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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金融中的个人征信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9-15饶志誉

魅力中国 2017年24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大数据互联网

摘要:近年来消费金融蓬勃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但其发展也遇到了瓶颈——骗贷、重复授信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绝,这增加了消费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由于消费信贷双方的信息天然的具有不对称性,贷方需要全面了解借方的个人征信情况才能作出合理理性的授信,因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近几年一些消费金融公司违反相关征信法律法规而受处罚为背景,分析我国消费金融中的个人征信问题,结合现有法律制度、政策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互联网;大数据

一、引言

消费金融是为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其核心是消费场景金融服务。2009年中国银监会批准北银、锦程、中银和捷信四家试点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以来,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迅猛,2017年4月《中国消费金融创新报告》指出,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估计接近6万亿元。但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征信、业务开展范围、违规发放贷款、资金挪用、融资等方面,北银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等消费金融公司接连受到行政处罚。

二、个人征信概述

(一)个人征信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征信在我国有十多年的历史,自2004年起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初步建立及不断发展完善,至今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我国的征信系统一般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主要以收集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了8.64亿自然人,但其中5亿多人只有基础性的个人基本资料,而无实质的征信信息,加上未覆盖到的其余自然人,我国约有10亿人的征信信息还是空白。相较于较完备的企业征信体系,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加大建设力度。

(二)个人征信在消费金融中的地位

消费金融主要就是消费信贷,消费信贷往往是无担保、无抵押、风险相对较大的交易,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全面了解借款者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与授信。但是,消费信贷中的借贷双方天然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借款方对于自身的信用及财务状况十分清楚,而贷款方则对此处于劣势地位,个人征信服务则是连接借贷双方的一个桥梁,贷款方取得借款方的个人征信报告,能够帮助其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消费信贷交易的达成。因此个人征信在消费金融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三、我国消费金融中的个人征信问题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违规征信行为

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违规操作行为,一些个人征信信息被消费金融公司违法获取和使用,其根源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征信信息仅在商业银行等少数机构之间开放共享。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未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有的消费金融公司为获取个人征信信息会采取不合法手段,例如“未经被查询人的同意,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等。具体而言,在获取、使用、提供、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各个环节,个人征信信息都可能被消费金融公司违法侵犯。

(二)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中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以银行征信为主,其覆盖面及数据量十分有限,往往不足以供消费金融公司来评判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影响力日益扩大,其能收集到更全面的个人征信信息,但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却无权进行个人征信采集。此外,一些公司存在违规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行为,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如何厘清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是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个人征信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

个人征信业务是我国征信业务的“短板”所在,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的普及,以及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其重要性已日益凸显。我国在大力发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同时,也应同步更新完善监管制度,以防止一些征信乱象泛滥。

在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方面,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如果监管不到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一切措施只会适得其反,因此应出台相应的个人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有互联网特性的征信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明确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守住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2]

(二)扩大个人征信采集主体,开放共享个人征信信息

在消费金融领域,由于征信信息不开放共享,各公司无法互通借款人的真实负债情况,客户多重负债导致每家公司对于同一个客户进行了过度授信。个人征信信息应适当开放共享,这样能促使不诚信行为无处遁形,倒逼全民信用提升,使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处处守信。为了提升征信信息的广泛性、准确性及覆盖面,还应当适当扩大个人征信采集主体,如拥有众多客户的消费金融公司。

当然个人征信采集主体也不宜过多,央行征信局长万存知表示:“要严格控制征信机构的数量,因为数量一多,每个机构有自己的信息平台,把信息分割了,虽然要求共享,共享的难度会加大,所以不能太多,要从严控制数量。”因此应有限度扩大采集主体数量,逐步开放征信信息使用权限给更多的企业,这样既便于征信采集管理,也有利于加大对征信信息的有效利用。

(三)运用大数据征信

大数据技术日渐成熟,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各家互联网公司都在开展大数据挖掘分析工作。万存知说:“信息必须要集中起来才有价值……征信体系就是征集信息,集中度越高越全面,征信系统的功能就越强大。”运用大数据征信,能提升征信信息数据分析的准确性、权威性,有效分析出个人信用综合状况及社会信用状况,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因此深度挖掘个人征信大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征信机制尤为重要。

五、总结

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使更多人群能享受到消费信贷服务,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服务在时效性、全面性和层次性上存在不足,制约了消费金融的发展。加强个人征信监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逐步实现个人征信数据开放共享、使用大数据征信等措施,将会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完善的重要突破点!

参考文献

[1] 蒋致远,朱名军,马奕虹.從个人征信体系论消费金融[J].西南金融,2012年第07期

[2] 张智富,李寅.征信市场发展新趋势[J].中国金融,2016年第24期

作者简介:饶志誉,男,1994年10月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金融法方向)在读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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