再者,农村里也少有人能满足银行的条件而作为他人贷款的保证人,人的担保也难以实现。农户申请贷款,既无合适抵押物又无合适保证人,大多难以成功。
(二)农村信贷担保形式创新不足
目前,农村信贷担保主要有不动产抵押担保、动产质押担保等。抵押、质押贷款虽然风险防御能力高,但实际中农村抵押物、质押物较少。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担保时依旧沿用城市信贷担保方式,鲜有创新。而一些担保方式在理论上可行,在实际中也却难以推行。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适用性,但也有很大局限性,在现实中推行阻力较大,效果并不理想。一般而言,联保的方式只能局限在相互信任的亲戚朋友间,一旦扩大范围,就易产生信任危机,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现实是没有土地流转市场而无法流转,当地金融机构不予接受。
(三)农村信贷担保缺乏第三方担保机构介入
就全国多数不发达地区而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农民信贷缺乏可担保物,亟需第三方担保机构介入,为农民与金融机构搭建一个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对接,解决农民借款担保难的问题。这种担保机构可以是政策性支农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扶持的中小企业,其余担保公司基本不从事担保业务,担保功能极其有限。信贷担保机构要求的注册资本金较大且审批较严,一般在一千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资本一般没有足够实力注册,只能由政府财政出资成立,使得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数量一直较少。部分乡的县城存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办事处,其信贷担保覆盖面较小,担保需求满足率较低。这还可能同时造成农村信贷担保市场缺乏竞争机制,出现垄断性的担保收费即担保业务定价过高,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由财政出资成立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也主要为政府扶持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人数众多的农户、个体户等大额信贷需求的担保却往往不能满足,使这部分借款客户的信贷担保沦为“被遗忘的角落”。此外,担保机构受盈利能力和资金补充机制的限制,往往难以提高担保能力。
(四)缺乏完整的组织体系
中国农村缺乏像日本农协那样完整的组织体系,分散作业,互不相干,遇到风险不能互保,且没有风险防范体系。
三、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为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笔者认为,搞活农村金融,必须实行土地确权,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土地真正成为农民可以用来激活金融的重要工具。为此,应尽快制定《土地法》,把本属于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允许土地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入市场。只要把这块资产盘活,农村金融就会爆发出极大的活力。与此同时,应尽快制定《农村金融促进法》,对促进设立农村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创新、财税扶持、完善农村信用环境等问题要做出专门规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于2014年6月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指出,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
据此,一方面,我们应按照上述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建立农村全覆盖的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进农村诚信建设;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是实施农村征信业务的主要主体的现实,应对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征信业务予以重点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采集更多的非银行信息,完善农民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起完备的农户信息电子档案。要强化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对于诚信农户,分别授信,在借款时给予一定优惠;对于失信农户,则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提高其失信成本。另外,要加快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共同体”建设,并将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和共享,使之成为一种农村公共物品。
(三)拓宽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综合创新
不同于城市居民,农民没有固定收入,自有财产少,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可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就更少,农村信贷门槛过高,这是农民担保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考虑到农民所有财产的特殊性,可担保物范围应该允许与城市工商信贷担保物不同,应比之更为宽广。在新形势下,应与农业和农村改革深度融合,开展基于农村土地的综合性金融创新。
农村信贷的担保物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二是具有可流转性,即法律允许其流转,且现实中有流转的可能。要使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自有房屋等满足上述条件,能作为合格担保物,就要有相应的各种制度,如加快确权登记、落实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木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都应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规范财产评估,建立统一的产权评估标准,可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村委会、村民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以村为单位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专业评估,评估报告提供给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配套的土地流转市场,畅通流转信息,探索土地信托流转、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等方式,使担保物在被银行等收走后能流转出去,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实现,借款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又不会丧失。
总之,搞活农村金融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按照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紧紧围绕以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来思考问题,我们就会破除旧的观念,作出适合农村发展需要的金融政策调整,我们就会打开新的广阔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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