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案举证质证方式的改革
2017-09-16于文静
于文静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事实的查明、证据的采信、诉权的保障和定罪量刑均在庭审中得以落实,这对公诉机关传统的举证质证方式提出了挑战,亟待公诉机关进行变革。举证质证方式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事关庭审的效果,还关乎事实的查明和司法公信力。文章以刑事案件的实际庭审现状为视角,分析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公诉机关在举证质证方式上面临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以期为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举证质证方式改革
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得到进一步落实,辩护权在此过程中得以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增强,加之“司法透明”理念下网络庭审直播的进一步应用,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庭审互动中来,庭审虚化的现状受到司法界甚至是公众的广泛关注,刑事案件举证质证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暴露,亟待解决。
一、刑事案件举证质证方式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在原有的侦查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格局下,庭审流于形式,公诉人依赖于卷宗中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忽视当庭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响。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弊端日益显现。在多例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的过程中,公诉人举证质证的表现差强人意,备受公众诟病,同时也引起了业界人士的重视。以某市H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庭审为例,公诉人在举证质证方式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举证质证方式单一,难以应对多样化的辩护方式
相比较国外多元化的举证质证方式,在我国,宣读证据材料是公诉人惯有的举证方式,约占H区检察院庭审举证的98%,很少出示物证、书证原件或者要求证人、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出庭,质证更是流于形式。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格局下,法官通过阅卷已形成内心确信,庭审效果如何不会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不会对公诉机关带来过多的不良影响。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于法庭,辩护权进一步加强,为了达到说服法官、合议庭和庭审观众的效果,辩护人充分利用各种具有眼球效应的辩护方式冲击公诉机关的指控,例如快播案中辩护人通过“技术中立”“情怀无罪”“类比反问”等多种辩护方式来反击公诉方的指控,导致网络舆论一边倒,甚至出现“公诉人被吊打”的新闻报道,给公诉机关带来极大的冲击。
(二)正面举证是常态,难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普遍化的趋势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格局下,侦查机关迫于破案的压力,有时会忽视程序正义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已无法完全弥补,公诉机关采信合法证据并综合全案提起公诉后,只能在庭审中有选择地宣读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于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举证等方面则准备不足。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保障被告人权利和防范冤假错案成为重中之重。在诸多导致被告人作出虚假陈述的原因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因此辩护人为了作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将普遍性存在,在此过程中,公诉人如何有效予以反驳、回应并争取法官和合议庭的认可将变得至关重要。
(三)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率低,无法适应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
尽管刑诉法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控方申请上述人员出庭的意愿不强,不愿意承受他们出庭接受辩护人当面质证所带来的不穩定性和不可控性,另外一方面由于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甚至在经法庭通知后仍旧不愿意出庭。以H区检察院为例,2016年全年,该院没有主动申请过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H区法院刑事案件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约占1%,专家证人出庭的为零。在全面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的大背景下,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将从纸面走向司法实践,庭审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将进一步加强,这将给公诉人当庭举证质证带来挑战。
(四)庭审应变不足,无法适应庭审控辩对抗强化的趋势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格局下,公诉人、法官和合议庭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都非常依赖卷宗,导致检法有罪推定的思维替代了无罪推定的理念,庭审“配合”意味较浓,公诉人无需对庭审充分准备即可取得法官和合议庭的支持,故大部分庭审流于形式,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普遍应变不足。庭审实质化要求证据采信在庭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内心确信形成在法庭,故法官和合议庭在庭前阅卷的情形将大幅减少,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得到进一步保障。加之控辩双方在案件信息方面逐步实现对等,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因素的存在,更有利于辩护人寻找瑕疵和漏洞,辩护人被赋予了更多的发言权和程序异议的空间,公诉人所面对的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将更加具有挑战性。
二、当前公诉机关举证质证虚化带来的危害及改革的必要性
庭审的价值就在于控辩双方的两造对抗,而举证质证虚化则意味着庭审形同虚设,法院仅依据检察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即予以裁判,此类情形若继续发展,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极大,亟需进行改革。
(一)无法查明事实,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关键一环
庭审是将控辩审三方聚集在一起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探讨的唯一正式场合。在该场合,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案件证据和定罪量刑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举证质证虚化意味着辩护人发现的证据疑点和被告人当庭提出的辩解未受到法庭的重视,卷宗材料是法官判决的唯一依据,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据在庭审中畅通无阻,轻则导致量刑的偏差,重则导致罪与非罪的认定错误和冤假错案的产生。据有关学者对最近媒体披露的50起冤假错案进行梳理后发现,有94%的冤假错案中被认定或者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二)侵犯被告人和辩护人权利,成为司法文明进程中的“绊脚石”
传统司法理念更加强调实体正义,强调“命案必破”,侦查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方面不够严谨、合法,导致了一部分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更有甚者,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故而所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予以排除。在庭审虚化、举证质证流于形式的情况下,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焦点不在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上,导致这些非法证据成为定罪的证据,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这种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愈演愈烈,最终惩罚犯罪的法治目标凌驾于保障人权的法治目标之上,成为司法文明进程中的“拦路虎”。endprint
(三)导致公诉队伍专业素质降低,难以应对庭审需要
新晋公诉人员往往是过五关斩六将,通过了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的层层角逐才进入检察院,然后优中选优进入公诉岗位。与此相对,新晋辩护人员则鱼龙混杂,法律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但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工作实践,这批专业素养相对较高的公诉人员,往往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不如大多数辩护人辩护的能力,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传统刑事诉讼格局下,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在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那短短数小时,而在于侦查机关在最开始收集固定的卷宗材料。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既不影响案件,也不影响对公诉人的评价,自然不会受到重视,最终导致公诉人专业素养的降低。
三、多措并举,构建多元化的举证质证架构
(一)探索压力传导新路径,倒逼侦查机关注重程序正义
在任何刑事诉讼格局下,公诉人举证、质证所依据的都是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侦查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将公诉人庭审所面临的压力传导给侦查人员,引导侦查人员逐步建立取证服务于庭审的侦查思路。具体而言,一是可通过建立侦查人员听庭的常态化机制,让侦查人员直观感受公诉人在庭审中受到的来自于辩护人、被告人甚至是法官的压力,以此促进侦查思维的转变,提升案件质量:二是可通过对庭审中公诉人员常需要作出回应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的方式,从源头上规范侦查行为,避免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反复出现,减少控方的证据体系受质疑的程度,进而促进案件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卷宗的重要性逐步降低,公诉机关应当顺应潮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贯彻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和司法亲历性原则。一是对于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充分进行沟通,向他们介绍庭审流程、法庭纪律和相关法律知识,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在案件决定开庭审理后即向法院申请相关人员出庭,并做好详实的出庭预案;二是要创新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方式,可通过采用远程视频作证、遮蔽面部并变声处理的方式,提高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愿和可行性;三是推行專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有《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员知识储备的有限性要求必要时应当申请专家证人作证,以应对辩护人的“花样”辩护。
(三)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推广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
庭审实质化要求公诉人当庭说服法官或合议庭采信公诉机关据以定罪的证据,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的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通过更直观、更全面的表达方式让所有参与庭审的人员都参与到了案件中来,真正做到了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如何让该系统发挥最大效应,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出台有关该示证系统的指导性意见,确保同一地区司法机关之间使用同一的规范性模板,防止多媒体示证失当失真;二是找准该示证方式的定位,必须明确多媒体法庭示证是出示证据的辅助手段,而非常规方式,应当和常规示证方式结合使用;三是要明确使用方法。公诉人在常规示证的同时全程无缝跟随多媒体示证,声像并茂,并借助于现代科技对证据的呈现、演示进行组合阐述,增强论证效果,提高出庭质量。
(四)建立公诉团队化出庭方式,增强指控合力
被告人除了可当庭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些涉案人员众多的疑难复杂案件,辩护人更是以数十计,而公诉人员则一般有一至二人组成,控辩双方的力量悬殊,公诉人员难免顾此失彼,指控乏力。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应当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支持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建立常态化的公诉团队,固定多名公诉人员作为团队成员,配合案件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深入探索差异化的团队作战模式,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由团队成员分别完成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各环节,还是团队成员随机发言,亦或者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主要发言其他人配合,以此更好地提升指控效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