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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思想综述

2017-09-21史金波陈世奇王翱

神州·中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外化理智自由

史金波+陈世奇+王翱

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下谈论“自由”这一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自由”作为西方哲学传统中的概念确切的涵义;二,由于逆格义的诠释方法,以西方学术标尺衡量中国传统文化,结论认为中国文化有缺陷即自由主题缺失。此种长西方志气灭自己威风的结论断然不能为中国的知识分子所认同。三,“自由”思想在进入中国后与本土文化的融合问题,换言之,“自由”思想的传入必然存在一个中国化问题。也就是说,对自由的新的诠释过程中,一方面要参考西方意义上的自由,一方面要注意摸索清楚中国人自己的脾味。

以往将中国文化视为屈从于西方文化的附庸以向其献媚的文化心理病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现在一直是主流思潮,但是应当看到它无可避免被拋弃的命运。中国的和平崛起以及世界大格局的变化,东方文化一百多年来屈辱的境况彻底终结了,祛除文化自卑心理,以平等公正的心态看待中国传统文化,适当给予西方文化以关注,才是的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新趋势。

传播西学功臣的严复是最早介绍自由思想的进步人士,可惜囿于时代环境也只是触及其皮毛。自严复以来,中国学人对西学的了解可谓日臻完善。西方具有久远的自由主义传统,在古希腊雅典城邦时期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自由的萌芽,古罗马帝国时期形成的法治环境为自由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文艺复兴以及随后的波澜壮阔的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自由主义传统最终得以确立和成熟。

自由观念作为成熟的概念被表述出来是在启蒙运动以后。何谓“自由”?康德给出了他的理解:“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求类似目的的自由。”由此能够看到,首先,自由是自因自利的,排除了他因和利他的可能。所谓自因,就是自己完全的作用自己,不凭借外部力量也不受其支配。其次,自由的实现与人类共同的主题幸福是始终伴随,是在每个人身上都可以体现的共性,意即自由的目的是幸福,是善的而不是恶的。最后,自由必然与普遍法则合一。所谓合一,即自由的整个过程,都由普遍法则的指引。实际上,不难体会到,康德的自由的理解,设定了这样一个人,在智识上他能够自觉到普遍法则的指引,并知道什么是自己想要的幸福而决不伤害别人,这是一个即理性又道德的模型。从更深层次来看,康德注意到了自由的自觉能动的一面。

康德认为,自由的含义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消极的,即作为超出自然因果必然规律之外存在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另一种是积极的,作为实践理性,即道德的一种意志自律。一切有理性的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它不受感性世界因果性的支配,而是意志自己遵守自己所规定的规律。康德强调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具有自觉意识的支配下的活动,人人都具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自由。所以,康德所谓的“自由”主要是意志自由。

黑格尔认为,人类历史的进步同时也是“自由意识”进展的历史。他认为自由有“主观的自由”和“实体的自由”之分。“客观的自由”即“实体的自由”,“是那种中间的,在本身存在的意志的'理性'开始在国家中发展它自己,但是在这方面的'理性'中,仍然缺少那个人的识见和意志。”而“主观自由”则是有了“个人的识见和意志。”在对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自由和必然并不是截然分开、彼此绝对对立的,相反,自由和必然是“一个全体中不同的环节。”它们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并且相互转化的。黑格尔进一步理解为:“具体来看,我们知道基督教主张人是自由而平等的。但是此种理念长期以来只是留于《圣经》的纸面和教士的口头上。作为一种教义,它是“实体的自由”,或曰“基督教的自由”,但却没有外化于人的现实生活,没有见之于“主观的自由”。宗教改革打通了二者的关口,既使“基督教的自由”外化于人类生活的实践,外化于人类对自由的实践性追求,又使二者相结合,这样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由于黑格尔严重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倾向,尽管在自由问题上表现出调和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的努力,还是避免不了空洞无力。自由的本质恰恰是在其实践的环节。

再看看著名的伦理学家斯宾诺莎给是怎样理解自由的。他给自由下的定义是:“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斯宾诺莎所说的“自由”,只是求之于内,而不是诉诸于外,自由不是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去改造外部世界,使它达到人的目的,而是使内心世界去消极地适应外部世界,因而还是一种主观范围内的自由。显而易见,斯宾诺莎是承认意志自由这个前提的。他认为,意志自由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是当我们把它和心灵的不完善或心灵的受役使相对立时所说的,那是一种强制或束缚,但是内部如那种来自情感的强制或束缚那样。另一种意义是当我们把自由和必然相对立时所说的。”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与我们的理智相关,而第二种意义的自由则与同理智相区别的赤裸裸的意志相关。因此,他把意志自由定义为“人们意欲理智呈现于意志之前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或印象,也不阻止意志的活动成为偶然的,而不给它一种绝对的,可以说是形而上学的必然性。”他解释说,理智对意志的决定作用不表现在给意志一种绝对的、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而表现在“只是使意志倾向于什么而不是必然地逼使它怎样。”

综观上述几位哲人的自由立场,具有浓厚的思辨色彩,并且都是从积极的方面去侧重阐述自由本身所具有的肯定性,表现出了对理性的偏爱和信赖。关于人是否自由在其他人那里却持有否定的看法。比如,霍布斯,洛克,约翰·密尔等等。他们的自由理论揭示了从消极的方面理解路径的可能。总的来说体现为两种趋向,一种是人受到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否认或者避而不谈人具有自由的意志,肯定人有行动的自由;一种是消极自由,“为自由本身而限制自由”。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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