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神医”广告骗局
2017-09-19老树
文 老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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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神医”广告骗局
文 老树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养生渐成热潮,但各种乱象也蜂拥而至。据媒体报道,“神医”刘洪斌曾在3年内以9个不同身份出现在河南、青海等省的电视台的养生访谈类节目里,推荐了多种“药品”。她的“走红”,曝光出一批头顶“光环”、传播虚假广告的表演专家,更让一条由供货商、中间商、广告商与电视台构成的欺骗消费者的利益链浮出水面。
广告骗局 触目惊心
6月22日人民网刊文《3年9个身份 “专家刘洪斌”折射虚假广告乱象》,对假专家刘洪斌“走红”的事件进行了报道。这个刘洪斌一会儿是苗医传人(此时她叫刘洪滨),专治咳喘,主推“苗仙咳喘方”。接着,她摇身一变来到了河南某电视频道,在《唐通5.0》里说自己是北大专家,专治糖尿病,宣称糖尿病患者可以“放心吃喝”。随后,她又换上蒙古族装扮,成为高龄的蒙医后人……有统计发现,刘洪斌在广告节目中分别“出任”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并先后在6家卫视推销苗仙咳喘方、天山雪莲、药王风痛方、老院长祛斑方、助眠晚餐等多种药品和保健品。然而,北京市食药监局日前表示,在北京注册的执业药师系统中,没有名为刘洪斌(刘洪滨)的人;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也表示,查无此人。刘洪斌,这个面目慈祥的老太太,乍一看颇能让人产生信任感,但其出镜的养生节目中所宣传的药品、保健品屡上黑榜,有的甚至被所在省食药监局专案督办。除了“刘洪斌”外,经常出镜的还有李炽明、王志金、高振宗等,这些“神医”身后的虚假医药广告圈令人触目惊心。
6月29日央广网刊文 《谁来监管这些卖假药的“表演艺术家”》提出,《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虽然虚假广告在被媒体曝光后,各有关部门立即发文对此事进行查处,广电总局更是停播了“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工商总局也部署查处“医药广告表演专家”事件,可是,假神医并不止刘洪斌一个。“刘洪斌”们演技逆天也胆大包天,敢在电视屏幕上频频变换各种身份行骗,可见监管缺位已久。而一些保健品展销场所的“专家”却更为隐蔽,更应该引起注意。
乱象丛生 原因何在
6月28日光明网刊文《“神医”李炽明“问心无悔”底气何来》,对另一个“神医”李炽明进行了跟踪报道。相对于其他“神医”的失联或沉默,李炽明身处“人人喊打”的舆论漩涡中却敢于发声甚至直言“问心无愧”。社会公认的电视虚假医药广告代言人,不仅全盘否定了媒体的“控诉”,还高调宣称以治病救人、普及健康知识为己任,真令人大跌眼镜。李炽明自然有发声的权利,其看似底气十足的说辞本身就苍白无力,根本站不住脚。尴尬的是监管部门。李炽明的代言行为到底合不合法,监管部门应尽快给个权威说法以正视听,并依法依规处理。社会出现骗子不可怕,可怕的是纵容骗子横行的环境,对于这些市场搅局者,绝对不能任其草率收场甚至这样高调收场。
6月26日新华网的文章《起底“神医”广告江湖》对当前的虚假医药广告进行了深度剖析。其实,位居台前的“神医”只是“玩偶”或“名片”,当前混乱的虚假医药广告生态圈的形成,是一场集体的原则失守。从该生态圈的源头开始,一些生产商即承诺可找专家做养生节目、提供“话术”,并配合虚标成分,联系电视台播放,它们虽身处生产端,但由于利益关联,认为协助宣传,就是宣传自己。到了具体广告片的制作方,它们大多选择经过包装的伪专家和网上的“群众演员”来制作节目,有些主持人甚至不知道专家讲师的来历。制作完毕的违规广告,到电视台这一关时,肯定面临着《广告法》的阻碍。但广告公司都有着自己的势力范围,熟人土壤给一些违规操作开了方便之门,可观利益让这些违规广告大行其道。电视台则视广告时长和时段收取广告费,有的医药公司投放31天花了200多万元,有的3个月在两家电视台合计花2000余万元,而这些代价,终将由消费者来承担。
6月23日人民网的文章《一个广告片十万元 “四大神医”是如何炼成的》称,“四大神医”均和北京的一家传媒公司有着密切关联。这家公司负责人表示,看似风光的“专家”,也不过是涵盖厂家、销售商、制作公司和广告公司的“药片儿”产业链上的小小一环。对于广告投放,该公司导演说:“查得严的时候,你就放软的版本,查得不严的时候,你就放硬的版本,硬的版本说一些绝对的话,货的销量就好。”黑心商家做手脚,一些电视台贪利忘本,种种乱象的泛滥,关键问题在于有关部门对电视台违规放送广告监管不力,惩罚不到位。尽管在2015年,我国修改了《广告法》,重点修改了涉及医药的广告法规,但是,各种改头换面的虚假医疗类广告开始不断推陈出新,法规却迟迟没有跟进。而且由于通过电视购物出售的“药品”往往没有药品批号,“吃不好也吃不坏”,对购买者一般构不成伤害,因此消费者要求播放此类节目的电视台进行赔偿,难度很大。
6月27日中国网刊发文章《“神医霸屏”是谁在“放水”》称,一条利益链将“蚂蚱”们扯上了关系。电视台明知是假广告,但仍然为广告商提供了广告权、安排了播放时段,挣到了广告费“黑心钱”;广告商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们在中间商那里一分不少领到各种费用;中间商则从药品供货商那里报账;药品供货商处于骗局源头,生产假药、高价出售假药,骗取大量钱财。暴利和侥幸心理驱动着他们继续实施伤天害理的 “神医”骗术。固然,这些单位、公司伤天害理极度可恶,但他们也只是钻了法律“空子”而已,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职能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意无意对违法犯罪行为“放水”,导致一场场骗局成功上演。
全民科普 从严管治
6月29日人民政协网刊文《“神医”横行 国人亟待医学科普》提出,假专家们的表演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市场,能吸引成千上万的观众,不是因为他们的虚假表演如何精湛,而是因为观众极度缺少医学知识。表演都是双向的,有虚假表演,就有愚昧观众。“刘洪斌”们越是走俏,越说明国人的医学知识缺乏,越表明向国人普及医学知识迫在眉睫。6月26日,中华医学科普十大新闻人物评选结果揭晓,然而,这次活动却少见报道,评选结果甚至没能成为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电视台及其他媒体,理应本着职业操守,把“神医”撵出去,把真正的科普医生请进来,向大众进行科普教育。至于科普方式,纪录片《急诊室故事》及上海第六医院微信公众号“大医小护”已经做出了表率,那就是要请专业的医疗工作者,把科普工作做得贴近生活、易于传播。
6月26日人民网的文章《杜绝“神医”广告应让审查制落到实处》表示,“神医”的行为相当卑劣,但应注意的是,要是没有相关部门的失职纵容,此类“神医”不可能猖獗到不断变换身份到处“代言”的地步。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制作,不能由社会公司制作;聘请的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单条医疗、保健品类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由此可见,这些“神医”及相关电视广告“罪行累累”,早就触及了法律法规的红线。而这些节目之所以遍布全国各地电视台,主要在于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发布医疗相关广告需要先行审批,假使这一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地方电视台能够严格审查相关节目,“神医”类广告还能出现吗?
6月27日中国广播网发文《监管硬起来,让“神医”消失》称,“神医”事件的产业链,暴露出医药广告的重重乱象和利益驱动下监管的层层失守。在这条涵盖厂家、销售商、制作公司、广告公司和媒体机构的“药片儿”产业链上,只要任何一个环节能够监管到位,假神医都很难蒙混过关。对于播出平台,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不得以讲座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保健品广告。可是,“哪个平台播出,哪个平台审查”的广告审查政策,导致电视台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利”字当头,难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核,甚至主动参与违规广告的制作与播出。当前这场医疗广告乱象,只有让政策法规完善起来、落到实处,让监管硬起来,“神医”们才会没有立足之地。
链接:国外医疗广告,“严”字当先
德国:医疗广告不得随意投放。德国在50多年前就制定了《医疗广告法》,对医疗广告做出严格规定,且每隔几年就进行修订。医院广告只能做“形象广告”,只能在报纸、路牌、橱窗、网络等上面出现。处方药则只可在医学或药物专业杂志上登广告,不可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许多规定,比如宣传医疗用品时,必须拿出科学证据证明其健康作用。德国联邦药监局、德国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心等机构,会定期抽查核实医疗广告中出现的数据。
美国:独立机构填补法律漏洞。在美国,很多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会在媒体上做广告,虽然通常不会有什么机构去审查,但他们非常小心,一般只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几乎没有列举病例的,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在美国做广告没人管你,怎么写都行,但你要对广告负责,否则一定会成为被告。为了解决消费者受骗的问题,美国出现了很多独立机构,弥补了官方管理和法律的漏洞。这些独立机构会提供独立的测试结果和信息,并将全面的测试报告结果发布在网站上,以帮助消费者选择质量最好的医药产品。
法国:医疗不能与盈利挂钩。法国《公共卫生法》第19条规定:医疗不应当按照商业规则行事。因此,法国禁止所有直接与间接医疗广告,特别是不允许在商业空间有任何医疗广告类宣示。法国医生公会全国委员会解释称,医疗是一种社会服务,经济效益不是医疗目的。在法国,医疗人员为经济目的而推销某种药物或医疗方法,会被罚款7.5万欧元甚至被判刑2年。法国官方表态:在法国,商业原则只在商业领域与市场运行方面有效,在医疗卫生、教育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里,商业原则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日本:法规设下诸多禁区。日本于1948年10月施行《医疗法》,到2014年10月共进行了6次修改。原则上,日本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广告宣传,但《医疗法》对宣传内容有严格规范。首先,不许在广告中承诺“绝对安全”。其次,不许和同行进行对比性宣传。第三,无法用客观事实证明和会发生变动的都要成为秘密,比如易发生变动的医疗机构规模、医护人员配置、主治医生等。第四,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的医疗广告,有关外国药物的医疗广告都属于禁止范围。监管方面,除日本消费厅外,日本各都道府县、保健所设置市及特别区都有专门的医疗投诉和咨询窗口,市民们若发现不良医疗广告可以立即通过窗口投诉。
责编/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