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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上)

2017-09-16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9期
关键词:人本主义被告人嫌疑人

樊崇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上)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进一步提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中,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列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指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源头上加以预防。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高三部”2017年6月27日联合印发了该规定,分为“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审判”五个部分,共42条。它细化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明确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和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系统性规定,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综上可以看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贯彻实施,就顶层设计而言,党中央给予高度重视。原因有二,一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作为依宪治国的基本国策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并明确规定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必须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二是从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得出:必须严禁刑讯逼供,必须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才能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党和国家如此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除以上两个直接原因外,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即人本主义法律观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我们把司法看成一种专政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专政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政治话语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被彻底否定的对象,因此,他们的人格也同时被否定,致使其权利被漠视。如果强调对他们的权利保障,就会被认为是打击不力,心慈手软,同情敌人,成为一个立场问题。人本法律观要求,在民主与法治的理念之下,犯罪人虽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还是应受到法律保护。并非一个人犯了罪,就失去了所有权利。作为一个公民,虽然有的权利被剥夺,有的权利被限制,但他仍然享有其他一些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人,其基本的人权、人格和尊严,是法律无法剥夺,不能剥夺,而且也不应该剥夺的,这正是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与发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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