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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朝刑律》与《大明律》中反贪内容比较研究

2017-09-19潘玉玄

历史教学问题 2017年4期
关键词:反贪官吏法典

潘玉玄

越南《国朝刑律》与《大明律》中反贪内容比较研究

潘玉玄

越南后黎时期的《国朝刑律》与大明王朝的《大明律》是中越古代时期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典。经过考证,明黎两朝的两部法律都有比较多的与反腐惩贪相关的内容。其中,《大明律》有95条,《国朝刑律》有76条。将《国朝刑律》与《大明律》中反贪条例做比较研究,不难看出两者之间的异同点。通过这样的比较,希望能够对两国古代时期反贪立法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黎初;《国朝刑律》;《大明律》;反贪;比较研究

一、《大明律》中反腐惩贪的律例

《大明律》于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初年开始编修,是最能体现明朝立法成就的重要法典。它的制订始于吴元年(1364),经过洪武七年(1374)、洪武二十二年(1389)和洪武三十年(1397)的三次修订,最终完成。这是一部无论体例和内容都较唐宋律有所突破和发展的封建法典。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1卷,以及吏律2卷、户律7卷、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1卷、工律2卷,共460条。

《大明律》中有关贪污罪与反贪的条律较多。明代法律沿袭《唐律》也设立“六赃”名目,①“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但有所改动。《唐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而《大明律》的“六赃”为监守赃、常人赃、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特别将“监守赃”定为“六赃”之首。明律对贪赃行为的惩处比较严明。如对“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一条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五贯,杖一百……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四十贯,斩。”②《大明律》,怀效锋点校,辽沈书社,1990年,第137页,第185页。

《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的决心。更特殊的是,为使惩贪有法可依,《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一篇,分为11条:

(1)官吏受财:“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分为无禄人与有禄人两种,行为也分枉法不枉法而科罪。

有禄人受财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即按受赃总数科刑: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五十贯,杖一百,流两千五百里。八十贯,绞。若受财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即按受赃总数之半科刑: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到一百二十贯,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受财枉法,一百二十贯,绞。若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当然对“行贿”者也予治罪,只不过治罪较轻,最严重的打一百杖。律曰:“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③《大明律》,怀效锋点校,辽沈书社,1990年,第137页,第185页。

(2)坐赃致罪:“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与不枉法赃同,也是“通算折半”,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五百贯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①《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3)事后受财:“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②《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4)有事以财请求:“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③《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5)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④《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6)家人求索:“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⑤《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7)风宪官吏犯赃:“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⑥《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8)因公擅科敛:“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⑦《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9)私受公侯财物:“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⑧《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10)克留盗赃:“凡巡捕官己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⑨《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11)官吏听许财物:“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⑩《大明律》,第186页,第187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89页,第190页,第190页。

除受赃一篇的专章规定之外,明律还在其他篇章设置关于惩贪条目。据笔者统计,《大明律》中有关官吏贪赃行为与处罚形式大概有90多条,如表1:

表1 《大明律》有关官吏贪赃行为与处罚形式的条目

各篇章有关贪赃与处罚贪赃行为的条目,可见如下的图1:

图1 《大明律》各篇章有关官吏贪赃行为与处罚形式的内容⑪图1各部分内容解释:A.名例律有关论犯赃罪的基本原则;B.利用办卷宗而受贿;C.利用管理户口、民丁、军人而贪污;D.利用管理田地、征收税粮及赋役而贪赃;E.利用管理官物而克扣财物、坐赃;F.利用职责而监守自盗;G.利用职权而受财枉法、敲诈勒索;H.利用管理刑狱而犯赃。

以上的表格不难看出《大明律》有关处罚官吏犯赃的条款比较多,且较全面,在各个方面(人口与土地管理、税役、刑狱等)各个角度(民事、行事)都有相关条目,对贪官污吏非法占有财物或获取利益的形式和手段,对变相的贪赃行为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大明律》的相关条款作为明朝反贪的重要法规文本,与《御制大诰》一起,形成了明初比较完善的反贪法律体系。

二、《国朝刑律》中反腐惩贪的条律

推行反贪政策,一定要有惩贪法规。出于这样的认识,黎圣宗努力完备法律体系,制定了许多关于防、惩贪污的规定。越南后黎朝初期,为了巩固制度和管理社会,黎圣宗皇帝一登基就令朝臣编写法典。洪德十四年(1483),皇帝批准颁行《国朝刑律》(也称《黎朝刑律》或《洪德律》),共722条。这部法典分门别类包括刑法、民事、婚姻、家庭法等,分为6卷13章,包括名例章、卫禁章、违制章、军政章、户婚章、田产章、通奸章、盗贼章、斗讼章、诈伪章、杂律章、捕亡章、断狱章。

表2 《国朝刑律》有关惩罚官吏贪污受赂的条目

《国朝刑律》中70多条关于惩贪的内容,反映的方面较多,如:综观于处罚受贿、行贿者,上级受贿,纵容下级枉法,敲诈勒索良民而受财、受贿而纵容罪犯,受钱而脱免兵役,盗出财物,私借官物或克扣税粮财物等。其具体内容分布在各章,统计如下图2:

以上的表格可见,有关贪污受贿各种行为在《国朝刑律》中最多分布于违制章,次于杂律、户婚、断狱章。虽然后黎朝法律中未设“受赃”专篇,但是关于惩贪的规定内容比较丰富,大体上通过以下内容反映:

图2 《国朝刑律》各篇章有关惩罚官吏贪污受赂的条目①图2各部分内容解释:A.综观于处罚受贿、行贿者;B.官吏受贿、结党营私危害朝廷;C.受贿枉法,保举不当;D.上级受贿,纵容属级枉法;E.倚官挟势、敲诈勒索良民而谋取利禄;F.受财而纵容罪犯、制造冤假错案;G.受财而脱免兵役、放纵军队;H.盗出财物、利用职权私夺公物;I.借公行私、克扣工粮、私借官物。

(1)受贿与行贿者俱罚,刑罚轻重以犯罪程度定罪。对于受贿者,《违制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诸官司受赂枉法,自一贯至九贯,以贬、罢论。十贯至十九贯,以徒、流论。二十贯以上者,斩。即勤贵才士涉于入议者,受赂一贯以上至九贯,罚钱五十贯。受赂十贯至十九贯以上者,罚钱六十贯到一百贯。二十贯以上者,以徒论,所受之赃各倍一分入官。”②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第74页,第74页,第215页,第217页,第81页,第240页。

不仅受贿者被惩罚,行贿者若有事以财请求,故意枉法也被处罚。若由冤枉而行贿可以考虑减罪。《违制章》第四十四条载:“诸送赂之人,审本事而情有曲者,依本事断罪。其有冤害欲求脱免者,论减。即非己事为他人送者,减受者二等。所属浸润官长者,与同罪。其所送之赃并入官。”③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第74页,第74页,第215页,第217页,第81页,第240页。

(2)倚官挟势、敲诈勒索良民而谋取利禄。这类内容是《国朝刑律》有关惩罚贪腐的条例中最大的一部分,占了总共76条当中的22条。对任何威胁、强行侵占公私财物的官吏都处罚不贷。《杂律章》第八十条载:“诸管军民,无故行下所管乡村,及令妻妾家往来,假以买卖为由因而揽扰军民,按受馈遣者,以贬、罢论。通告得实者,赏依轻重。”④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第74页,第74页,第215页,第217页,第81页,第240页。第八十六条也载:“诸管军民官及权要之家,求索借贷部内财物者,以枉法论,追原物还主。即将己物散与部民而多取价息者,罪亦如之,原物入官。”⑤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第74页,第74页,第215页,第217页,第81页,第240页。

对于将领在各藩镇内敲诈勒索良民,取其财物,也会被处罚,并对良民进行赔偿。《违制》第六十七条载:“诸藩镇将帅,赴本镇州县妄索唱吔钱者,贬三资,增倍一分还民。宗室二品以上,罚钱一百。其家隶骚扰者,别论。即招论攻讨化蛮獠而擅破内属县埸掠,取人畜产财物者,以贬、徒论,倍一分还之。”⑥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第74页,第74页,第215页,第217页,第81页,第240页。

对于主持刑狱的官吏,若对犯人强行索钱,犯罪行为轻的会被贬职,重的会被徒、流或被判死刑。《断狱》第四十七条载:“诸追勾监吏,取人家财物轻者,贬三资;重者,徒犒丁;致破产者,徒种田兵;使村社破坏者,以流死论,并倍偿一分。即无本司印帖而擅行追勾者,贬二资;无罪者,贬三资。绿取财物及致破产者,并加有帖二等。”⑦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第74页,第74页,第215页,第217页,第81页,第240页。狱官若有强行索钱行为或故意贪赃枉法,一般都被严厉处罚:“诸王守受因财物而导令翻异,通传言语有所增减者,以枉法论。”①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针对融资难,税务部门可以提供哪些帮助?”“民营企业如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在近日省税务局举办的“问需求、查短板、帮发展”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税务部门与20户民营企业、相关机构面对面,问计问需问效,听心声、优服务、话发展。

对于各地方的吏胥,自管城州县人至河道官员或管监市场人等,若故意利用职权,横行霸道而受财物,都被贬职,并赔偿或偿还老百姓。《国朝刑律》有比较多关于此内容的条律:

《卫禁章》第二十三条:“诸守关者……及蛮獠过关而索唱吔钱者,贬二资,倍一分还之。”②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违制章》第八十八条:“诸挖渠、港监、筑关塞,若隐匿人夫,要索财物者,以贬、徒论,倍一分还民。”③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违制章》第九十条:“诸市监(谓京城内)妄索节料钱者,笞五十,贬一资。苛钦者,贬二资,失所监,倍偿钱物还民,罚钱。”④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户婚章》第四十三条:“诸管输课税过期不纳,以贬、罚论。即库司除税制外,妄要索者,以贬、徒论,倍一分还民。”⑤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杂律章》第二十三条:“诸津济之处,应造置桥航船栈,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监当官,杖六十;使停行人者,杖八十。若无故留难要取财物者,杖如之,还其财物。”⑥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3)借公行私、克扣工粮、私借官物。关于其内容,后黎朝法律规定比较具体。犯此罪最多的官员一般是管仓库官员。《杂律章》第十一条载:“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贬一资,计所欠刺还官。主司隐而不言,笞五十,过者以贬、罚论。即库出折令受给出者,作交须文字着数多而所出给数少以徒论,倍偿如法。”⑦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基层各乡村里,征收粮税的吏胥若蓄意克扣工粮,路、县、社官都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而论罪:“诸奏上渠塘、沙洲及各项税簿,以多为少,以熟为荒,以上则为下则,增减变易以致亏官损民者,路、县、社官各依所增减変易事情轻重给罪,并以隐官物论。省、院官批簿误失检查者,并以罚论。即容奸者,与同罪。”⑧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官军将领,利用管军职责而损公肥私的现象也很普遍。对此类行为,《国朝刑律》有几条律规定处罚,如《军政章》第一条载:“诸将校管军自三万人以下,五十人以上……损军财及胜削亲财、管私废公,轻者,以贬、罢论;重者,以徒、流论。即临时对头敌,不分轻重,皆斩。”⑨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军政章》第十七条也规定:“诸将校不勤训练,私以军人充家役,及规财以朘削者,轻者,以贬、徒论;重者,以流论。抄军、抄队正、副伍长隐蔽军人……及亲财朘削,轻者,以流论;重者,以死论,追功佣钱依律。”⑩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4)盗出财物、利用职权私夺公物。在黎朝刑律中,盗出财物、利用职权私夺公物也是典型的贪污行为。为了私夺国家财产,犯罪手段较多。后黎朝法律也根据具体犯罪情形而有不同的惩罚规定。

《国朝刑律》虽然未提出“窃罪论”的内涵,但也将某些行为列入盗出财物罪。如这样的犯罪情节:“诸官物有封印,不请所有官司而主典擅开者,以杖、贬论。即有所变易及损失者,以盗官物论。”⑪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若监临、管库官员盗窃财物,律规定按盗窃罪论:“诸监临、主守自盗者,以凡盗论,倍赃二分。”⑫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黎朝刑律对盗出国仓,特别是盗窃军粮处罚比较严厉,一般盗出军粮,对军政影响较大的行为,都依军法处死。《军政章》第三十条规定很明确:“诸行军时,发运官次期致绝粮者,以军法论;道失官粮器物者,偿本分;隐盗者,斩,倍偿二分。”⑬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征收粮税的官员,若征收期满不入库,故意侵吞公款的,会被判徒或流罪。《违制章》、《户婚章》和《田产章》都有关于处罚盗窃国家粮税行为的规定,如《户婚章》第四十四条载:“诸追征课税,及应入官物已在征者手而经期不纳者,二月三月,谓之隐匿;四月以上,谓之盗。隐匿一贯,贬一资。十贯,贬二资。三十贯,贬三资。五十贯,徒犒丁。一百贯,徒象坊兵。二百贯,徒种田兵。三百贯以上,流近州,盗论,倍赃二分。”⑭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狱官处理刑案时也常常盗出财物。比如刑官征收犯人财产入库而隐藏为自已财产,《国朝刑律》也列入盗窃罪论:“诸刑狱官、断狱,有应还官及没入田产而不还、不没入者,以隐匿罪论,减二等……若已还官,没入而不具状选上藏库司者,罚钱三十贯,狱掾贬一资。入己者,以盗论。”⑮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226页,第57-58页,第87页,第87页,第124页,第202页,第199页,第136页,第102页,第106页,第198页,第161页,第109页,第124-125页,第236页。

通过上面分析,黎圣宗时期的《国朝刑律》有关惩罚贪污受贿的规定比较广阔。所以黎朝刑律目前可算是越南历史上第一部反贪法典,对越南现在的立法还有宝贵的借鉴价值。

三、两部法典中反贪的内容比较研究

从反贪立法角度来看,为了有反腐惩贪的合法工具,明太祖与黎圣宗都努力设立法律体系,制定了许多关于防、惩贪污腐败的规定。

《大明律》和《国朝刑律》两部法典都有比较多的规定反腐惩贪的内容。如前所述,《大明律》有95条,《国朝刑律》有76条与惩罚贪官污吏有关。其涉及范围包括利用职权受贿枉法,倚官挟势、敲诈勒索良民而谋取利禄,利用职权私夺公物、克扣工粮、私借官物等行为。

考察《大明律》和《国朝刑律》的内容不难发现,两部法典都规定受贿与行贿者一并惩罚,刑罚轻重依据犯罪情况。

对受贿者和行贿者,刑罚限度基本上有按“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犯罪限度而规定不同的刑罚,犯轻罪者罚杖,罢职;重罪者罚徒、流罪或者死刑。值得留意的是,两部法典不仅处罚受贿者,对行贿者和其他腐败行为的惩罚也都有规定。如《大明律》中的“有事以财请求”一条曰:“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①《大明律》,第187页,第6页,第185页。

与之对应,《国朝刑律》中也提到“诸送赂之人,审本事而情有曲者,依本事断罪。其有冤害欲求脱免者,论减。即非己事为他人送者,减受者二等。所属浸润官长者,与同罪。其所送之赃并入官。”②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75页,第38页。

若行贿者有事以财请求,故意枉法,论重罪,若由冤枉而行贿但不枉法,可以考虑减罪。这足见两朝两部法典对惩罚腐败是比较细致全面的,处罚量刑基本上包括五种,轻是贬职,罚笞或杖罪,重是徒流远方或死刑。

在处罚的基本原则上,两部法典都规定贪污腐败等行为不许按“八义”减罪。比如《大明律·名例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一条曰:“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③《大明律》,第187页,第6页,第185页。

《国朝刑律》中《名例章》第五条也提到:“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杀人、禁内奸、官殿内盗略人、受赂枉法者,不用此律。”④越南史学院:《国朝刑律》,第75页,第38页。

以上的例证说明,两朝法律都对贪污受贿行为有比较严格的处罚标准,这也反映出两位皇帝以法律为工具,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

与两国的前代相比,《大明律》和《国朝刑律》中有关的反贪条例数量都超过之前各朝的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贪律法,但是《大明律》的反贪内容还是比《唐律》《元律》丰富得多,具体得多。而将越南后黎朝的《国朝刑律》与陈朝的刑律相比,情况也一样。

关于惩治贪污腐败的刑罚限度,在两国的两部法典中,惩罚贪污贿赂等行为都有五刑,最重的刑罚都是绞或斩,刑罚限度区别不大。在《国朝刑律》与《大明律》中,对贪赃行为的惩处主要处以钱赎罪、贬职、罢职或者罚榱、仗、徒、流等,犯重罪者才处死。

比如《大明律》中的《官吏受财》一条曰:“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有禄人,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五十贯,杖一百,流两千五百里。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贯,绞……”⑤《大明律》,第187页,第6页,第185页。《国朝刑律》也对贿赂受财者判死刑。律中规定,诸官司受赂枉法二十贯以上,处斩。

表3 《国朝刑律》中反腐惩贪处以死罪条目

据笔者统计,《国朝刑律》的76/722条与反腐惩贪内容有关中,只有10条提到死罪,具体如下:

以上的统计跟《大明律》中惩罚贪污腐败的限度也差不多,因为在《大明律》的95/460条与反腐惩贪内容有关中,只有9条直接提到刑罚处死,具体如下(表 4):

上表反映《大明律》中,对犯贪污贿赂等行为,重者处斩,其次处绞。这处罚量刑与《国朝刑律》基本没有什么大区别。①实际上,除了“律”,明太祖还颁行“诰”,甚至以诰代律处理贪污案。明太祖时期的《御制大诰》以“法外用刑”为主要思想之一,对贪污行为大部分采用十多种酷刑。这只要考究形式方面足见明朝反贪法规比后黎朝严酷许多。

表4 《大明律》最高的处罚量刑

虽然如此,《大明律》与《国朝刑律》中的反贪立法还有小异。关于反腐惩贪立法的完备性,虽然明朝和后黎朝都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贪法典,但是将《大明律》和《国朝刑律》两部法典的结构作比较,则可知《大明律》的分类比《国朝刑律》更加具体和完善。《大明律》结构上形成了吏律、户律、礼律、刑律等,表明其立法程度比《唐律》有进一步发展。后黎朝的法律参考唐律、明律的立法精神,但主要还是借鉴《唐律》的结构,②与《唐律》相比,《国朝刑律》有9章同名包括名例章、卫禁章、户婚章、盗贼章、斗讼章、诈伪章、杂律章、捕亡章、断狱章,另外《国朝刑律》还有4章与《唐律》区别,是违制章、军政章、田产章、通奸章。分为名例、卫禁、违制、军政、盗贼、斗讼、断狱等共13章,所以《国朝刑律》不及明律完备是可以理解的。

反腐惩贪内容相比,《大明律》对“六赃”的罪名规定比较具体。《大明律》的《刑律》中还专设《受赃》一篇(共11条)对贪污腐败行为和贪污罪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这比后黎朝的《国朝刑律》完备许多。以比例计亦不难发现,《国朝刑律》中惩罚贪污、贿赂的条例比例也比《大明律》少。《大明律》一共460条,其中有关反腐惩贪的内容有95条,占到总数的约五分之一。而《国朝刑律》一共有722条,与防治贪污腐败有关的内容只有76条,仅占约十分之一。这么看来,《大明律》中对反贪立法还是比《国朝刑律》完备。

以“重典治吏”为治国方略,明黎两朝都想用刑律解决好官场腐败问题。在两部法典中都有比较多的规定与反腐惩贪的内容有关。除了在处罚原则、刑罚限度上不少相同点外,两部法典在反腐惩贪立法的完备性和实际实施过程还有差异。通过考研《国朝刑律》与《大明律》中反贪的内容可见,在一场打击贪官污吏的长期斗争中,要特别注意完善反贪立法和反贪机制。以史为鉴,其历史经验对中越两国至今的反腐败立法,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责任编辑:孟钟捷)

潘玉玄,越南河内师范大学历史学系讲师,兼任亚洲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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