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尸检 医院担责
2017-09-27
案情回放
71岁王某感冒病刚好没几天,突发心悸及胸闷,被家人送往辽西某人民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型)、高血压。医方及时对王某采取救治措施,并继续观察。当晚20时,王某心脏骤停,瞳孔散大,不幸死亡。次日,医方向死者家属出具内容为“王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因当初住院系王某亲属帮助联系该院医生安排,所以,王某子女对其母亲的死因虽感突然、无法接受,但未提出质疑,医院也未对尸检事项予以告知。王某家人处理完丧事不久,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医院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医方则认为,患者系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医方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向所在的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分析意见为:从现有资料分析,不能完全排除心肌梗死的可能性;若尸检确定仅为心肌梗死,则医方的治疗存在不足;但死者因未进行尸检,无法肯定其诊断和死因,因而也无法就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分析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后,原告虽对王某的死因未提出质疑,但被告医院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未向原告告知尸检的理由和必要性,导致医学鉴定就王某的死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大小无法进行判定,故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遂判决被告某医院按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9607.09元。
法理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卫生部在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相关文件中,推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在该汇编第一篇公共告知部分第10项《尸体解剖告知书》中,详细记载了向患者家属询问是否进行尸检、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机构,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责任无法判断死因时自行承担责任等事项。卫生主管部门向医疗机构推荐使用该知情同意书,表明尸检对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解决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一方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若在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后,患方明确表示拒绝,医方不再承担因告知义务而引发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从未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相关事项、风险,也从未要求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不仅侵害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还因没有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医方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