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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育保险对职业女性的研究

2017-09-21谈敏

神州·中旬刊 2017年8期

摘要:女性就业不但关系到女性的生存发展,还关系到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本文基于对现有的与生育和职业女性有关的文献进行研究,并结合现实中女性职工的工作以及用人单位的待遇,对我国生育保险对职业女性的影响展开研究。

关键词: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医疗待遇

一、引言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女性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现代企业,更多女性不仅仅从事于基础岗位的工作,更多的也开始走向管理岗,但是从客观事实看,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承担的角色不同,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不如男性稳定,因此在职场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对于女性在怀孕和妊娠期间都需保障其权利,一个社会对女性的尊重程度直接反映了这个社会的进步程度。

二、我国社会女性就业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产物,我国女性就业人数在逐年增加,就业领域在不断扩大,就业层次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现实问题仍然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部分单位与岗位存在性别歧视

全国政协委员施耀忠认为女性生育期劳动成本高“吓退”了企业。性别歧视现象依然有增无减,表现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女性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对妇女就业进行歧视,但是还是有一些单位不顾法律,仍然有以下一些现象的出现,有些单位明令申明一些岗位只招收男性员工,不招收女性员工。

(二)用人单位不支持女性员工生育

《中国新闻网》今年3月报道说中国"HR原则上不招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女性"。一名HR解释说:"因为这样的女性有可能会再生一个小孩,而有两小孩的妈妈被认为'没有精力工作'。"还有一些单位在和女性员工签订合同时表明自签订合同起十年内不得因怀孕请假,很多工作都是同等条件下男士优先,女士的就业机会往往比男士要少,但是有时候却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女士在这方面明显存在的社会的就业歧视。在就业竞争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女性合理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有关部门监管无力,罚款轻微,形同虚设。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规定不明、相关部门查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矛盾。民间组织“女性就业歧视监察”的报告显示,在向人社局、工商局举报267家涉嫌在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的企业后,回复率极低,案件受理和处罚情况非常不理想。仅有1次,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生育保险对女性职工的保障作用

(一)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性生育价值的认可

每个女性都有生育的权利,生育繁衍下一代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也为社会劳动力注入新的源泉。在生育小孩时将会给女性身体带来伤害,所以女性在生育子女时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此外,女性工作也为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国家必须加大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对于女性生育权益保护政策也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职工女性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女性在妊娠期必须离开工作岗位,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在此期间,她们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国家通过相关政策制定来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还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也为孕妇提供健康检查,对其进行慰问,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个方面为其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女性在生育期间会非常虚弱,生育保险制度给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为其生活提供保障。在孕妇怀孕期间,生育保险会为其提供一些必备的产期检查和产期保健等。一些女性由于平时工作环境相对不好,有了生育保险就会定期检查,以防止胎儿出现不适情况。生育保险对女性孕期做好一系列检查,为提高下一代人口素質打下了基础。

四、解决女性职工生育问题的建议

(一)政府方面

政府虽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达到出台时拟预期的效果。也许我们可以转换思维,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改为社会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此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用人成本,消除用人单位在女性生育期劳动成本的顾虑,为广大女性创造出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鼓励举报用人单位的歧视与不公待遇,依法处理这些问题,维护广大女性的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用人单位方面

虽然各种相关法律法规都曾明确规定过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不过社会在进步,人的思维也在进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尊重女性的社会地位,也意识到女性在工作方面与生俱来的不同的优势。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有关法律规定女员工在三期内不能被辞退,且还必须保证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女性个人方面

现在全面开放二胎对于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再生一个圆了当初的遗憾。延长生育假并且配偶也能有15天的陪产假。这体现了法律的温情,让很多新手爸爸能够照顾孩子和妻子,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是增加了陪产假,这也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女性个人可以在产假结束后,主动回到用人单位上班,在工作时转变角色,尽快适应本职工作,如有需要,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照顾好自己家庭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自己的工作。

五、总结

生育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女性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现在放开“二孩”后,劳动力市场就业平等方面的保护机制显得更为重要。生育保险的本质是劳动力市场的反性别歧视,而不仅仅是支付生育费用。本文在论述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日后会有所补充,争取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崔娟.我国育龄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研究[D].苏州大学,2013.

[2]王峤.就业歧视对中国女性劳动参与影响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3]高美娜.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影响研究[D].北京物资学院,2016.

[4]王洁琼.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7,(09):48.

[5]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08):14-20.

作者简介:谈敏(1992.09—)女,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汉族,安徽大学管理学院2016级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