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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倾销概述与倾销幅度的计算和启示

2017-09-22崔立军

中国经贸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反倾销

崔立军

【摘 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调查程序和时间安排,分析了正常价值、美国价格、倾销幅度的计算过程,并以倾销幅度的计算分析作为切入点,提出了在生产要素(FOP)数据提交、倾销幅度计算等反倾销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反倾销;正常价值;美国价格;倾销幅度

反倾销是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之一,世贸组织(WTO)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倾销成立、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尤其是自2008年到2011年,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达248起,在这些反倾销调查中,美国一直占据着第二的位置,第一位是印度,第三到五位分别是阿根廷、欧盟和巴西。因此,加强对美国反倾销调查的研究,对于维护我国企业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基本程序及时间安排

1.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1)商务部(DOC):负责国外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调查。通过要求应诉企业提交问卷及补充问卷、现场核查等方式负责裁定国外生产商是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对美销售。

(2)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为倾销进口产品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并确定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是否和国外生产商存在的倾销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以上的结论全是肯定性的,则发布反倾销税令,由海关执行。

2.反倾销调查法定基本程序及时间安排

(1)第0天,美国相关厂商或组织同时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反倾销控诉案。

(2)第20天,DOC决定是否立案,启动反倾销调查。

(3)第21天,ITC初裁听证。

(4)第45天,ITC做出损害的初步裁决。

(5)第68天,DOC向应诉企业、组织发出调查问卷。

(6)第68+45天,DOC向应诉企业、组织发出调查问卷回收之最终期限。

(7)第160天,DOC完成初步裁定并公布初判倾销差额。

(8)第160+18天,DOC完成初步裁定并公布初判倾销差额后18天内,进行现场核查。

(9)第190天,DOC发布实地查证报告。

(10)DOC完成初步裁定并公布初判倾销差额后57天内,DOC举行听证会。

(11)DOC完成初步裁定并公布初判倾销差额后135天内,DOC公布最终裁定及反倾销税率。

(12)DOC完成初步裁定并公布初判倾销差额后180天内,ITC公布产业损害最终裁定。

(13)ITC公布产业损害最终裁定后7天内,DOC发布反倾销命令,由海关执行。

二、原始问卷回答和倾销幅度计算

1.美国商务部(DOC)的调查问卷分为A卷/分别税率申请卷、B卷、C卷、D卷和E卷。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A卷/分别税率卷:美国DOC主要搜集被诉公司在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公司结构、会计惯例、销售及产品。

(2)B卷:说明同类产品的内销或第三国销售,因为中国目前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此卷对中国不适用。

(3)C卷:向美国DOC提供应诉公司对美国销售数据库,数据字段及控制编码,扣减调整及与财务数据勾稽。

(4)D卷:向美国DOC提交应诉企业单位产品生产消耗(生产要素即FOP),要追踪到原始记录及财务记录;提交有价值的副产品或联产品的成本冲销;按市场经济采购原则应诉企业自己的成本数据;提交替代国价格数据。

(5)E卷:在美国深加工信息。如果在美国没有深加工信息,DOC也不要求提交E卷。

以上答卷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由应诉企业协作和律师团队共同完成,并由专业律师事务所代为提交。

2.倾销幅度的计算

(1)正常价值。按照生产要素法计算商品的正常价值,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用印度、泰国、菲律宾等国家中某一国家的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计算公式是:

正常价值=生产要素的消耗值(如玉米、电力、人工等)×替代国价格+制造费用+销管财费用+利润

(2)出口价格。普通出口销售及CEP销售,扣减到出厂前价格水平时需要扣减的主要项目包括:内陆及国际运费、内陆及保险费、港杂和装卸费(以上均使用替代國价格);信用费用;美国关联公司及有关费用(以上CEP销售适用),使用替代国财务比率。

(3)计算过程。美国商务部(DOC)及相关机构的计算过程使用专业的SAS软件,进行编程计算,最终形成销售、生产要素和替代国价格数据。然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

三、美国正常价格的计算口径

1.正常价值的计算步骤

美国商务部官员在计算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的计算步骤包括:

(1)应诉企业呈报生产要素(FOP)数据表。其方法是根据消耗统计,计算出每生产1kg产品之各种原料消耗。由于生产产品可能品种不同,使用原料也略有差别,每批货物包装物也有差别,同时汇率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每批货物正常价值可能会存在细小不同,在计算总的正常价值时会用到加权平均的概念。

(2)计算每种直接材料单位质量(1kg)从供应商地点到工厂的运输费用,即:单位运费=运输距离×运输费用替代国价格。

(3)计算每kg产品每种直接材料成本=每kg产品消耗量×(生产要素替代国单位价格+单位运费),然后加和。

(4)直接材料、劳工、能源小计=直接材料+直接能源+直接人工。endprint

(5)制造费用=替代国制造费用占直接材料、劳工、能源小计的百分比×直接材料、劳工、能源小计。

(6)制造成本=直接材料、劳工、能源小计+制造费用。

(7)销售一般管理费用=替代国销售一般管理费用在制造成本所占比例×制造成本。

(8)销售成本=制造成本+销售一般管理费用。

(9)利润=替代国利润占销售成本比例×销售成本。

(10)正常价值=销售成本+利润金额+包装材料-副产品抵扣。

2.美国价格的计算

(1)在我国反倾销应诉中,所谓“美国价格”通常是指出口美国商品在生产商仓库中的价格,计算时根据销售交货条件将单价中扣除从出库到交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即美国价格=单位价格+单价调整-折扣-国内运输佣金操作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增值税调整。

(2)单位销售价格由销售部门通过合同确定。

(3)国内运输费用=单位产品包装后重量×仓库到港口距离×卡车运输替代国价格。

(4)佣金和操作费用=单位产品包装后重量×佣金和操作替代国价格。

(5)国内运输、佣金和操作费用=国内运输费用+佣金和操作费用。

(6)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国际运费+海运保险。

(7)在采用替代国价格等商务部计算条件下,计算美国价格。

在对具体进口商品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美国价格后,再依据前述公式确定该商品的倾销比率。

四、美国反倾销案例的启示与建议

综合本文前述情况,在应对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工作中,中国应诉企业、律师团队和政府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直接材料的等级描述

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直接材料、燃料都有相应等级和标准,不同等级标准原燃材料其替代国价格存在巨大差别。曾经有某国内生化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根据检测报告将其使用的玉米描述为等外品,通过律师说明这恰恰证明企业执行了相关国家标准,同时证明该原料使用不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及相关卫生等要求,被美国商务部采信,相应替代国的价格大大降低;又再如煤炭,烟煤、无烟煤、亚烟煤替代国价格也存在巨大差别,用工厂的分析报告,参照相关国际、国家标准,美国商务部同意了应诉企业所陈述使用煤种是亚烟煤的陈述,替代国价格也非常低。因此在答卷中,直接材料的等级描述必须引起应诉企业的高度重视。

2.关注产业链(一体化)对正常价值计算结果的影响

例如对美国出口鱼片,如果原料活鱼为自己企业一体化养殖生产,则要呈报活鱼养殖中的饲料、人工、电力消耗等相关生产要素,再按照加工鱼片消耗的活鱼量推出单位消耗,累积计入鱼片生产要素之中,于是在最后呈报的FOP数据表中就没有了活鱼一项,相应饲料,人工和电力消耗等项数据会发生变化。再假设该公司由于建设在比较偏远地区,电力供应困难但却有丰富廉价的煤炭资源,为解决电力供应降低用电成本,自建小型火力發电厂一座发电自用,相应的生产要素中就可以去除电力一项,而增加动力煤等发电过程生产要素消耗,发电过程会产生粉煤灰等副产物。通常情况下,产业链的延伸会降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副产品数据的统计和提报。例如在我国某些地区,粉煤灰几乎就是废弃之物,每吨的销售价格只有几元人民币,但采用泰国等地替代国价格,每吨价格竟达140多元人民币,通过冲销,同样可以降低正常价值,降低倾销幅度。

3.加强律师和企业应诉领导团队能力建设

反倾销应诉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律师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既需要在总体上指导企业准备成本和销售数据库,还需要在细节上及时解决企业在准备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因此,律师的经验、能力、敬业精神、团队合作能力对于企业获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另外,由于反倾销涉及大量的财务和数据处理,律师团队的会计能力、SAS数据处理能力和替代国数据搜集能力也不容忽视。

同时,由于律师有时存在专业知识方面之局限,反倾销应诉企业必须建立高效、专业的团队与律师团队进行配合,以便在问卷提交、倾销幅度核算、现场核查等应诉工作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

4.加强企业之间的团结与协调

通常美国反倾销应诉企业不止一家,但国内的部分企业尤其是行业领先企业在对美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出发点仅仅是瞄准同业中主要竞争对手,认为只要是终裁税率大幅度低于对方就是胜利,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律师在给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答卷及评论中攻击竞争对手,映射美国政府官员对本企业歧视性对待,其结果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形象,对终裁的最终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5.从国家层面上解决“非市场经济”定位问题

2001年11月11日,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在卡塔尔多哈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签署,标志着中国15年的入世努力获得成功,正式成为WTO的一员。该次会议由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入世后15年之内(截止到2016年11月10日),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除非其能够自身证明。根据该条款,在2016年之前,WTO成员方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价格(即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除非中国企业能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非市场经济条款”所带来的危害是,进口国在选择替代国时具有很大随意性,往往故意采用高于我国国内价格的替代国价格,这样可能本来不存在倾销却被裁定为倾销,或者本来倾销幅度较小却被裁定为倾销幅度较大。正由于中国被美、欧等主要出口市场定性为“非市场经济体”,竞争对手们才能够将不公正的替代国、结构价格等方法应用于计算中国商品的倾销幅度。“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是我国进行反倾销应诉时不能够采用实际生产成本、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来应诉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必须尽力开展游说谈判工作,尽快拿掉中国企业头上“非市场经济体”的“紧箍咒”。

中国商务部统计,截止到2011年,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仍未予以承认。虽然据2017年6月1日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总理说服德国总理默克尔公开表态:德国支持欧盟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义务。但迄今包括欧盟、许多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仍然未有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义务,所以必须从国家层面上解决“非市场经济”定位问题。

参考文献:

[1]海闻,P.林德特,王新奎,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289-290.

[2]周雪晴,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遭遇反倾销特征分析[J],中国发展观察,2013(3):54-57.

[3]刘爱东,梁洁,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2016(4):73-78.

[4]谢萌,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消费电子,2012(14):98.

[5]崔雪松、赵宝山,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7(9):36-3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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