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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培养司法应用型人才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2017-09-14李虎子刘怒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协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模式

李虎子 刘怒涛

摘 要 司法高职院校主要为实务部门培养司法应用型人才,但是,目前在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体制机制不优化等问题,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实务部门急需的人才有差距。对此,为了缩小差距,司法高职院校可以与社会力量协同培养。本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探索协同培养的模式,两者协同,培养出真正社会部门需求的司法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 协同培养 应用型人才 司法人才 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教育厅2015年度教学改革课题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XJG-15-66-1)。

作者简介:李虎子、刘怒涛,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91

一、协同培养司法应用型人才的背景

大范围而言,高职教育也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在肩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今,高职类司法院校在培养应用型司法人才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至今高职类司法院校存在的历史不长,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很不成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各种教学和培养方式还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总体来说,针对高职类司法院校培养人才的特点,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理论与实践分割、科研与教学脱节。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制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瓶颈,应该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适用应用型司法人才的培养方案。就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指出的那样,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要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可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的机制和模式迫在眉睫。

然而,司法類岗位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极强的岗位,社会现实中,各类实务部门都要求有专业知识的人从事和胜任各类岗位,但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方法还是以老套为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实践部门缺乏协同,不了解实务部门急需哪些方面的人才,没有针对性地去更新教育教学方法和知识。另一方面,实务部门也是单打独斗,缺少与教育教学部门的联系,不会向教育教学部门提出社会急需哪类人才,使教育教学部门闭门搞教育,这样就使两者处于两难境地。因此,高等院校与实务部门等社会力量协同培养应用型人才就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应用型司法人才的协同培养尤为如此。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方面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高职司法类院校也会紧跟时代步伐,在教育教学方面加快改革,不断创新,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师资力量、教学效果、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力量协同培养方面更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一)人才培养模式整体设计不具有系统性

国家层面提倡教育教学改革已经有多年了,相关教育部门也对改革的路径、方向等进行了指导,但是,在具体的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还是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对于教学中学生需具备的基础和能力没有一个清晰的把握,造成在具体的改革操作中修修补补,甚至存在“运动式”的改革现象,即在上面教育部门评估或有关领导重视的时候就突击下,没有相关的压力就又回复到原状。由于院校在具体的改革进程中没有整体设计,也不具有系统性,必然产生理论与实践、教与学、校内与校外不协调等突出问题。

(二)人才培养模式配套制度不具有系统性

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方向和目标是具有应用型的人才。然而,对于各专业具体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没有进行有效的细化,对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也没有建立起全面且完整的标准体系。制度配套上往往多针对具体的改革需要,对整体的改革制度设计不佳,特别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的制度设计更是缺乏,导致社会力量在协同培养应用型人才上参与度不足。这势必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与社会实务需要的人才脱节。

(三)人才培养模式考核评价不具有系统性

高职教育除了学生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外,重要的是突出“实践性”、“应用性”。当前,由于传统教学的原因,在考核测评学生的理论知识方面比较成熟,但是,实践性和应用性方面的考核和测评几乎是盲区,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应用性考核和测评体系,导致无法监测学生在应用性方面的掌握程度,最终使教育教学改革难以落到实处。

(四)人才培养模式队伍建设不具有系统性

由于传统教育教学的缘故,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相对居于优势地位,而实践性教师队伍建设相对缺乏。学校在招录教师时,也主要优先考虑科研能力强的教师,而忽略有实践能力教师的招录。同时,院校与社会力量联合不积极,在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人才的培养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因为,实务部门中往往有具有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两者协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

三、协同培养模式的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高职司法院校的教育层次和特点,高职司法院校主要为社会实践部门培养应用型的司法人才。尽管目前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一些不足,但是,相关教育部门和院校都在积极努力探索,高职司法院校与社会力量协同培养司法应用型人才也是积极探索的一种努力,目的在于培养司法应用型人才方面使学校与社会需求部门力争做到无缝对接。对此,该种模式的路径可从如下几方面尝试:

(一)制定培养方案

协同培养方案的制定在培养应用型司法人才方面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方案的制定就是在培养人才方面的一个总体设计,在这种设计中应当考虑人才本身的标准和发展规律,以及对人才培养的过程、方式等有明确的路径。在制定培养方案过程中,高职院校应改变以前单打独斗方式,积极主动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制定。高职司法院校主要是为监狱、戒毒、司法所等社会部门培养相关应用型人才,因此,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高职院校应当联合这些实务部门共同进行,积极汲取实务部门的有效意见,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如何培养人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高职院校与社会部门共同制定培养方案才能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特别是在设置课程时,应当注意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衔接、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结合;在教学内容上,应当注意理论教学与顶岗实习衔接,主动学习与被动学习结合;在课时的设置上,真正实现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相结合,并且科学合理安排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比例等等。这种培养方案的制定在于突出这类人才培养的“应用型”。endprint

(二)建设课程体系

在司法应用型人才协同培养的工作中,课程体系的建构和实施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高职司法院校升格十多年来,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问题也比较突出。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根据岗位和社会需求,高职院校要及时调整课程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在构建课程体系时要积极创新,敢于突破传统的模式,建立有市场应用的课程体系,对学生需要掌握的不同技能分类进行培养,有针对性地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提高,更有利于课程结构得到切实的优化。在课程体系的构建思路上,加强基础性课程的设置,让学生在理论上掌握必须和够用的知识就行,不必理论性太强太深;建立开放性、弹性化的课程结构,高职教育重在应用,除了够用的理论知識外,课程结构应当有大部分的实践性,这就要求课程结构的开放和弹性,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优化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必须要求教学内容的整合,教学方法的革新,改变传统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强调应用能力的提高。如果建立起了这样的课程体系并付之实施,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很快适应类似的岗位,省去了用人额外培训等的诸多成本。

(三)优化师资队伍

根据培养学生的目标和方向,高职司法院校主要是为监狱、戒毒、司法所等社会实务部门培养人才,因此,在协同培养过程中,高职司法院校与社会实务部门应当共同建设师资队伍,签订相关协议,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围绕培养应用型司法人才的中心进行科学规划。甚至有必要成立协同培养指导委员会,由指导委员会对教师的业务素质、行为规范、责任与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由于社会实务部门中有许多具有丰富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可以聘任他们来学校兼任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实践特长。同时,学校也应当制定长期的计划,派遣学校教师到社会实务部门去挂职或顶岗学习,现场亲临实务工作,获得最现实的素材和案例,丰富自己的教学。也就是说,院校与社会实务部门协同建设教师队伍,一方面解决学校传统教育过程中闭门造车的纯理论讲授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解决实务部门现有的教育资源未能充分发挥的现象,使开放的专业教学模式和开放的育人环境并举,使司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得到真正的提升。

(四)强化实习实训基地

校内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也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综合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协同培养的过程中应当切实重视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特别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司法职业而言尤其如此。在协同培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实务部门现有的岗位条件,可以让这些岗位变成真真切切的实习实训基地,学校也可模拟这些岗位条件创造些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实训基地是学生实习实训的载体,实习基地的人才资源质量、制度、场地设施等是决定学生实习质量和社会服务成效的决定性因素。

(五)注重专业建设

市场需求什么专业性的司法人才,社会实务部门反映灵敏度最高,因此,在专业建设方面,学校应当与社会实务部门共同进行专业建设。当然,在具有的建设过程中,以学校为主,建立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同时,加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使设置的专业符合市场需求和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为实务部门源源不断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人才。

四、协同培养模式的保障途径

(一)人员协同保障

人才培养是一所学校所有部门和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达成度取决于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围绕人才培养中心开展工作的能力、水平和成效。学校培养人才不是哪一个人的事,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整个学校的核心工作,因此,在培养工作方面需要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教职员工担当任务,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链条上的每个连接点都能对应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在学校的协同培养过程中,如果哪个部门不作为,哪个教职员工行为消极,都会对协同培养计划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协同培养计划的顺利进行。为此,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都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来开展工作,制定计划落实协同培养人才的各项措施,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各部门和教职员工给予奖惩。

(二)组织与经费保障

培养人才是每所高校重中之重的工作,高职司法院校也不例外,不过,高职司法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又侧重于应用型或实践性,对此,高职司法院校应当在组织和经费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就学校层面而言,可组成协同培养专门领导小组,或由某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方便与社会实务部门和本校各部门联系与协调,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另外,学校应当加大对协同培养模式改革的经费支持力度,甚至可把该经费列入学校每年的预算开支。

(三)质量监控体系保障

协同培养模式建构的目的就在于能够培养市场需求的人才。换言之,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人才。因此,需要制定一套能够评价或检测人才质量的监控体系,对理论教学、实训实习、考试评价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协同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合格。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实施人才培养质量的精细化管理。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加强教学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建立质量监控组织,提供专业化的教学支持和服务。实行协同培养人才专业评估制度,及时反馈在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评估结果并加以改正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邹学亮,等.校地协同培养体育专业人才的探索与实践.体育世界.2016(3).

[2]李国毅、王为一.对地方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的思考.教育探索.2015(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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