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2017-09-20艾东峰
艾东峰
[摘 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并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笔者经过调研、探索,就纪检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面临几个难点、疑惑略作粗浅分析,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就“四个形态”应把握的原则及实践“四种形态”的方法,作以粗浅陈述。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1-0125-01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现实意义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3、“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
二、在实践中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几个难点、疑惑和误解
(一)在實践中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几个难点
1、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化,忘记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让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未发挥应有的实效。具体表现为,对错误的同志姑息纵容,任其“小洞不补”,最后积重难返;批评别人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动机不纯、诋毁同志。
2、一些领导干部自我意识比较强,认为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了,不愿意或者不想去扯别人的袖子、咬耳朵,避免尴尬,让别人丢面子,记恨自己,得不偿失;老好人思想严重,怕得罪人、害怕报复等等。
3、一些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只是走形式,大家都多次“碰头”,参会者遮遮掩掩,在批评和自我批时都挑一些不疼不痒,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问题做文章,没有实际意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效果大打折扣,大家谁都没毛病,致使民主生活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二)在实践中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容易产生的疑惑和误解
1、“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有这样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甚至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
2、“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是否放弃对严重违纪线索的深挖?持有这种疑问的同志,往往都有着一定的纪律审查经验,深知一些诸如贪腐、权钱交易的严重违纪问题,常隐藏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程序不到位等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
3、“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对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会不会用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甚至有人担心以后会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会大量减少,个别腐败分子仍会逃脱法律制裁。
三、监督执纪运用“四种形态”应把握的原则
第一种形态:在进行谈话时,需要明确哪些问题可以谈,哪些问题不可以谈。对问题是否能进入谈话范围,要形成严格的标准,确立“不能谈”“可以谈”和“优先谈”原则。
第二种形态:在受党纪轻处分、受组织处理的人员当中,对于问题性质不太严重的、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能付诸整改行动的党员,要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问题性质更轻微的党员,只要能够主动改过,本应给予轻处分的,也可以放到第一种形态去解决。
第三种形态: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在党纪范围内处理,不能简单地移交司法机关。应尽最大的可能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教育,鼓励引导他们主动讲清问题,并积极整改,尽量挽救更多的党员。对于严重违纪的党员,可以根据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来判断是否可以从轻处理。
第四种形态:要坚决查处极少数典型案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务必抓好查办案件的后续工作,杜绝一判了之。对于已经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可以让他们自己主动争取、向组织讲清问题并及时纠错整改,争取党组织的从宽处理。
四、在实践中运用“四种形态”方法和措施
1、运用“四种形态”,要严格 “两个责任” 落实。要切实发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要加大教育感化,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要把规章制度落实扎实,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要多问多听多看;要率先垂范,发现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民主生活会,干部出现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时,要主动给予调岗甚至免职。
2.运用“四种形态”,要深入开展廉政宣传教育。要坚持不懈地、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在原有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基础上,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介继续完善“大动作”,同时利用一些“小动作”把廉政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唤醒广大党员的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让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在时间上,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做到突出重点、连续不断。
3、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抓早抓小、抓细抓实。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照纪律尺子,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决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
4、运用“四种形态”,真正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刚性约束。要按照纪在法前、依规治党的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硬起来”。是要以党章为核心,要将制度与党章、“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四风”等相结合,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让制度体系与权力运行相适应。
5、运用“四种形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纪检监察组织要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处于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我们要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打通一条不可跨越的“真空隔离区”,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