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困境思考
2017-09-29姜俊华中国铝业连城分公司
姜俊华 中国铝业连城分公司
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困境思考
姜俊华 中国铝业连城分公司
企业质押财产是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资产形式,因其自身特性在质押过程中存在着实际操作难度较高的问题,而此问题的解决,也应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当前背景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身为主,通过市场机制的途径予以解决。
知识产权 企业 融资 市场机制
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资金短缺困难需对外筹措时,质押自由资产是解决资金不足的重要途径,传统质押如厂房、生产设备、自有车辆等物质财产,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在企业资产占比中的分量越来越大,对于现代企业尤其是网络企业,质押知识产权甚至成为其对外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只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质押知识产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企业质押知识产权的当前态势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
质押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将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以担保债权的时间,如不能如期履行时债务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卖、拍卖或以其他方式优先偿付债权人的债权。就其作用而言,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基于优势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实现价值的编写,为企业经营发展获得资金支持,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于债权人来说,知识产权质押开拓了新型金融业务,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就目前来说,我国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制度安排上表现了很强的政府意志,从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至2006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及配套的政策,以及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来看,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以此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进。各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为企业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通过研讨、试点等方式推动相关工作进行。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度,政策精神的部署,还是自主试点的推进,都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新型质押财产,在企业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由此才需要国家不断进行推进。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企业实践
知识产权质押的双方与传统有形财产的质押双方并无实质性差异,供求双方分别为企业代表的需求方和银行代表的供求方,在此过程中政府和中介机构也扮演着一定的角色。银行投放贷款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操作过程中的贷款风险,为了控制风险,银行是会将其控制在可接受的知识产权风险范围内。
从当前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来说,主要存在政府行政推动、政府出资承担风险、政府创造环境以及政府补贴融资等四种形式,在此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甚至可以说银行愿意为企业知识产权投放贷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行政推动或是信用担保,企业自身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无疑是需要加强的。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问题的成因
就目前企业质押知识产权的几种形式来说,政府甚至发挥了取代企业本身的功能,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这一新型质押融资形式上并未如传统财产融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政府作为企业经营和银行行为的监督者,在知识产权融资中发挥的作用过大,无疑是不符合政府角色定位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与知识产权的本身属性所决定的。无论是专利技术、企业标识还是版权作用,都是无形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专利技术、商标等的评估困境并非知识产权独有,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和制度一向不够完善,加之知识产权受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影响较大,以著作权为例,同样的电影作品受社会环境、文化需求、市场推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战狼2》上市是十一天票房可达34亿,而同期上映的其他电影作品票房甚至难满百万,要求企业、银行、中介甚至政府在电影上市之前对其市场价值做出准确评估,无疑是缺乏现实可能性的。
目前来说,我国虽然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尚未形成完整、成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则,甚至可以说,追求知识产权经济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可操作性是不现实的,以致相关主体应当改变财产价值准确性的目标追求。经济技术的发展并未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实质性的提升,目前我国专业强、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相对缺乏,即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上也是成效乏陈。我国经济水平最发达地区的深圳的几家评估公司曾对某项一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最高估值3000万元,最低估值500万元,二者相差竟达6倍。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易,与机制建设有关,更是人才缺乏所至。一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一般对专利、商标乃至日常生活常见的著作权等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大多停留在概念、区分等层面上,难以对其价值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另一方面,企业、中介乃至政府机构等单位,又对财产评估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无法利用金融、审计等经济手段对知识产权做出有效评估。换而言之,知识产权评估的困难主要在于复合型人才的缺乏,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合理认识,需要相关人员对金融、知识产权、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都有一定的认识,甚至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社会管理经验,才能对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做出合理的估值和风险判断。从人才需求的条件来说,这一要求是非常高的,甚至可以说,相关人员仅凭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便可成为业内专业人士。
与人才建设相伴随的还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甚至政策精神的不完善,企业、银行以及政府进行操作过程中,缺乏可供指引的规则,无法有效地认识、分析在此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虽然为企业投放贷款制定了操作规定,但上述规定基本上还是基于有形财产的操作,对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还局限于权利义务的说明、争议程序的陈述等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争议等法律风险方面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得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调整难以切实开展。
传统经济体系下成长起来的银行习惯于有形财产(如企业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的融资贷款,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财产质押融资方式缺乏操作实践,因此对其表现的并不积极。诚然,与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的波动性更强,银行无法对其经济价值做出合理的分析和风险管控,需要面临着更强的贷款风险,对知识产权融资持保守态度符合银行的经营利益。
三、解决知识产权融资困境的思考
知识产权无形性的属性、社会经济环境对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影响、专业人才的缺乏、体制机制的不健全、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而设置的限制等,都是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要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就要继续发挥政府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在融资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制定好规则、明确好关系、控制好风险的基础上,放手让企业自主进行相关活动。
应当认清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完善无形资产交易评估平台。当前知识产权资产交易市场尚需加强,交易信息有待透明,通过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发展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加强专利信息交易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国性的市场,或者建立地区性的交易市场,但保障信息交流通常的市场机制。从评估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未来,市场法、成本法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配置相应的变量、参数和计算方法,这又会增加评估的难度。
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保守态度,很大程度上在于难以正确认知和控制知识产权未来市场风险,在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中也应当对此予以考虑,具体而言是为其提供质押融资担保服务,发挥保险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质押融资风险多方风险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参与的各方除需款企业、贷款银行外,还会有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其中,而担保企业的参与,会使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以及未来履行中的风险降到更低的水平,有效提高银行向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使其能够更加合理地控制未来市场未来风险。
政府作为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可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专项基金、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银行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财产的积极性。而政府作为银行行为的重要监督主体,可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交流,针对银行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以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目前这项工作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结语
在探索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对外融资新形式上,不应固守传统资产构成下有形资产的模式,应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的未来性以及风险的受影响性等方面的问题,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的社会发展现实,结合现有法律法规、金融工具和评估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探索研究符合知识产权特性、企业融资需求和银行风险控制需要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在此体系中,政府发挥着必不可少的规则制定、交易监督以及市场引导等重要的作用,但也应当认识到企业、银行是知识产权融资交易的真正参与者,政府不应越俎代庖、大包大揽,造成市场行为错位,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社会责任。
姜俊华(1965-),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大学本科,现就职于中国铝业连城分公司,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