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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2017-09-20赵会峰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证完善问题

赵会峰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开始出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并非如许多人所说的那样“谈钱伤感情”,而是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双方婚后由于财产问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而且还能够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稳定。文章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给予论述,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问题;完善

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概述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定义,按照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所作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还有一种少数人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作出的不作为婚后共同所有的约定。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是男女双方就财产作出的一种归属约定,都是为了防患于未然。

从归纳的婚前财产协议的定义不难看出其特点:

1.该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以协议男女双方的登记结婚为前提。如果男女双方最后没有走在一起,那么该协议自然不会生效,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这样就把公证作为了该协议的生效要件,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协议一经签订,只要双方登记结婚,该协议就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的共同财产,而不是第三人的,也不能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该协议约定的标的写进协议内容。

3.该协议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但是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才成立:夫妻双方均表示有口头协议的存在并对内容及其效力都没有异议;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有口头协议,并且双方都一直在履行中。

4.该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协议中的男女双方既可以将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既可以约定一方为取得财产须履行一定义务,也可以约定不履行任何义务就能取得财产,这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概述

2016年11月,某女明星被曝将与其男友结婚后,该女星的母亲连夜发表公开信,反对女儿婚事,认为女儿的男友存在侵吞女儿股权的行为。该男随即撰写长文予以回应,并公开了与女星签署的《财产协议书》。这样,娱乐圈婚姻财产纠结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思考。

根据前面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定义为,公证机构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分担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公证仅是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审查结果的证明,并不涉及协议的具体内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活动,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作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和再婚男女双方所作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管是哪一种,也不管当事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办理该财产协议公证的初衷都是一样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避免日后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如果发生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抵债。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之争议

(一)反对意见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业务开展以来,社会上对此褒贬不一,看好者有之,推崇者有之,但其中也不乏反对、质疑的声音,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与传统的婚姻观念相违背,我们的传统婚姻观念都认为两个人既然决定结婚组成一个家庭,就应该白头偕老。双方都应该为了家庭而努力,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才是夫妻双方应该做的。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提前把各自的财产归属明确,把钱提前分清楚,不免让人心里不舒服,这不免会让两个想要在一起的恋人产生恐惧,也不免引发是不是对彼此不信任,对婚姻不够有信心的想法。

2.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有时会成为债务人躲避债权人债务的“工具”,例如,未婚男女在结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负债比较多的男方为躲避债务,将自己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都约定为婚后为未婚妻所有,这样有朝一日,东窗事发,债权人为了债权纠纷将债务人告上法庭,法院出具强制执行书时,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如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会破坏夫妻感情,毕竟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而很多人在结婚前就预防日后发生婚变,给自己的婚姻买一份“保险”,看似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于夫妻之间来说,又无疑不是一次心理战。夫妻之间的信任一旦遭到打击,就很难再回到最初的状态。

4.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的权益,若婚前就把财产归属明确清楚,这样,经济能力比较弱的一方在发生婚变的情况下,自然会在财产方面得不到更好的补偿。因此,提醒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弱势的一方可以跟对方约定将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全部或者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将对方的财产在婚后全部或部分归自己所有。

(二)积极作用

其实,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与传统思想观念相撞击,让本来现实的爱情变得更加现实,看似是对感情的一种伤害;另一方面,它保护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减少了日后家庭出現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有着其积极的社会意义,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更是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婚前就将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即明确了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即使婚后出现各种矛盾与冲突,这一纸协议公证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endprint

2.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起到了为婚姻保驾护航的作用,时下婚姻家庭结构脆弱,离婚率居高不下,更有甚者,双方为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大打出手。而如果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这一切矛盾则迎刃而解,既可以减少争议,节省宝贵的诉讼资源,又可以对双方有一个约束,从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它可以让婚姻关系过滤掉金钱的因素,同时也测试了婚姻的牢固性。

3.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减少了诉讼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样,如婚后出现矛盾,产生诉讼纠纷,不需要再花钱请律师帮忙打官司,而是由法官根据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直接裁决就可以。这样相比走正常的诉讼程序来说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避免出现不是本人亲自来办理或委托代理人来办理的情况出现,这都是不允许的,这样签订的协议毫无效力可言,也根本起不到保护双方利益的作用。既然协议生效约束的是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必须是二人亲自来办理。

2.认真核实审查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的权利状况,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要仔细审查,不仅要保证有此财产,重要的是要审查当事双方对此财产是否有处分权,这也是保证协议生效的前提,避免出现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

3.充分的告知,提醒当事人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后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下对原来的协议进行变更,但是必须对该变更重新办理公证。

4.承办公证员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共同所有或只归对方一个人所有。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后一种情况都不甚了解,公证员在办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作出选择。

四、完善婚前财产協议公证

1.之前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一般只对当事人的有形资产进行约定,对于无形资产,当事人还并没有将其纳入协议内容的观念。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意识的进步,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署名权等知识产权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这类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有时会大过有形的财产,所以,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时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以确保自己的所有财产受到保护。

2.目前,一些老板、大款在家庭外保养“二奶”,作为无过错方的弱势群体妻子提出离婚后,往往不知道夫妻共有财产的总数,以及具体的存放位置、银行账户等证据,这样单纯的一纸协议即使被公证,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来说也不是一种最有力的保障,因此,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当双方离婚时,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另一方,将其写入协议进行公证,明确损害一方如何补偿被损害一方,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双重保护。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破除老观念、旧思想对人们的禁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传统观念看来,就是对感情的不信任,对双方的感情是一种伤害。人们之所以会这样想,还是因为对这类公证的不够了解,对法律的不信任,所以我们更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人们普遍都能接纳这种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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